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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视阙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陪审员市域行业协会

管 乐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1],是落实顶层设计的中坚力量和推进基层治理的前沿力量[2]。有效的市域社会治理涉及“谁治理、如何治理、依靠什么治理”三个基本问题。“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回答了在纠纷化解机制中“谁化解、如何化解、依靠什么化解”的基本问题。市域社会治理视阙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完善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一个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协同化解纠纷的市域纠纷治理体系,最终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

一、服务人民群众,以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带动建立网状社区多元化解纠纷体系

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取决于作为最小组织细胞“人”,以社区为单元通过居民所在社区的通知广告栏、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宣传,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了解度,提高多元化解纠纷的社会影响力,营造纠纷化解新生态。“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是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除代理法律业务外,“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服务对于人民群众而言都是无偿的。各个“法律顾问”工作站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链接,形成覆盖基层网状的多元解纷体系,为纠纷带来的冲突提供了释放途径、避免了矛盾激化,促进社区(村)内和谐的法治氛围,有助于市域管理。

二、尊重人民群众,保障其纠纷解决选择权

(一)纠纷解决选择权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人民群众作为纠纷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自主决定纠纷解决结果,实现自我利益需求的最大化。纠纷解决选择权以人民群众的意思自由为前提,人民群众不仅要对化解纠纷途径有充分的了解,还需要对纠纷实体解决中的证据、法律等充分知悉了解,才能做出真正理性的选择。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至今已逾17年,社会生活及纠纷化解的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援助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非诉讼法律事务,使得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在面临纠纷解决时能够获得相应法律援助,真正做到“能选、可选”,将纠纷化解在源头。

(三)树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地位

诉讼外的纠纷化解因缺少国家强制力的制约,当一方在行使权利时缺乏善意、甚至恶意,做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使得对方在对纠纷解决途径、纠纷化解结果等做出选择时看似可选、能选,其实无可选择,被侵害方事后会自然得出“多元化解纠纷缺乏法律约束”的结论,这会严重侵害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权威性,使得多元化解沦为空谈,纠纷主体最终仍然回归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此必须严格树立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纠纷的双方主体还是调解人员、仲裁人员都应恪守诚信、秉承善意。

三、发动人民群众,推动其有序参与审判

(一)建设人民陪审员数据库,运用人工智能随机选任陪审员

建设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可以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实践中,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审的重要手段。这不仅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更意味着人民群众分享了司法权力,是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运用人工智能遴选陪审员,一方面能够增强遴选的随机性,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审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另一方面也能使得具有专业特长的候选者精准的参加到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人民群众的思维理性及职业特长,为法官判断案件提供补充并产生制衡。

(二)建立陪审员与法官互评机制

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3],人民群众有序参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反对司法专权,仅有广泛的陪审员选任机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在参审中独立的主体地位,由此应建立陪审员与法官互评机制。互评机制由陪审员对法官评价与法官对陪审员评价两部分共同组成。其中陪审员对法官评价为主,法官对陪审员评价为辅。在案件审结后人民陪审员通过一案一评的方式基于法官针对个案审理时的庭审语言、行为举止、解纷能力、庭审驾驭、裁判说理、规范释明、廉洁自律等要素量化综合评价。以此增强法官的自我约束力,有效促进法官实现自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法官对陪审员的评价主要从工作态度、仪态仪表、协作配合、参与程度、履职能力、保守秘密等要素量化评价,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实效。互评机制有利于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配合,促进二者良性互动。

四、依靠人民群众,确保其广泛参与调解

(一)社会团体参与调解

新时代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源头定分止争的作用,要丰富人民调解的多元性,激发市域治理中的司法新动能。社会团体参与调解的益处体现在:

协同社会治理。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多元化解纠纷不仅仅意味着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元的,更意味着除了国家还有着多元的各种力量参与纠纷化解,“社会团体”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力量。通过多种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有利于形成多层级、立体的纠纷化解体系,实现协同治理。

弥补纠纷化解资源的稀缺性。我国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虽已初见成效,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社会团体参与纠纷化解能够有效的填补不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的纠纷化解服务。

发挥民间智慧。社会团体天然具有“草根性”,参与纠纷化解能够充分发挥民间智慧,将情、理、法自然融入到纠纷化解中,使得纠纷主体的交流互动不仅仅围绕着法律的博弈,更有情感的认同、彼此的尊重,当纠纷双方能够真正倾听彼此、转换视角,纠纷的化解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行业协会参与纠纷调解

行业协会作为具备行业特色的社会组织,其功能本质是自治[4],自治即意味着人民群众对自己事务的管理。当成员间或成员与非成员发生纠纷后,行业协会居中斡旋,使争议双方消弭纠纷。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的益处体现为:

更专业。行业协会由成员自愿组成,行业分工的细化使得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纠纷产生的原因、纠纷化解的难点、纠纷化解途径的优劣、行业术语规则都更了解、专业性更强。由行业协会指派或委任的权威人士主持纠纷化解,对于纠纷主体更具有说服力及公信力。

更灵活。行业协会的章程是本行业成员共同意思的体现。此外行业协会基于成员的共同意思成立,成员间通行的行业规则对于成员行为的规范、行业内部秩序的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全体成员都需要遵守。行业规则中有的已上升为法律,相当一部分仍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些内生性的行业规则相比国家法律柔性更强、更具灵活性。化解纠纷时,特别是涉及法律空白时,这些柔性规则的适用更能满足纠纷主体的多元化需求。

更效率。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能够有效地促进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纠纷双方是行业成员时,考虑到长远利益,这种影响力更大,化解纠纷的效率更高。即使双方未达成共识,也能够对纠纷解决的成本、风险、结果有相对客观的预先评估,为其后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奠定良好基础。

五、方便人民群众,便利其在线解决纠纷

数字时代,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协同化解纠纷的纠纷治理体系,必然离不开纠纷在线化解。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是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促进纠纷化解,是在“互联网+”思维下互联网与法律的跨界融合。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尚未建立,地方层面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浙江省遥遥领先。纠纷化解体系的根本在于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在线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都应以纠纷主体为原点,解决如何便利纠纷主体不出家门化解纠纷,如何以市为中心建设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辐射带动周边乡村,如何实现在线纠纷化解的城乡平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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