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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民法典继承编与物权编的立法和谐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继承人份额财物

顾 津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肇东 151100

继承编与物权编属于《民法典》中联系较多、关系紧密的两种公民权利,继承权属于公民在物权上更加深入的延续,因此在立法时需要考虑继承权与物权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让继承权和物权之间可以紧密联结,和谐适用。但这需要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协调,仔细分析。就目前存在的《民法典》中物权编和继承编相关的条例而言,在适用过程中二者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需要考虑更多的实际情况。本文就继承编与物权编之间的立法和谐进行讨论,尽量做到二者和谐适用,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遗产共有原则

公民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员不一定只有一位,通常情况下,会有多位继承遗产的人员,但遗产的继承需要根据人员情况进行分割,这关系到继承编和物权编之间的协调。而公民的遗产中同样会出现债务和债权,这二者同属于遗产范围,需要法定继承人对其依据情况进行分割。

对于遗产的共有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司法解释,将某部分遗产或是全部遗产规定为共同拥有。在以往施行的法律规定中,继承人在没有明确放弃遗产的意图时,会将遗产按照相应规则进行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将被视为共同拥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此条解释,因为根据物权编规定的相关条例,此解释与《民法典》的物权编存在矛盾冲突。即使物权法对遗产继承的很多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但对于共同拥有部分还存在争议。研究认为,遗产的按份共有还是共同拥有的核心问题在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继承人对遗产是否有权享受该份额。

(一)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共有的原则,共同拥有存在的条件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一般认为是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在有共同目的的情况下,构成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共同基础的消失,就是共同关系的破灭,所以遗产究竟是否可以共同拥有需要根据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而确定,当继承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遗产就可以按照共同拥有进行分配;但当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关系,及共同基础消失,就需要按照应该享受的份额进行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详细规定的遗产继承人一般是血缘关系上的亲属或经过法律承认的亲属关系人员,且依据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按照顺序进行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之间共同关系的基础并不一定是根据“家庭关系”确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不明确时,除去共有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对遗产需要按份进行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祖辈和孙辈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但狭义上的家庭关系仅仅指拥有共同家庭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所以除了夫妻之间拥有明确的家庭关系,其余的亲属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明确的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将“遗产共有为共同拥有”的解释作废,因为和《民法典》物权编之间的相关规定具有矛盾和冲突,所以对于遗产共有并不确定为共同共有,是否存在共同共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进行确定。但根据此解释,遗产的共有继承将按照继承人之间是否具有家庭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割,这样的分割方式明显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之前解释废除的理由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对废止之后的执行进行详细的解释,不具备充足的说服力。

(二)继承人是否有权享受继承份额

此问题关系到遗产共有之间不同的区别,目前的观点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共同拥有和按份共有应当按照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二是将按份共有视为表现份额之间的共有关系,但共同共有属于潜在份额之间的共有关系。三是需要对共同拥有的财物进行界定,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将财物规划在共有财产中。

第二种观点表明的是份额能否按照是否表现为基础,作为划分共有的原则,第三种则是将共有财物能否归属为共有财物作为准则,但这两种观点对分配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的表现,在实际实施中必定会出现问题,而第一种观点是目前学界基本认同的说法,依据此观点,财物的共有可以对共同拥有和按份共有都给予一定的比例进行划分。但此观点没有对共同共有不存在份额进行否定,但在对遗产的分割进行分配时,共同共有中没有存在一定的份额,对于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就无法有明确的规定划分。

二、遗产转移出现的物权更改

(一)因遗赠出现的物权变更

《民法典》之中的物权编规定,因为受到遗赠所获得到财物继承在收到遗赠时对相关财物的物权发生更改,所以受赠人在遗赠开始生效时,相关遗产的物权就会转移到受赠人身上,这就对遗赠直接改变物权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但此规定是否具有完全的说服力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遗赠情况下,物权的变动是否直接由遗赠行为的产生而发生,还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才能对物权进行变更,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遗产中不仅存在一定的财产,还存在债务、遗产权利和遗产义务,所以对于财产义务的遗赠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债权是否根据遗赠相应变更所有人。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遗赠的规定,仅承认遗赠中出现相关的遗产权利,对于遗产义务还没有完善的规定,受赠人只接受权利但不会接受义务。虽然很多研究者认为应当承认遗产义务的存在,但在民法典中并未对遗产义务进行规定,所以根据现有法律,执行遗产赠与的前提是利用遗产偿还所欠债务以及税款,受赠人只能在利用遗产偿还债务和税款后进行继承。

(二)因遗产酌给出现的物权变更

现有民法典对公民死亡前接受扶养的人员的遗产继承出现了遗产酌给的制度,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对于除去法律给定的继承人员,还存在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还包括被继承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实际情况分配适当的财产。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之中对于除血缘关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不局限在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力的人员身上,只要是接受被继承人的扶养的人员即可获得一定的财产。但财产中存在的财产义务依旧没有明确的说明,根据研究,遗产酌给制度并不属于继承的范围,所以无法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直接变更物权的所有权,所以遗产酌给制度还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变更相关财务的所有权[1]。

(三)因遗产无人承受出现的物权变更

在公民死亡后,若是出现无人继承也未进行遗赠的情况,遗产就属于无人承受的遗产。对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还属于继承编应当详细解释和规定的问题。目前立法对于无人承受遗产一般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国家作为首位顺位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遗产进行继承;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由国家获得遗产;三是将遗产规定法人代表,依法处理遗产后的剩余由国家获得。这些处理办法是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但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分析,我国基本采用第二种办法对无人承受遗产进行处理,但根据实际情况,被继承人生前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人员,无人承受遗产将会被集体所有制的组织获得,其余部分将属于国家所有,目前民法典的继承编草案对无人承受遗产基本沿用此种处理办法,但却对遗产将来的用途进行了规定,规定要将遗产用于公益事业,但研究认为国家或是组织即使获得遗产也没有对遗产进行集成,所以遗产的物权无法由国家或组织进行变更[2]。

三、结束语

对于民法典的继承编和物权编的协调,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规定,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中进行处理,这需要立法部门认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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