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
2020-11-29曹倩
曹 倩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见证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对其认知与梳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现代警务事业,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追求,同时亦是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关键一环。事实上,有关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和热议。
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马克思认为,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初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历经了五个阶段的变化,即创办、形成、整理、展开以及恢复。其中,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办主要着落到1903年-1912年,依照清政府制定的《侦缉队章程》为依据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并在省会设立了警察总局,由督办一人掌控全局,另配备总办、会办各一人,在督抚的领导下,负责警察事务及下属警察机关的监督,相关组织体系尚未完备。其中,1912年-1927年为江西警政制度的形成期,伴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获得了新的发展,《军律十二条》、《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严加约束士兵令》、《保护人民财产令》、《巡警拔用佩刀规则》、《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等法规的出台,对当时江西临时政府警察制度及警务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下江西设有专门的警视厅、稽查、总务、行政、司法、消防队、侦探队以及卫生四科等,并开始划分警区,结构配备逐步完善,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继此之后,北伐军攻克南昌,对江西省政府机构进行了重新整理,并成立了南昌市政厅,更名警察厅为公安局,下设秘书、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各科及政治部,标志着其发展愈加成熟。直至1930年《警察录用暂行办法》、《违警罚法》、《警察奖章条例》、《县政府政务警察训练纲要》等法规相继出台,对警察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方式予以了规制。南昌省会公安局,所承办事务的拓展,包括交通、卫生等,全省的警察机构模式基本固定下来,所部署的系列整顿方针,为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历经了战火的摧残之后,中国共产党解放南昌,开始接管系列政府工作事务,推动着江西警政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并一步步获得了如今的成就。
二、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评价
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源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历经几十年的探索,从无到有,虽然整个过程是曲折的,但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新中国警察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价值毋庸置疑,为推进江西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成就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可以说形成了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管理部署,并到后期开始安排一些训练活动,满足了战时之需,警力配备亦是不断充实,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警察组织系统,使之职责价值得到了有效发挥。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组织结构来看,设立了各种专业警察,促进了其职权行使趋于专业化。早在北京政府结束之后,江西就设立了消防警察、司法警察、水上警察、矿业警察、铁路警察以及卫生警察等,并通过系列法令明确了其职权所属,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其专业化趋向更加明显。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江西近代警政的立法建设,使之整个运行制度更加完备,对推进社会法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警察具有防护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的重要职能,民国时期的政府对此认识有所提升。在一份名为《江西省民政厅1931年2月份行政报告》中指出,“警察一职责重事繁,苟无相当学识,殊难胜任,允宜注重警士人才,以免贻误,而重警政”。在此时期,江西省政府对警察的培训教育相当重视,所学知识广泛,唯有成绩合格者才准许毕业,不合格者则需增强下期的开班训练,以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实际收效明显。另外,抗战之后,江西省总结了一些有效管理经验,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室,并下设科员、督察员、训练员、办事员、警长等职务,积极推动民众警察化,警力配备愈加丰富,在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上这些,都是江西近代警政制度创建与发展的实效体现,值得借鉴。
(二)不足
综合来讲,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始终行进在艰难的环境中,固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是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具体而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更偏重于顶层设计,对县级警政建设的重视不足,究其根本源于多重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受制于有限的经费支持;二是中国共产党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南昌、定南、龙南、崇义等地区,多数仍处于国民党统治和匪首区。同时,早期的江西警察隶属于行政机关,归于民政厅的职权管辖范围内,并受到江西保安处指挥。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长指挥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规则》,“内政部长为依据宪兵领第2条之规定指挥宪兵执行政警察职务”、“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时,如有其它警察专务官等到场应会同办理,如无会同之必要时应即将此项对置,让之专务官吏不得争执”等。系列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业务所属,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武装警察和维护秩序的宪兵,如此并不利于警察的专业化。除此之外,随着江西近代警政立法建设得到重视,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系,但却不足以掩盖其管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县级警察管理中突出,包括教育问题、监督问题等。在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不少警员出于生存需求而放弃警察工作,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了其与保安团之间的微妙关系,时常发生冲突,警察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有效执行,降低了其公信力,诱发了民众误会甚至矛盾,其存在的价值变了味道。对此,警察唯有自身明晓法令章则,并分段分组向当地民众详细讲解,继而认真执行,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
三、江西警政制度的现代完善
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来看,既获得了一定成就,但又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在现代警务发展体系结构中,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求,应进一步扩大相关财务经费保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配备相应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部流程规范》、《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等。由此在推进系列工作有效展开的同时,确保其平稳、健康发展。基于此,可设立专职采购部门,并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智库系统,积极导入第三方机构评审,加强动态监管,实现有限资金资源调配向基层一线的倾斜。同时,打开多元化的民警意见反馈通道,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深入现代警务体系研究,扎实做好每一名基层民警的发展工作,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位,可使之工作价值得到最大释放。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作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应当进一步推动警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坚持需求的导向功能,不断引进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装备,使之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除却上述这些,现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其核心在于人的发展问题上,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紧跟党的政策方针领导,不断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认识,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素养水平,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工作价值。
四、结语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是我国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有着必要的政治、文化、经济基础支撑,其作为国家治理的模式创新,实质上并未有完全突破传统治安制度的枷锁,在组织建设、培训建设、立法建设等方面多有成效,但却暴露了经费不足、职权模糊、法律意识淡薄等系列问题。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类课题研究,从不同测度视角提出更多有效发展建议,继而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