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分析
2020-11-29林芳菲
林芳菲
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科技创新在经济、产业、社会等方面可发挥出的带动作用越来越强,使得世界各国纷纷投入到科学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开发的行列当中,形成了激烈的科技竞争氛围。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向生产发展点、经济增长点的有效转变,我们有必要对基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展开讨论探究。
1 基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体系构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一个层次化、流程化的衔接过程与综合体系,其主要包括由前至后的开发、中试、商品化以及产业化4个阶段。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体系的阻滞、中断甚至崩塌。所以,在知识产权价值链的背景下,必须要保证这是个阶段的构建落实。具体来讲:
第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开发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机制体系的起始点,同时也是高校科技成果由学科研究属性向市场产品属性转化的开端。结合相关经验来看,开发阶段还可细化分为技术开发与样品开发两个部分。其中,前者主要以企业、市场及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为迎合对象,以此赋予科研活动、科技成果以市场化、经济化的产品价值;后者则是高校科技成果的产品雏形,相关人员通过反复的试验、调整与创新,对样品进行不断完善,最终将其制成可用于市场营销、商业合作的成熟产品,从而为后续的批量生产、品牌建立夯实基础[1]。
第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中试阶段。经过开发阶段的数次优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在技术与价值上已相对成熟。此时,企业便可在高校科研人员的参与与协助下,将实验室中的样品转移到企业生产活动中,进行中试阶段的小规模、少批次生产。
第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商品化阶段。在此阶段中,高校需要经由中介机构,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移到企业手中,继而为科技成果的大规模、持续性生产提供条件。经历这一阶段后,高校科技成果可视为真正意义地完成了商品转化,并在市场中广泛性地销售流通。
第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产业化阶段。在大规模的商业化生产销售达到一定时间或量级后,企业、高校会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分析、行业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科技成果转化商品的消费者认可度、市场发展前景进行评估,从而再次扩大生产规模,使其形成可与社会中其他产业并驾齐驱的新兴产业。至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体系流程基本完成。
此外,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主体阶段运行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链的信息获取、权利确定、产品化、商品化以及产权维护等环节始终与转化机制并行运转,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商品、产业转变的同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提供保障。例如,在科技成果的样品化开发阶段,同步完成产权信息获取与产权权力确定两个价值链环节,可为样品提供更加准确的研发定位,从而为科技成果的顺利认定、价值产生作出支持;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阶段,同步完成产权的市场化与后期维护,也可为产业化提供出更加多元化的商品运行模式,进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范畴。
2 基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优化建议
2.1 以市场为导向,确立高校科研项目的目标方向
高校科技成果与市场实际需求之间的匹配关系,是检验高校科技成果价值高低与否的重要指标。即便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再高、科研背景再复杂,只要其与市场实际需求相背离、与消费者购买取向相偏差,其在商业、产业上的价值都难以有效形成,进而难以激发生产企业的合作兴趣。因此,在知识产权价值链的视域下,高校在科研项目的成立之初,就应对社会市场需求、消费者意愿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确立出具体的目标方向。在此过程中,高校还可与企业达成积极合作,通过企业对市场的热点变化趋势、潜在消费规律进行深入掌握,以便从最大程度上赋予科技成果以商品价值[2]。
例如,重庆某高校以打破国外齿轮测量技术垄断、解决“锥齿轮齿距与齿形的偏差测量”这一技术难题为导向,研究开发出了名为“锥齿轮测量与分析方法及其软件系统”的科技成果。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我国齿轮测量技术的空白,具备广泛的市场需求与消费前景,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全国各地30余家齿轮制造企业、3家齿轮装备制造企业的生产合作,使得高校科研团队在获得市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同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2 以制度为保障,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
合理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方式,是保持知识产权价值链稳定运转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避免高校科技成果在转化中出现纠纷问题的必要前提。因此,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客观背景,高校必须要建立起明确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对设计、发明、科研、试验等科研团队各方人员的切身利益做出保障。具体来讲:
首先,在权利归属的制度设置上,高校可借鉴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的优秀经验,进行专利权的合理分配。第一,对于个人性质的发明专利,高校可采取共同申请专利权的方式,与发明人签署一定比例的专利权共享协议,如30%比70%,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奖励的归属分配;第二,对于团队性质的发明专利,具体的专利权归属比例可由团队内协商决定,并提交签订相应的明确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在团队性质的专利权归属分配中,切忌仅仅围绕发明人、设计人与科研人员展开,而忽视其他参与者的劳动付出与应得权利。
其次,在利益分配的制度设置上,高校可借鉴重庆理工大学等高校的优秀经验,基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具体情况,实施出针对性、分层化的利益分配与资金奖励方式。对于可直接转让或许可生产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应包括完成人、学校科研基金会、二级单位科研基金会、成果管理与转化单位等;对于入股形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根据学校或发明人创业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出不同的利益分配与奖励发放措施。
最后,高校及相关人员在设置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制度时,必须要以国家、地方的政策法律作为框架基础,并突出体现制度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支持,以此激发人员的科研热情与创新动力,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起到促进作用[3]。
2.3 以信息为关键,优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平台质量
在基于知识产权价值链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起这至关重要的信息供给作用。若中介服务机构的平台质量较低,高校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阶段将无法获取到企业、市场方面的及时性、实际性需求与要求,进而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形成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一情况,政府部门首先应出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质量的目的,实施出有效的政策支持手段,引导当地中介服务行业完成体制改革,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现代化、信息化发展;其次,高校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着力培育出市场敏感度高、信息素养优、跨领域服务能力强的综合性中介人才,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质量夯实人员基础;最后,面对来自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高校应做到“主动出击”,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相关的市场调查与企业分析,以便从高校及科研团队的主观素养上降低信息风险,并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信息内容进行合理筛选。
3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高校与企业,两者共同建立起了科技成果与市场产品的供需关系,并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转变。在此基础上,制度环境、政府支持、中介服务质量等方面因素也会对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运行水平产生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价值链的视域下,必须要做好各参与方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高校、企业、政府、中介等单位或组织的资源优势,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