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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

2020-11-28贾天金

文存阅刊 2020年21期
关键词:不足之处现状对策

贾天金

摘要:本文重点概述国家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详细地阐述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现状,明确证据交换制度的不足之处,制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确保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趋向完善。

关键词:证据交换制度;现状;不足之处;对策

依照公平的法律理念,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重点是在双方当事人均能充分参与到诉讼进程中的过程。为了收获相对圆满的结果,双方可以参与到举证和质证中,涉及到充分争论的活动。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随着时代的变革进行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但是仍有不尽之处,还需正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确保证据交换制度彰显出自身的效力。

一、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现状

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制定初期,重点是遵循着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未能将证据交换制度运用起来,特别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模式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此为当事人的诉讼自由提供了支持,但是并未凸显出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并未彰显出自身的地位,如在法律程序中实际占据的地位和基本的操作方法等,均反映出不足之处,正是这类问题的存在,无法与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加之司法解释尚存争议,成文法制度体系能否允许司法解释创设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这就让人们对相关制度持有怀疑的态度。

二、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相对模糊的法律地位

法律的合理适用重点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具体性以及确定性等多个方面,民众对于法律的关键认识,应该采取合理的行为方式。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模糊的概念,处于是和非之间,民众一般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手段,无论其是否与立法精神相符合。现阶段,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着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问题,很多复杂的案件,无法合理运用相关的手段,司法难以进行有效的操作。由此证明了当前的证据交换制度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当事人若是可以选择证据交换,则需要坚持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此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二)缺少合理的配套设施

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单纯地发挥出某种效力,还需要具备可靠的规则和制度支撑。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合理引导下,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发挥出利用的价值,但是若是未能寻找到合理的证据,法律也将无法展示自身的效力。结合当前国家的证据规则分析,在相关制度运用的过程中,需要将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加以明确,但是由于举证时限存在着不同的界定范围,相关制度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展开合理化的分析与判断,由此才能达到相对理想的成果。

(三)缺少證据交换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比之下,相对明显的特征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剥夺的诉讼进程。若是在具体诉讼的阶段,实现证据的突袭,当事人可以会陷入到更为困难的境地,从国家机关的角度分析,难以获取可靠的事实真相,甚至会对罪犯起到纵容的效果。若是证据交换制度未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其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范围。国家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性使得证据交换制度受到了重视,但是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却无法彰显出实际的效力,这便是立法的一大遗憾所在。

三、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清楚了解强制性规定

在具体运用证据交换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正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明确证据交换是采用了“发现”机制还是“披露”机制。此外,还应该清楚了解证据交换的基本范围,分析证据是否一律予以交换,不同的国家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更加看重的是交换的范围,在证据交换范围之上,当事人实际持有的证据均应该完成相应的交换,无论证据是否对交换方产生有利影响。

(二)积极地构建起合理化的制度

依照当前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中因缺少必要的证据交换制度,辩方在获取了证据之后,还应该交由法院对检察院移送的证据进行合理的查阅及复制,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的许可,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此可以了解到辩方调查取证权极易受到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实际提供的证据难以展开有效的质证。另外的一种情况是,法院法官主持下可以展开有效的证据交换,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人身及财产的刑罚方案,因此需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避免控辩双方串通操作,第三方可以交由法院法官担任。还可适当设立辩诉交易制度,其本质就是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受到证据交换制度的影响,控辩双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对方的证据,由此让被告人丧失逃避惩罚的信心,最终主动地认罪,适当减轻刑罚。

(三)优化证据交换的具体方式

证据交换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制度,证据交换在实际开展时,应该适当地规避随意性,需要具备较为合理的完整方案。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往往根据诉讼的情况划分出不同,民事诉讼一般涉及到私权所受到的侵害,为了让证据交换可以更为有序地开展,可以交由法官或者是公正的第三方参与主持,由此可以充分彰显出私权自治的优势。证据交换不允许无限次地交换,由此避免影响到诉讼的整体进程。结合国外司法情况分析,可以将三次作为限次,但是不阻止确需的多次交换,可以依照实际的情况展开分析。

结语:

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尚待完善,这是将法治精神充分体现的过程。经过合理的证据交换过程,确保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得以维护,采取有效的举证方式,维护个人受到侵犯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丁朋超.试论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例外规则的完善——以英美证据开示例外范围比较为研究进路[J].证据科学,2017,25(02):183-192.

[2]杨倩倩.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4(33):54-55.

[3]阚明旗.论审前程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兼评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04):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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