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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制度适用于“携号转网”的法律分析

2020-11-28赵靖宇

商情 2020年21期

赵靖宇

【摘要】集体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最先在美国实践并流行,该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以“退出制”的方式整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由专业人士为代表提起诉讼,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司法领域严格意义上讲没有此制度,但现实中不乏多数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如果可以适当借鉴集体诉讼的核心思想,便会给政府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带来崭新的思路。本文以当前工信部大力推行的“携号转网”政策为研究对象,结合集体诉讼的经验,提出新的携转模式,希望可以真正解决我国当前“携转难”的问题。

【关键词】集体诉讼 携号转网 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11月30日,我国全面展开携号转网服务,在此之前最让人忧心的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但随着政策全面落实也出现了携号转网难的问题。笔者建议调整现有携号转网模式:用户产生转网意愿,只需要到携人方营业厅登记,由携人方作为用户的代理人与携出方协商,由携人方与携出方就具体问题进一步沟通,签订转网协议,完成携转。虽然这个过程的核心在于携人携出方的协商和谈判,借鉴了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思想,其自身具有一定合理性。

一、集体诉讼制度

所谓集体诉讼制度,指的是对因某一具体问题而临时组合起来的居民团体或一部分能够代表这一集团的个人,赋予当事人适格,即一个或者数个代表人为了集体全部成员的利益而代表集体成员提起的诉讼。

(一)经济法视野下集体诉讼制度的产生基础

1、民法视野下的诉讼程序令权利受侵者望而却步

生活中有一些稀疏平常的小事:收费的卫生间、会员无法跳广告、实名制车票取票后遗失不退、快递私自代签……这些小事会让居民在一瞬间感到不满,但是考虑到维权之路艰难,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诉讼标的虽影响范围广,但本身价值较小,个体并不愿意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此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诉讼的适格原告必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在经济法视野下,也只有几个固定有限的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面对上述问题,如果可以联合起所有权利受侵害的个体形成一个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能让一个有力量的代表去为这个集体的权利而斗争。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集体诉讼产生的法理基础

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很难被概念化,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能够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物质、事物、行为和环境等要素的总和”集体诉讼保护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似乎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不符,那么集体诉讼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核心呢?笔者将目光转向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类型,有学者根据公共利益的层次,将其划分为五类:(1)与社会全体成员直接相关的共同利益;(2)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3)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4)经济秩序;(5)其他利益,如消费者利益、环境利益等。通过将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笔者发现虽然大多数的集体诉讼无法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但是集体诉讼背后体现的是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秩序,因此集体诉讼本质上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动力量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发展较为成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确立了律师胜诉取酬制。因为集体诉讼中的成员并不一定精通法律,如果可以用胜诉后取得的部分赔偿金来聘请优秀律师,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人参与诉讼,不仅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公平,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加入到集体诉讼的过程中,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本来不会提起诉讼案子浮出水面,让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

在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很多被适用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大多是小额消费者争议,即当众多的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受害,但由于每一个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很小,不值得提起个别诉讼时,通过集体诉讼制度迫使经营者停止不正当行为,非法所得以赔偿金的形式赔偿,同时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救济。集体诉讼的优点不仅仅在于对权利受损者的救济,也不在于向权利受损者给付的实际赔偿,而在于若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应用,这些权利由个体主张却实际难以实现。通过集体诉讼制度,可以释放每一个个体的热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改变现有不公平的状况,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二、集体诉讼理念的引入是解决当前携号转网困境的关键

(一)携号转网的背后是利益博弈

携号转网背后是三家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博弈,终极裁判权还是掌握在运营商手里。2020年1月上旬,国务院督察组发现,有些地方的电信企业存在着人为设阻、拖延携转的问题,技术问题已经不是携号转网的关键,人为设置的重重障碍才是这场改革背后最大的阻力。用户个人的力量有限,因此只有将所有携转过程中遇到障碍的用户联系起来,由集体代表这个组织与携出方沟通、谈判,甚至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携号转网模式下,携入方天然具有集体代表权,如果可以利用这一特点,由携入方做用户的代理人,将个体力量与团体力量的抗衡变成两个团体之间的博弈,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携转难度。

(二)风险评价

启用本文所倡导的模式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如果三个运营商联台起来,利用这种模式,私下里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相互之間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便会极大损害社会竞争秩序,违背政策制定的初衷。一旦启用本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提防此类行为的发生,具体管控手段可以参考美国携号转网过程中的经验。

结语:携号转网的背后,究竟谁是赢家?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从数据上看,中国电信凭借其后发优势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民远角度考虑,全国的通信用户才是这次“战役”背后的真正赢家。及时调整现有模式的弊端,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携转模式,为通信领域新;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助力。

参考文献:

[1]孙放.公地悲剧理论下集体诉讼的经济逻辑与制度构建[J].学术交流,2919(97):74-83.

[2]薛克鹏.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4.

[3]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法学论坛,2009(02).

注:本文为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携号转网新模式路径探寻与运营商限制壁垒的法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