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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货物固有缺陷问题研究

2020-11-28武志飞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武志飞

摘 要:固有缺陷是海上货物保险的一项除外责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选取了常见的几个与固有缺陷有关的问题,借鉴了英国法的内容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固有缺陷

1. 货物固有缺陷的概述

固有缺陷即本身缺陷或固有特性,是指货物本身的、与生俱来的性质特点。

1.1中国和英国法律的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第55条第2款第C项明确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固有缺陷”只是被提到是一项除外责任,而不像海上风险等概念一样,在立法相应位置有其定义,MIA1906通篇未对货物固有缺陷进行明确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海商法》并未定义何为“货物的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这些规定都只是将固有缺陷规定为保险人的一项除外责任,而并未在立法中对货物固有缺陷明确定义。

1.2英国法下的典型判例

在Soya GmbH v White中,Diplock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固有缺陷”下了定义:“固有缺陷是指货物在预期航程的通常条件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偶然因素或事故介入时,由于装运货物的自然属性而可能使货物变质的风险。”

在British&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Ltd. v. Gaunt (1921)2AC41中,Sumner法官对货物固有缺陷如此描述:“保险标的的一项损失,不论表现为什么形式,若是在其所运输的正常环境中由于其自然性质作为近因所导致,那么这项损失就是由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对于Diplock法官的定义绝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外来偶然因素或事故是可以在货物固有缺陷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的。不能单纯认为有外界偶然因素或事故在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形成中扮演了角色,则货物固有缺陷这项除外责任就不应当适用。应当理解为,当任何其他外界偶然因素或事故还没有达到构成承保危险的程度时,货物固有缺陷将作为唯一的导致损失的原因。

2.货物固有缺陷与包装不当

在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中,固有缺陷与包装不当是最容易混淆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会发生重合。但是固有缺陷和包装不当是两个独立的除外责任。

2.1包装不当的含义。海上保险立法对包装不当的含义及构成条件尚无统一且明确的标准,而能否认定包装不当却是保险人能否援引除外责任的关键。

包装不当的含义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对包装的材料、容器及包装方式的选择不当;二,用以包装的技术方法、手段或采取的措施不当,主要指现代包装,如货物和集装箱的积载、叠放等包装技术和方法,以及对汽车和大型机械等重大件裸装货物所采用的绑扎、系固、焊接等措施不当;三,包装表面应有的文字说明、图像标识或指示标志等包装标志缺失或模糊不清而无法识别。

2.2法律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包装不当;”。

1982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B条款和C条款第4.3条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被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在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的情况)。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第4.3条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而不能经受所保航程的通常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如果此种包装或准备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或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实施的。”(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内的积载,而被保险人的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因此,保险人不承保的包装不当只有两种情况:第一,包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实施的;第二,包装不当的问题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经存在,而无论包装是不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

2.3货物包装不当与固有缺陷的识别。货物固有缺陷和包装不当都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二者的区分关键要看导致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外来因素还是货物内在特性。认定固有缺陷必须证明当任何其他外界偶然因素或事故还没有达到构成承保危险的程度时,货物固有缺陷将作为唯一的导致损失的原因,举证责任较重;而对于包装不当的认定,要分析包装方式或以包装为载体的技术手段是否得当,再分析该包装是否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免除赔付责任。

3.货物固有缺陷与货物发热

3.1概述。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很多货物都有发热的趋势和倾向。货物发热既有可能是固有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外来风险造成的。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发热损失,保险人应当承保;而对于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货物发热损失,则需要分情况对待。

对于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发热损失,被保险人为了避免保险人拒赔,通常会选择额外投保相关保险。在英国,被保险人额外投保的险种是HSSC保险,即“发热、发湿和自燃险”。在被保险人没有投保HSSC保险的情况下,对于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货物发热损失,保险人可以根据固有缺陷这一除外责任主张免责。

3.2英国法下的典型判例。在Soya GmbH v White一案中,被保險人为一批货物大豆投保了HSSC保险,但在卸货港卸货的时候,大豆被发现已经受热并且损坏。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原因有二,第一,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货物在装船的时候水分含量就已经过高并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热,因此,被保险货物损失是由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初审法官接受专家意见,认为如果大豆装运时水分含量低于12%,则损失一定不会发生,若高于14%,则损失一定会发生,而处在12%与14%之间,则损失的发生只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根据初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该案中水分含量是少于13%的,则损失的发生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的,而不是必然会发生的,那么保险人应当赔偿。

4.货物固有缺陷与货物受潮

4.1概述。很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潮而受损,受潮受损的物理机制在于此类货物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而一旦在运输的过程中气温显著上升,水分就会以气态形式离开货物,而当遇到温度较低的船舱璧或集装箱壁,或者温度又显著下降时,气态水就会变为液态水滴在或者附在货物表面,从而导致货物发霉、褪色或者其它货损。

4.2英国法下的典型判例。在案例TM Noten BV v Harding中,一批纸箱包装的皮手套被套装在集装箱里,由印度加尔各答运往鹿特丹。在运输途中,手套中原本含有的潮气冷凝到了集装箱顶部,又落到了箱内的货物上,造成货物的发霉损失。初审法院认为损失的近因是外来风险,但是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造成的。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在没有其它外来原因导致货物受潮致损的情况下,货物损失的近因是固有缺陷,而不是外来风险。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郑睿.英国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3] 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