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合格标准及会计处理探索
2020-11-28周成江
周成江
【摘要】工程机械行业经历五年的持续深度调整,至2016年下半年触底反弹,市场份额集中度不断向行业头部企业集中,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等影响、目前行业进入了高质量的发展阶段。由于工程机械行业产品生产资料、单体价值较高等属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主要的销售模式之一,在公司形成了较大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在金融市场中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和政府及各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下,自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发展,对于盘活经济存量、拓宽企业融资途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发挥重要作用。文章对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性、合格标准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
【关键词】工程机械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一、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业务种类
1.融资租赁业务类型
工程机械行业主要采取在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两种业务类型: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直接租赁模式是由承租人指定供应商产品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指定产品,由出卖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依照约定按时偿还租金,租赁期满且足额偿还租金后,承租人可支付象征性留购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售后回租模式是由客户将拥有所有权的工程机械设备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依照约定按时偿还租金,租赁期满且足额偿还租金后,承租人可支付象征性留购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目前行业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较多。
2.主要业务流程
(1)客户向工程机械供应商提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申请,并提交业务申请的资料。供應商在商务评审后将业务申请提交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信审人员对客户进行实地家访、资信审查(征信、财产状态、经营状态、关联方情况);
(3)风控部门进行信用条件评审,出具是否操作业务意见;
(4)若评审通过后,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通常包含首期租金、保证金、管理费等),融资租赁公司足额收到首付款后向供应商下达发货通知;
(6)供应商根据发货通知向客户交付设备,并取得签收单凭证;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受承租人委托或承租人直接为设备购买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设备保险;
(7)设备交付后,融资租赁公司确定起算租赁日,在满足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贷款。承租人按照还款计划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8)设备发票、合格证等权证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管;设备为机动车的,交付后在一定期间内办理完成上牌、抵押登记,并将设备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原件交融资和赁公司保管;
(9)在后续还款期间,融资租赁公司定期向承租人提示还款和电话催收;逾期达到三期的,安排人员上门催收;严重逾期的,可进行诉讼或者直接收回设备;
(10)承租人结清所有租金后,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权证(发票、合格证、登记证书)移交承租人并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并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二、工程机械行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1.行业景气度高。目前工程机械行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随着国家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业整合兼并加速,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向头部企业集中趋势明显,行业经过深度调整后已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
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稳定、逾期率低。目前工程机械行业景气度高,设备开工率高,现金流稳定,行业头部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达到历史高峰期,逾期率低,基础资产质量优良。
3.完备的风控手段。工程机械行业是一个竞争充分的行业,在历经五年的深度调整后,风控手段比较完备。严格控制信用销售条件,确保客户风险在可接受程度;在贷后管理方面,债权登记和强化抵押,监控客户还款,加强催收。同时融资租赁债权纳入央行征信,约束客户的还款行为。
4.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融资租赁债权指原始权益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租金款项的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的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基础资产对应的合同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原始权益人已向供应商支付了购买设备的价款;无和其他融资租赁机构联合出租情况;
(2)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保证合同(如有)、保险合同(如有)合法有效,基础资产不包括附带质押担保的融资租赁债权以及附带最高额担保的融资租赁债权;承租人(保证人、保险人)资质合格;基础资产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会因融资租赁债权转让而被全部(部分)免除;除保证金冲抵应付租金外,承租人无其他任何减免权利;
(3)承租人已签收设备并计算利息;设备已发货超过90日且未出现退货等其它情形;首期租金和保证金不低于设备金额的一定比率;
(4)原始权益人是设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设备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设备的权属应当登记的,原始权益人均已办理登记手续;设备不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型的,原始权益人均在相关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登记的设备财产信息与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状况相符;设备均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未被采取查封等司法保全或强制措施;基础资产均未发生过延迟等重组事项;基础资产可以转让,且无需征得承租人等其他主体的同意。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1、会计准则适用。适用金融资产(融资租赁债权)转移的会计准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问题是作为基础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移的问题,即金融资产是否能够终止确认,以及多大程度上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能够终止确认需做如下判断:
(1)确认收取金融资产(融资租赁债权)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2)确认主体是否已转移收取现金流的权利,或者是承担将收取现金的转付义务。
(3)风险和报酬转移。
(4)确定主体是否保留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
2.会计处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1)根据咤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转让,收到专项计划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应收款-承租人
(2)存续期,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收租金等
借:银行存款-收款账戶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计划
(3)将代收资金转人监管账户
借:银行存款-监管账户
贷:银行存款-收款账户
(4)每一个代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专项计划
贷:银行存款-监管账户
(5)发生差额支付事项(或有)
借:其他应收款-承租人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计划
借:其他应付款-专项计划
贷:银行存款
(6)收到承租人承担原原始权益人支付差额部分或承担损失(或有)
借:银行存款(收款)
营业外支出(承担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承祖人
(7)发生启动担保事项(或有)
借:其他应收款-承租人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计划
借:其他应刊款-专项计划
贷:其他应付款-担保人
借:其他应付款-担保人
贷:银行存款
(8)收到承租人承担的担保支付部分或承担损失(或有)
借:银行存款(收款)
营业外支出(承担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承租人
(9)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收到服务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收入)
(10)基础资产赎回(或有)
借:长期应收款-承租人
贷: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