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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及其对运输经济影响的思考

2020-11-28范晓莉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8期
关键词:源头高速公路运输

范晓莉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安徽 合肥 230000)

一、高速公路现状

(一)高速发展,成绩斐然。高速公路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里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高速公路得到了长足发展。从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的开通到现在总里程已超过16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给人民的出行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科技进步,顽疾仍在。管理水平的创新,施工工艺的精进,给今天的高速公路带来质的飞跃,但一些顽疾固瘤仍然一直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自高速公路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特别是超出高速公路设计载荷的运输直接导致高速公路产生路面拥包、沉陷、断板等病害,使很多质量优良的高速公路完好使用时间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

(一)严重损坏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影响交通运输经济可持续发展。超限超载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由于车辆载荷对路面的损害呈几何倍数关系,超出高速公路设计载荷的超限超载运输加剧高速公路损坏,使用周期缩短。超限超载运输实质上是对高速公路的掠夺性使用,必然增加高速公路维护成本,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企业和车主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是以损害高速公路换取的,是一种变相窃取国家公路建设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交通运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损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超限运输增加行车危险,易发安全事故。超限超载车辆荷载质量大,惯性增加,制动距离加长。其轮胎由于过重负荷变形加大,易产生突然偏驶,制动、转向失灵,爆胎,翻车等客观存在的事故因素。同时,驾驶人在驾驶超限超载车辆时,也会产生无形的心理压力,给交通安全埋下事故的种子。

(三)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超限超载车辆由于其超高、超宽、超长的特性,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难以达到正常行驶速度,对正常行驶的车辆会形成“流动路障”,会造成路段缓行,车辆积压,影响高速公路畅通,降低高速公路的服务等级。有些装载散装货物的车辆,如果货箱没有采取覆盖措施,在行驶高速公路时还会有飘洒、遗落现象,影响路面清洁的同时,还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产生交通事故隐患。

(四)严重干扰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超限超载运输这种不健康的运营方式,片面追求运输企业和个人利润的最大化,极易产生:超额利润--增加运力—拉低运价—运价下滑—超限运输弥补损失--增加运力……,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干扰运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使超限超载运输这顽疾久除不去。

(五)破坏行业公平竞争。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和个人因为“运力增加”,可以压低价格,在这种环境下,超限超载运输必然严重损害守法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破坏行业公平竞争。同时,由于高速公路的运价过低,原本通过水路、铁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货物也可能改用高速公路运输,使社会运力发生倾斜,扰乱运输经济均衡发展。

三、高速公路超载运输的管理对策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涉及运输市场规划、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业管理、路面执法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情况复杂、难度大,要根治这一顽症,必须从根子抓起,全国联动,综合治理。

(一)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交通、公安、经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所责。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治超协调机构,建设治超信息平台,并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导致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市县政府,要对负责人实行问责。确定政府对治超负总责,必将大大加快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治超格局的构建,彻底改变了交通运输部门单独治超的格局,有力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开创治超新局面。

(二)加强源头治理。车辆和货源两手抓,一方面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改装的货运车辆,抓好车辆登记审验关;另一方面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明确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原则,凸显多方联动、联合治超的工作方式。采取驻点、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货物源头的管控。同时加强宣传,让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深入人心。

(三)完善计重收费管理。计重收费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多使用多付费的原则,对使用高速公路的运输车辆进行收费的方式。这种收费方式可以作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经济手段,其基本规定: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拒绝通行。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计重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计重设备符合法定要求,减少和避免检测误差,提高检测设备的信任度。

(四)强化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第一,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建设。要求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超限超载又不能提供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要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第二,明确流动检查的具体要求。为充分发挥站点监控作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开展治超工作,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拒绝称重检测的顶格处罚。第三,强化高速公路站口和服务区的执法检查力度。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应采取路政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依托收费站计费系统和服务区的场地开展超限运输查处工作,解决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网络的漏洞问题。

(五)提高法律震慑力。据不完全统计,大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75%以上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起,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超限超载已经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一。超限超载问题由来已久,一直都没有特别有效的方式来根除,罚款、卸载、扣分等处罚方式对恶意和故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缺少一定的震慑力。刑法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如果能用刑法的震慑力来制约、管控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定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超限入刑”势在必行。

(六)利用现代科技提高治超能力。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管理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建立治超信息网路,利用大数据,采集包含如超限超载车辆信息,装载信息、行驶轨迹、驾驶人信息、超限超载数据、路面执法过程信息,超限超载自动报警等。推进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社会的超限超载治理资源,形成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网管控、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良好治理环境,提高治超能力。

四、结束语

超限超载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现阶段各种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任重道远,随着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相关部门齐心合力下,终有一天能攻克难关,促进交通运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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