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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背景下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讨

2020-11-28田连友

科技传播 2020年1期
关键词:隐性当事人公民

田连友

隐性采访是指在受采访的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记者的真实身份,采用偷录、偷拍或者其他一些方式,对已经发生或者正要发生的一些新闻素材进行不公开的采访的形式。由于隐性采访能够在不改变受访对象的正常活动原貌的基础上进行新闻采访,更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故而大受媒体与社会大众的欢迎。但是,隐性采访也往往涉及新闻侵权等法律问题,尤其是近些年,隐性采访被一些媒体广泛采用,甚至愈演愈烈,成为媒体吸引眼球的一种手段,严重的侵犯了一些公民的隐私权等正当权利,也逐渐遭受到人们的质疑。

1 隐性采访的特征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个特殊采访方式,其特征主要表现在3 个方面:

1)非公开性。由于记者隐性采访时,隐瞒了自身的真实身份,而新闻当事人也不知道自身正在接受访问,而采访的相关设备也处于暗处,所以,隐性采访具有非公开性,只不过该非公开性只是针对采访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而不是隐瞒所有的人。

2)特定性。只有公开采访无法实现采访的目的并确保其真实性的题材,才能够允许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

3)争议性。隐性采访具有较强的真实性,但由于该采访会涉及到采访对象的相关利益,并侵犯其部分权力,从而具有较强的争议性。

2 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方式,其行为本身也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保护,其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自由权。享有新闻自由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而将之实现的却是新闻工作者和相关机构,新闻媒体也是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的一个重要工具,而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辅助手段,也是新闻自由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公民知情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有权了解知晓一切与国家、社会以及自身有关的情况或问题,从而才能够更好地实施对国家社会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而通过隐性采访,能够揭露更多的社会现实,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3)舆论监督权。指的就是人民群众能够利用新闻媒体为媒介,了解国家、社会、政府以及一切关乎自身利益的事务,并对其中一些违背法律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运用舆论手段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从而保证其行为符合国家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法制建设。而隐性采访对揭露社会弊端,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3 隐性采访的新闻侵权

隐性采访对于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权。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当事人最容易造成侵害的,就是侵害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于自己的个人生活和秘密,包括个人的信息、活动、通讯秘密等等,有排除其他人进行干涉的人格权。而隐性采访由于经常会披露当事人的生活现状和个人信息,从而容易侵害到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

2)肖像权。而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偷拍、偷录,并且会给当事人的人格利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所以,隐性采访必须要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否则就是属于侵权。

3)名誉权。名誉权指的是公民在社会上可以享受要公正合理的评价的权利,并且其他人等不得损害这种权利,是公民最为主要的人格权。而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个人因素,可能会对当事人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甚至会进行诽谤、侮辱,从而侵害到公民的名誉权。

4 隐性采访避免新闻侵权的建议

霍姆斯说:“对言论自由的最大保护也不会允许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大声喊叫‘失火了’,原因在于,在这种情况之下,叫嚷‘失火了’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无论言论自由有多么重要,只要它还是法律上的权利,就有对它限制的必要。“一个人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权利的边界和限制的问题。这就是说,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及特定的实现方式。新闻采访是记者的权利和自由,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着其法律依据,也必然有它的边界和特定的实现方式。由于隐性采访极易造成新闻侵权现象,必须加以规范和限制,才能在发挥隐性采访的特殊优势的情况下,尽量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做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4.1 规范采访程序

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方式,隐性采访也必须遵循新闻采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要求,只有在确认了新闻事件的内容的权威性以及可信度,并且对于公共利益有益的情况下,经由相关负责人的明确表态同意之后,方可进行采访。在采访结束之后,也须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批、核实、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发表或者播放。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就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四项原则才能采用隐性采访。一是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其它途径收集材料;三是暴露采访者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四是经过栏目制片人同意。因此,隐性采访规范的采访程序,首先该采访必须要相关节目的最高负责人的明确表态同意;其次,对于采访的内容和以及对象的挑选必须要极度慎重,进行认真的判断和考虑,确保其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必须确保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等法律纠纷,能够追溯到相关的责任人,并且有据可查。

4.2 明确隐性采访的目的

新闻采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真实地反映社会现象,进行相关的监督与批评,从而解决一些对社会发展有害的弊端和政府群众高度重视的问题。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方式,也必须要明确自己的采访目的,不能够纯粹地为了博取大众眼球,一味地哗众取宠,更不能为了打击报复他人而收集其证据或者抓人把柄,这是判断一个隐性采访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4.3 挑选隐性采访的内容一定要合理

隐性采访由于其内容对象的不同,对其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比如说,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政治事件或者受到国家政府以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其隐性采访不应该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而一些与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系不大的私人事务,比如说个人的隐私,婚姻家庭状况等等,并不适宜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因为政治事件以及社会问题会对国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和重视的焦点,必须让公众所知晓;而一些纯粹是私人事务,由于其对于国家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而对此没有利益纠纷的人民群众也不会有兴趣了解,更没有必要知晓。所以,如果隐性采访如果不能够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诉求点,则其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4.4 客观记录相关事实的原则

进行隐性采访的记者,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记者只是相关新闻事件的客观见证人和记录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和引导者,更不是罪恶现象的审判者和执法者。因此,在记者进行相关的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只能对于相关的违反犯罪现象或者社会弊端进行客观地记录,不能凭借主观意愿对其进行干预甚至导演。之所以进行隐性采访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确保影响采访事件的正常生活原貌,以确保该采访报道的真实性,如果不能够客观地记录新闻事件,不仅失去了隐性采访的意义,更会触犯公众的利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4.5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由于隐性采访大部分都是为了针砭时弊而进行暗访,对于新闻的当事人一般会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一般情况下,新闻当事人必然会对该新闻报道竭尽所能地进行否认,甚至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闻媒体记者扭曲事实,新闻侵权。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对于采访的新闻证据的收集及保存,包括对于一些证书、证物、证人、证言、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最好是携带有录音机、摄像机等现代化的视听设备,并且对于文字资料的记录要十分明确地记录清楚相关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只有将隐性采访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证据收集保存妥当,才能保证该采访时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能够更好地应对新闻当事人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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