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2020-11-27张东
张东
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 山东平度 266700
当前,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经济市场的繁荣,许多企业开始过度追求经营利润,缺乏安全保障,引导职工从事危险生产,忽视了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有些企业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导致职工高负荷劳动,从而引发“过劳死”等工伤事件。对此,我国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等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保障意识,让人民深刻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在保障劳动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限制企业违规生产,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企业面临的工伤事故风险。
1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1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存在不少企业过度追求经营利润的现象,企业的根本是盈利,但也有一些过度追求盈利的企业却忽视了安全生产成本,漠视职工合法权益,甚至在发生工伤后也不会主动协调赔偿。还有一些企业以“自愿加班”为噱头,逼迫职工加班,其中有些企业会赋予相同的加班费,即劳动报酬,而更多的企业也不会赋予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甚至在发生工伤后,无良企业还会以“非上班时间”进行推诿,这种恶劣行为严重影响到我国职工人身安全与权益保障,更是漠视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零培训上岗,导致新职工技术不娴熟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出现一些企业工伤风险意识淡薄,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又不愿意承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的不良现象[1]。
1.2 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充足,企业对职工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一些职工法律意识不高,既不要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工没有安全保障,另外有一些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并不会选择他们入职,这就使得当前企业往往聘请低薪、低保障的劳动力作为入职员工,而这些职工一旦出了工伤事故,企业则可以以无劳动关系或职工违规操作等等理由进行推诿,而职工也因为缺乏相应证据,工伤认定易引发复议或诉讼[2]。
1.3 企业利用法定救济的繁琐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十分抽象,企业往往以不同方式故意钻法律漏洞,甚至法律规定的抽象情况也成为了企业恶意诉讼或拖延的关键。由于我国当前针对工伤认定情形的相应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人员等千变万化,甚至法院、职工、部门与企业等不同立场也有着不同的认定结论,这就使得不同部门对类似的工伤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争议也由此产生,但是,在当前,存在部分企业恶意利用法律法规的抽象性,故意引导争论,甚至利用法定救济的繁琐程序进行恶意诉讼,引导认定结论或裁决结果,让职工知难而退从而节约成本[3]。
2 应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有效对策
2.1 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就能从源头遏制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产生,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法律意识宣传力度,对于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同时,工伤预防是对职工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企业不能为预防而预防,而是应该从职工安全健康出发,加强对职工专业技术的培训与安全教育,积极改善职工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对于高危作业,企业应当做好万全的防护准备,要符合规范流程,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2.2 加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并针对职工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避免职工由于不规范操作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进而影响到自身的人身安全与企业财产安全。除此之外,针对劳动力市场中不平等、不规范的雇佣关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规范市场,避免企业恶性引导不良市场风气,压榨职工剩余价值。因而,市区内部门可以针对性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制度,针对入职员工开展专业性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2.3 改革司法审判制度,简化救济程序
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无良企业恶意阻碍伤亡职工获取赔偿救济及时性的武器,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无良企业浪费司法资源,相关部门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取消对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诉讼,简化申诉救济程序,试行“一复终局”模式,以行政复议结论作为最终结论,快而准地解决认定争议,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应得的工伤赔偿。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性选择完善措施,约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