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的构建研究
2020-11-27朱丽莎
朱丽莎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相互保险业是中国保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的发展一直缓慢滞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中国保险业受到了互联网的巨大冲击,国外的相互保险非常成熟,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互联网优势,借鉴他国外的成熟经验,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相互保险。
一、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现状
相互保险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品种之一,它通过群体力量来化解个人风险,体现了 “共济互助”精神。发达国家的相互保险已经发展了100多年,但在我国却发展缓慢。我国的相互保险业务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我国正式启动相互保险,目前专门的从事相互保险的机构只有四家:众惠、信美、汇友、阳光。除去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农业类的产品,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责任险、保证险,险种少而且单一。总体来说,我国的相互保险还处于刚刚起步、逐步摸索的阶段。
2018年10月16日由蚂蚁金服联合信美相互人寿,在支付宝平台上推出了大病互助计划“相互保”,上线七天突破1000万用户,仅一个月就有2000万用户加入互助计划,可以说是一个大热门产品。但仅过了41天,“相互保”项目被责令紧急叫停,“相互保”更名为“相互宝”,信美相互人寿退出,由蚂蚁金服独立运营。经历了这次更名案例后,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给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推动“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模式,可以有力拓宽相互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但是如何构建符合政策要求的“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是我们需要积极探讨的问题。
二、“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模式发展的意义
(一)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促进产品创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几年陆续出现了大数据、区块链链、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这些技术是促进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推动力,也是相互保险产品创新的机会。利用新兴互联网技术,相互保险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新型产品应用,优化了客户的产品体验,释放出了更多保险需求。“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模式引入,可以满足人们对保险日益增长的需求,设计出更多符合大众的产品,相互保险从小众走向大众,从产品导向走向用户需求导向。
(二)保险销售渠道业务拓宽
目前保险销售渠道主要是保险公司专属代理人、互联网销售、银行保险、电话销售、兼业代理、经纪人代理等。互联网销售因为其便捷、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在所有销售渠道中脱颖而出。相对于其他传统销售渠道,互联网销售渠道的信息透明公开,一定程度降低了相互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拓宽相互保险销售的渠道,可以较大的摆脱传统保险销售渠道存在的局限性,让更多的用户加入相互保险的队伍中来,拓宽销售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运行模式成熟
这几年我国保险行业业非常好的抓住互联网发展契机,利用云计算技术搜集用户的信息数据,再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用户潜在的需求,实现精准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用户粘性。“互联网+保险”模式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实践,技术上越来越成熟,将这个技术利用在相互保险模式上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模式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因为相互保险在我国起步晚,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少,1995年我国颁布《保险法》并未对相互保险给予足够的重视,2015年颁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是第一次将“相互”作为一个主体的形式加以法律法规来调整,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将“相互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要求尽量剔除“保险”要素,从而获得“相互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上虽然相互保险已经相当成熟,但“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模式我国还是先行者,所以没有太多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
(二)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相互保险法规尚未出台,而近几年的互联网模式已经逐步渗入到各个生活场景,让不少机构打着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幌子来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很大程度扰乱了相互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目前“无法可依”,互联网监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对职责分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导致监管存在灰色地带,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监管漏洞实现非法收益,严重阻碍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专业人才缺口大
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较少。互联网和保险专业的跨度大,能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的人才不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专业的保险人员不具备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思维,需要定向的人才培养计划,市场发展迅速对人才的需求大,专业人才缺口大。
(四)相互保险产品存在不足
由于相互保险是我国属于近几年出现的新生事物,产品经过市场检验的时间也短,相互保险产品相对传统保险产品存在一些缺陷。从“相互保”更名的案例来分析,“相互宝”这款产品就存在不足。第一,“相互宝”的重疾赔付额度规定:39岁以下保额30万,40-59岁保额10万。但是根据《2018年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研究报告》的建议,以家庭为单位的重疾赔付额建议为年收入的3倍-5倍,显然,“相互宝”的保额对于身患重疾的人是不够的。第二,由于“相互宝”是互助计划,具有非盈利的性质,“相互宝”采取从分摊金额中抽取10%服务费,没有赔案发生就没有服务费的来源,很容易出现前期系统运营服务、维护建设、人力配置等投入的资本无法收回,成本收益无法达成平衡。第三,由于“相互宝”的服务费是从佩服案件分摊金融提取10%来计算,如果理赔案件越多,“相互宝”可以获得更多服务费,这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四、“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模式发展的建议
(一)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
虽然相互保险凭借互联网平台实现迅速崛起,但产品比较简单,险种也较为单一。相互保险想要进一步的发展,势必要打破这种限制,需要建立与客户双向的交流渠道,提高客户对相关产品的了解,为复杂产品的上线提供广泛的客户基础。传统保险公司在长时间经营中所累积的信誉、口碑、客户的依赖心等,是新兴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能相比的。所以一方面传统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互联网发展技术顺势转型,拓宽销售渠道,对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和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技术优势,进行产品创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设计更多创新型产品。
(二)完善相互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相对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发展较为滞后,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我们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颁布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发展体系,对其未来的发展有正确的导向,增加、细化对互联网相互保险实务操作的监管法规,明确互联网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界限,实施相互保险产品专人专项审批和人员资格审查。
(三)培养相互保险专业人才
随着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发展,专业人才供不应求。我们应该重视对互联网保险人才的培养,实施人才战略,引进优秀的保险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学习国际先进的相互保险模式、产品、新兴技术,同时也要加大现有“互联网+保险”技术的人才培养。在加强技术创新同时确保j互联网交易平台安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四)运营流程、信息公开真实透明
区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相互保险在互联网上运营,从加入相互保险计划到最后的理赔阶段都在线上完成,因此对诚信和信息安全的要求更高。加入相互保险计划需要如实填写正确的个人信息,相互保险机构再要求提供征信报告等信用报告来保证信息的真实。相互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也需明确列出人数限制、有效期限、缴纳方式、赔偿数额等关键信息,明确参与用户和相互保险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整个投保流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保证信息真实,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
(五)促进技术平台和保险公司多方合作
现代金融发展依托于互联网技术,需要不同领域开展多方合作。互联网相互保险机构发展的初期阶段,平台系统需要搭建,大多处于投入期,因此有互联网专业公司能相互合作是一个巨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