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与风险应对
2020-11-26汪善波
汪善波
我国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管理普遍比较落后,粗放的管理模式引起一系列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在用工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一、农民工用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在正式用工之后又不积极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不能以劳动合同保障劳动权益,那么企业的行为其实属于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
(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要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土地供应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
(三)拖欠工资的风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涉及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清偿责任。
(四)用工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要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支付劳务报酬同样要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违法转包分包的原因,大多数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并未履行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一)挂靠经营,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较为突出
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大多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项目挂靠人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或班组长,他们法律意识薄弱,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个体单位往往没有登记许可,也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而建筑企业却认同这种项目挂靠的管理模式。他们组织老乡、亲戚、朋友承包项目,建筑企业又不加以管理,对于农民工的实名制情况、考勤情况很少进行管控,造成项目挂靠人、包工头、班组长随意截流、不发、少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不愿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农民工大多都文化程度较低,缺少维权意识,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后到手工资变少,所以大多数农民工都不愿意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从事的工作缺乏技术性,用工单位也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就造成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不认可,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筑企业守法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的前身多为个体私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步转型为私营建筑企业或公司,这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守法意识不强,企业大小事务都是股东或老板说了算,企业内部治理混乱,没有可靠的管理制度,有的虽然有内部管理制度,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制度无法执行,流于形式。
(四)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导致工程款无法按合同支付
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造成资金严重不足,建筑企业为了工程进度,只能将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材料款,造成没有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的上游企业许多都是关联方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近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高歌猛进,房价水涨船高,实际控制人只会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利益,对建筑企业工程款的支付完全不按合同执行,工程款长期滞后,造成建筑企业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度增加,实际控制人会以建筑企业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但所融资金绝大部分转入房地产公司,造成建筑企业现金短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与风险应对措施
(一)建筑企业谋求转型,由挂靠经营转向自主经营
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不能再走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老路,必须走自主经营的转型升级之路,重新搭建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及组织架构,储备行业内的相关人才。没有资质的个体建筑业主不能再走支付管理费挂靠经营的老路,要尽快转型成为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分包公司或劳务分包公司,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挂靠经营、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各经营主体都合法经营,从源头上规避风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弊病。
(二)灵活应用多种用工模式,化解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第一,对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的农民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工关系,将其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对于专业工程作业,可以通过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确定用工关系,这种模式下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农民工的用工关系不在建筑企业,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对于零星工程作业,可以通过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来确定用工关系,这种用工关系也不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以上3种用工模式可以避免部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风险,分包单位成为了部分农民工的用工主体,相关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涉税风险随之转移。
(三)规范运营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逐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企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要有清楚的认识,改变以往“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的管理模式,企业内部要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由建筑企业成立农民工管理部门,每一个项目安排一至两名农民工劳资管理专员,对所有进入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并落实到实际应承担工资的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二,对项目中的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便于核算农民工工资,对于由建筑企业代分包单位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及所属农民工必须在工资核算表上签字(签章)确认,代为发放的工资视同支付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第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发放。
第四,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一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保函形式。
第五,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六,项目现场开工前将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置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告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渠道、公共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七,建筑企业要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争议或者投诉,并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论什么原因,要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发放工资。
第八,工程完工、农民工离场要即时结清工资,并由农民工本人签署工资已全部结清的声明。
第九,建筑企业应当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做好档案管理,便于日后管理机关的查询。
(四)重视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在承接工程时一定要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违约。在承接总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约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按照工程量合理预算人工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内按月平均支付至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建设单位每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视同其支付的工程款。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能因争议而不拨付人工费。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代为发放的工资视同支付了分包工程款。
(五)建筑企业的关联方也是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建筑企业与关联方交易时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筑企业的关联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结语
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只有转型升级,由过去的挂靠经营转型为自主经营;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建全农民工工资等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承接工程,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正确选择用工模式,加强建筑承包合同管理,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避免用工中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税务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