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层次分析
2020-11-26陈国锋
陈国锋
(福建省嘉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 莆田 351100)
一、引言
营改增又被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简单地说是指将早期缴纳营业税的应缴项目转变为增值税项目,提出此种政策后最大的优势是可降低单位或个人税费重复缴纳的次数,提升社会金融税务行业良性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改善税负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1]。在缴税过程中,增值税仅对生产产品或面向客户的服务环节提出部分缴纳要求,这也是国务院、中央部门根据社会金融行业发展趋势提出的新政策。提出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社会财务税务等体制的变革,以此缓解企业赋税的现象,积极地调动社会各方工作与税务缴纳的积极性,实现推动社会高端行业与服务类行业在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供给侧结构的革新。基于当下新政策的提出,对经济市场中多个行业的发展均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作用。例如建筑行业,传统的会计法规定建筑行业的盈利额确认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度了,但此种制度又与营改增税务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不匹配[2]。税法要求行业盈利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对客户进行服务,这样的政策便造成了建筑业缴税中出现金额差异。通常情况下,营改增提出前税务的科目设置与专栏仅存在科目上的变化,例如行业缴税人的“纳税项目”下仅有“应纳税项目”与“未纳税项目”两种选项。但随着政策的提出,缴税项目被细化,不同项目内均出现了详细的缴税项目分栏,这些均是增值税会计在工作中需要持续处理的。为了使核算的项目更加清晰,本文将开展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层次的深入分析,以此起到降低小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税务压力、提高行业处理税务效率的作用。
二、规范建筑业成本核算流程
成本核算或服务是指建筑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招标的建筑项目按照其收购方式,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施工中工具运输、材料应用等服务,以此取得盈利的过程。当下经济市场营改增政策提出后,建筑业的成本核算核心流程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会计在针对增值税计算中,主要从人工费、成本费、机械费三个方面进行统计[3]。
(一)建筑业材料增值税主要是指建筑主材,包括建筑施工钢筋、水泥、木材等,在营改增政策的带动下,钢筋、水泥等建筑施工基础建设材料的增值税率被调整为17%,将不含税务的材料原价成本降低了14.5%。早期增值税会计在进行建筑材料施工成本核算时,小型企业通常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但在新政策下,当地的建筑建材商家被要求缴纳3%的征收率。在此种情况下地材核算成本将被降低2.9%。此外,由于建筑施工中的材料具有多样性特点,不同的施工材料所缴纳的税率均是不同的。例如,小型建筑企业收购建材,成本需要增加14.9%,增值税会计在对成本核算中应适当增加成本核算的费用。
(二)对会计机械费与人工费用缴纳管理同样造成了加大的影响,按照施工设备租赁费用与维修费用,增值税会计将在原始缴税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有形资产租赁税率进行适当提升,调整的税率约为17%。
(三)营改增政策提出前,建筑业增值税会计需要统计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并将金额乘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最终计算的税务额度上缴。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可直接按照未含有增值税的建筑施工定额,进行税款的直接缴纳[4]。由于文件中提出建筑业的预留税率为11%,此时建筑业应缴纳的税务中未含有预留税率。但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施工中产生的部分增值税与进项项目不存在早期的直接抵押扣款能力。如果税务在流通环节中出现对建材货物购置困难的问题,极易在缴税中出现增值税会计税票造假的问题。使得建筑业增值税会计需要缴纳更多的税金,因此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会计的建筑业成本核算流程工作发生了有效的调整。
三、完善票据管理会计统计内容
在建筑业提出营改增政策之前,从事应税劳务工作的相关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款项及相关金额收取工作时,要求单位必须在指定机关部门,开具具有统一地税机关监制标识与设计的建筑业合法发票,并要求增值税会计在对此统计时,需按照地税机关、建筑单位项目实施规模等印刷统一发票时间[5]。例如,开具印刷由自形或山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这里的代行主要是指发票开具单位应是接收劳动方的个人或单位部门,这里不区分税务接受方纳税资格对其的约束)。
为了改善在增值税会计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地方建筑单位联合国务院提出了面向建筑市场的营改增。此时,建筑业内主管税务的机关,将地方的山地税务转变为国家级别税务。当市场内建筑单位在统计会计增值税会计劳务款项时,要求建筑相关单位开具由国税总局或地方政府统一监制设计的“增值税缴纳/(报销)专用发票”。
在会计统计的票据管理内容中,增值税缴纳的专用发票通常会被购买方收购,并用于抵扣其他项目款项[6]。尽管建筑业目前的纳税票据管理内容已经相对完善,但在不断的发展中,社会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影响建筑业票据管理的因素。例如,增值税会计利用职权,开具超出报销范围的税务发票,此种现象的出现,只会导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抵扣税金,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增值税会计发票管理的合理性。由于经济市场内大型建筑企业在社会中具有分布范围广、工程项目类型复杂特点,这同样也对增值税会计工作统计带来的难题。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务部门不但应加大对建筑施工项目中专用发票类型的管理,同样应避免多开、虚开发票的现象出现。需要严格审核税务缴纳情况、检查建筑项目交接环节发票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以此降低增值税会计处理中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四、调整建筑业会计纳税处理款项
在营改增政策提出前,建筑业纳税处理款项通常由纳税人按照合同的收支平衡关系,缴纳营业税金。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发行,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在实行年终结利润核算时,通常直接在税金中将所得相关款项扣除。总体来说,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在年终缴纳的处理款项同比之前降低了[7]。对于一般的纳税单位来说,在符合税务加纳学会基础上,可按照项目主业务与建筑业其他业务的实际盈利额,进行进项款的借贷。在缴纳过程中,实行差额缴纳方式,即在销项中计算抵扣的进项额度。倘若计算的进项额度大于销项额度,增值税会计可将此时额度转接到下一期持续抵扣。对于小型的建筑业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会计按照简单的税务计算方式进行缴纳费用的计算,并且不需要对成本中的进项与销项进行税额配比计算,是一件简化过程的事件。因此,在营改增下,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可直接采用应当缴纳税务费用减去行业增值税的方式,进行会计科目的二次处理,以此实现对建筑企业利润空间实行有效的调整。
五、结束语
为了降低小型建筑行业会计处理税务压力、提高行业处理税务效率,本文开展了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层次的深入研究,通过此次研究发现,目前建筑行业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无论是税务的类型划分,或是会计对税务的处理层次,均存在一些税务方面问题有待解决。为了解决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行业发展现状,在后期的工作中,建议增加“简易计税”方式,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与其进行融合,提升会计审核结果的精准度,保障建筑行业在市场的稳定发展。尽管此次研究的成果已十分显著,但由于此次课题研究时间有限,仍存在部分潜藏的问题有待持续解决,因此本文研究仅可供后期相关单位作为参考,相关结论需要持续对其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