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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邮寄风险防范

2020-11-26赖歆玮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23期
关键词:单行单据受益人

文/赖歆玮 编辑/韩英彤

在国际跟单信用证结算流程中,单据的邮寄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实务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单据在邮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轻则导致单据递送延迟,重则导致全套单据丢失。本文从一个单据邮寄中物流停滞的案例入手,从开证行的角度,分析了单据在邮寄中的意外情况可能造成的风险,并提出了为避免相关风险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开证行A行开出一笔金额为USD6,968,921.00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兑付的方式为自由议付,进口货物为铬铁,通知行为B行。

5月9日,A行收到B行发出的报文,称其于4月30日寄出的包裹因 “MISSING ADDRESS DETAILES (缺少地址详细信息)”,目前物流信息显示为“PENDING(待处理)”状态,希望A行回电提供负责该信用证项下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联络方式或自行联络当地物流公司,以加快物流进度,同时提供了包裹的物流单号。A行单证中心当即查看了该笔信用证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条款,其中包含了正确的门牌号、楼层、部门与收件人姓名、电话,证实开证信息无误,并于当日联系申请人所在省份的A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告知此事,要求其尽快通知负责该笔信用证收单的二级分行处理物流问题,得到回复称,会转告二级分行,处理完成后再告知中心。

5月13日,迟迟未得到回复的中心再次联系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对方称二级分行仍在处理中。

5月14日,考虑到单据物流问题不宜拖延太久,为加快信息的传递沟通,A行单证中心直接与二级分行经办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和物流公司联系,尽快处理此事。当天下班前,二级分行经办告知中心,已联系快递公司完成了地址信息更新,并了解到之前物流停滞,系快递公司内部信息出错。此时,查询物流信息显示“此包裹的递送变更正在处理中”,不久后又显示为“重新安排此递送”。

5月15日,A行再次收到B行报文催促。鉴于物流信息已更新,A行单证中心于下一工作日的5月18日上午回复报文,告知其单据物流已经恢复正常。

5月18日下午单据送达,A行完成单据审核到单操作,并于5月22日付款。

5月25日A行收到B行索要利息的报文,称其已于5月18日议付交单,要求A行支付4天迟延利息共计USD743.91。

5月28日A行回电反驳了B行的要求。

案例分析

交单行索偿利息是否合理

在本案例中,单据由于地址信息不完整,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导致物流中滞,递送延迟。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案例中交单行的迟延利息索偿是否成立。

UCP600第十四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界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根据这一条款,单据虽然在递送过程中因故延迟,但是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并不会受到影响。交单行(议付行)选择在开证行收单日进行议付,也并不代表开证行收单后的5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会产生迟延利息。因此,在本案例中,交单行(议付行)向开证行索要4天迟延利息的理由无法得到UCP的支持。最终交单行(议付行)也放弃了索要迟延利息。

但是,UCP的这一条款规定并不意味着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于支付迟延利息的风险。如果交单行已经充分告知开证行有关物流情况并给予积极配合,而开证行由于处理应对不及时,或其他主观原因导致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滞留时间过长而构成未能谨慎行事,则开证行在法律上可能无法避免向交单行支付迟延利息,以补偿受益人的损失。

单据递送延迟及丢失的风险

除了可能产生迟延利息以外,单据递送延迟或者丢失还可能给开证行以及申请人带来其他潜在的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可能发生的货物滞港。如果在收到单据之前货物已经到港,则货物在港口的存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越来越多的滞港费;如果所运输的货物为易变质腐败的商品,无法及时提货还可能会造成货物的直接货值损失;此外,在延迟提货期间,如果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也会加大申请人的经营成本。上述潜在的风险,都可能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而对开证行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而如果全套单据丢失,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可能会更加复杂。

首先,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就此,R146也指出,自相符单据被指定银行接受,单据丢失的风险自受益人转移到开证行。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进行承付或偿付:一是受益人通过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交单;二是指定银行递交单据的方法和方式符合信用证规定;三是指定银行声明提交的单据单证相符。

UCP这一条款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指定银行和受益人的利益,却也无形中给开证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因为根据此条款规定,只要指定银行宣称相符交单,开证行在没有看到单据的情况下就必须承付或偿付。

在实务中,开证行往往会要求交单行提供所寄送单据的副本,通过审核副本单据以确定是否单证相符。虽然这样有助于开证行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但由于审核副本单据依然涉及如正本单据份数无法确定、单据签署情况和背书情况无法判断等天然缺陷,开证行仍旧无法还原受益人交单的全貌。

还有一个更为实际的问题是,如果丢失的单据中包含有全套正本提单,申请人在物权凭证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提货?一般来说,此时大多会采取电放提单的方式提货,而这可能涉及到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受益人与船公司联系提出电放申请等多个环节。这一系列的流程需要受益人、银行和船公司的多方配合,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时间成本。由此可见,单据如果在邮寄中丢失,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成本。对此,包括开证行在内的有关各方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配合加以防范。

案例启示

单据在邮寄过程中出现意外,势必会给有关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损失。为了尽可能地防范此类风险,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保护进口方的利益,本文从开证行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开证行可以在47A栏添加条款,要求被指定银行分两次寄单。这样即使发生一次丢单,也不会给申请人提货造成影响,因为连续发生两次单据丢失的概率微乎其微。此外,开证时提供的寄单地址要确保清晰、准确,最好能够明确到具体部门的具体个人,并且提供联系电话等细节信息,以便在需要时物流公司能及时进行联络。再者,开证行还可以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通过信誉较好的物流公司寄送单据,一方面尽可能降低因物流公司的操作失误造成单据递送延迟或丢失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便于在单据邮寄中真正出现意外情况时能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沟通反馈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其次,当开证行接到交单行或者物流公司的通知,确认单据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按时送达时,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给予有效配合,以负责任的态度与有关各方保持积极沟通,交流彼此掌握的相关信息,以尽快解决问题,争取缩短单据滞留时间。同时,在开证行内部也应及时响应,把握好沟通交流的节奏,提高执行效率,加快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信息流转速度,尽快把业务落实到具体负责处理的个人身上,避免因自身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事态延误。

最后,如果已经确认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且无法追回,开证行应当及时知会申请人,鼓励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协商;同时,开证行自身也应与交单行、船公司等有关各方保持密切联系,确认后续是通过重新签发提单寄送新单据,还是通过电放提单等其他形式完成交易,以便根据不同情况相互配合,尽可能协助申请人妥善处理付款和提货的相关问题,尽量降低由于延迟提货可能造成的损失,维护好客户关系以及银行自身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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