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应用的影响
2020-11-26谈多娇郭梦璇Bilal
谈多娇 郭梦璇 Bilal
2014 年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IFRS9)。与IFRS9 相对应,2017 年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个准则统称为“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改革了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对原有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因此被称作是执行难度最大的会计准则。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境外上市企业已经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也于2019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则将于2021 年1 月1日开始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然而,2020 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席卷全球,很多企业财务状况发生巨大变化,流动性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迅速恶化大大提高了企业间债权债务的违约风险,作为金融负债抵押物的资产价值大大缩水,导致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发生巨大变动,给实施不久的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带来严峻的考验。本文以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为基础,研究疫情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以及套期业务的影响,以期为疫情影响下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疫情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新冠疫情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进而影响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疫情对金融工具确认的影响
新冠疫情对全世界经济影响很大,由于各地政府实施严厉的隔离政策,大量企业供需中断,很多购销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无法按期交付,合同对价也难以正常结算。而合同中关于未来现金流量的收付安排,就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购销合同款项都属于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的目的是将来从销售方取得自身需要的商品,因此不是金融资产;预收账款未来需要通过向购买方转移商品或提供劳务进行偿还,因此也不属于金融负债。
正常情况下,企业一般不会因业务模式变更而随意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除非该业务模式变更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若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了重分类,则需要从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但在疫情期间很多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逆转。以应收账款为例,很多企业会在信用政策中包括一些特殊时期的管理条款,例如为降低流动性风险将应收账款进行贴现或保理以获得现金流。在金融工具的分类中,除对保理合同覆盖的一部分应收账款(如某几个客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外,其余应收账款一般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持有目的,会计上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由于新冠疫情的暴发,有些企业可能会变更其管理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变更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发生改变,或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失灵,使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进而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就应当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但不管企业销售受疫情的影响如何,只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相关市场流动性降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金融资产”的预期目标也很难实现,不得以此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二)疫情对金融工具计量(减值)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的计量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会受疫情影响发生变化,企业就要按事先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贴现率计算调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与调整前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工具的价值评估和当时的市场观察值。即使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波动是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的暂时性调整,也要进行准确跟踪和记录,确保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能真实反映市场参与者对疫情影响程度的估计,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率等变量的预测。
疫情也会使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安排发生变化,例如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债务人申请推迟付款、双方协商调整债权债务条款等。如果是嵌入衍生工具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这种债权债务安排的变化也应当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但如果是最初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可转换债券,疫情导致行权预期的变化对权益部分的初始计量不会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中关于金融工具计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金融工具减值问题。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金融工具的减值应当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计算,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明确指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是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为基础,根据金融工具未来一系列可能出现的结果计算出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金融工具需要计提的减值金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计算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所使用的参数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合理地进行预测,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过去事项和当前及未来经济状况,且这些信息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
金融机构的对外贷款、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非金融机构的集团内部交易(如内部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等都应该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算金融工具的减值。然而,新冠疫情的暴发,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实际应用造成诸多困难。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减值模型,企业要对未来12 个月或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具体时期长短取决于该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前瞻性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定金融工具违约风险的高低。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年报为例,大部分中国企业的下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为2020 年12 月31 日)无需付出额外成本或努力就可以获得可靠的前瞻性信息,比如公开媒体上对本行业或本企业受疫情的影响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权威发布,这些信息可以被用作为企业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前瞻性信息。然而,新冠疫情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从目前疫情发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即使到下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能仍然很难获得相关前瞻性信息。会计人员只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专业判断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的相关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下面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财务担保合同三项金融工具的减值和企业信用增级为例,分析新冠疫情对于金融工具减值计算的影响。
1.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第十六条,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下简称为应收账款)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计提减值时,一般无需进行复杂的分阶段分析,只需在初始确认时估计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参考相同风险级别的应收账款历史信用损失率,确定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矩阵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显然,历史信用损失率不一定能代表企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企业在计算应收账款减值时不能直接采用历史信用损失率,而应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变化对相关参数做出合理的调整。而且,疫情时期企业对历史信用损失率的调整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
疫情非常时期,企业对历史信用损失率的调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要在无需花费过多成本和时间的前提下对疫情期间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时间及概率进行合理、可靠的预测。新冠疫情给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大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也有很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可能满足政府补助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对这样的一些前瞻性信息进行准确估计后审慎判断并适当调整前瞻性因素影响。其二,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但由于无法找到相应的历史时期对标,所以在预测疫情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历史参数。对于应收账款收回率或违约率的预测,需要参考宏观经济因素(如GDP 增速)和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率)等多方面信息。其三,各地的隔离政策导致停工停产和物流受阻,很多企业的供应链中断,上下游企业的债权债务结算也难以正常进行。大部分应收账款都是按合同上标注的金额(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计量,且由于期限较短(3 ~6 个月),一般不计利息,因此没有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即使收款延迟也不会影响到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础。但如果企业考虑疫情影响而放宽信用期限,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延期收款时,原有的减值准备计算矩阵中“逾期天数”与对应的历史坏账率就会发生错配,无法反映疫情之下企业真实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客户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并对历史坏账率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四,不同的客户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不能对同一组“逾期天数”的应收账款采用单一的坏账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而是要对所有的应收账款逐一跟踪或分类管理,尽量做到单项评估,确保每一笔应收账款所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能真实反映该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
2.其他应收款的减值
在计算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前瞻性信息更为重要。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减值计算采用一般模型的简化处理方法,而企业间应收款项、集团对外贷款等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减值金额的确定复杂得多,需要分不同阶段进行计算。在正常的经济发展时期,如果企业一项其他应收款的违约风险确认为低风险,则可以不调整其预期信用损失。但新冠疫情的全面暴发,使得全球经济下行,有些企业受影响十分严重,应该采用分阶段模型重新估计其他应收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其预期信用损失进行重新估算。
3.财务担保合同的减值
一些较大的公司往往拥有较多的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为了满足这些关联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母公司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提供财务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受疫情影响而发生贷款违约的风险增大,甚至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按财务担保合同条款,债权人可以向第三方即担保方提出还款要求。母公司作为担保方,所承担的财务担保合同风险也因此而增加,并在会计上按财务担保合同未摊销溢价和预期信用损失孰高的原则来确定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4.信用增级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面暴发,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而制定了不同的疫后经济复苏刺激计划。为了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度时艰,企业可能会运用信用增级方式来应对疫情时期信用风险的上升。所谓信用增级,是指通过有效的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来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降低金融产品信用风险。信用增级有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内部信用增级是依靠企业自身条件来防范信用损失,具体做法是,增加抵押物或在不同风险档次间进行交易调剂,如超额抵押、建立储备金和债券分档等方式,以提升信用等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通过第三方提供金融担保的方式增加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提高了企业金融工具的信用级别,能帮助企业在疫情期间降低债务违约率或违约损失。因此,信用增级会影响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估计值。当然,在实务中并非所有的信用增级都会对金融工具计量产生影响,只有当信用增级作用于某项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总额时才需要对其影响进行评估,否则无需考虑信用增级对金融资产减值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应用指南规定,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考虑信用增级的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一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二、疫情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转出方)可能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到其他方,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了几乎所有行业的正常运转,导致很多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从而引发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流动性风险的解释是“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疫情导致很多企业生产中断和销售萎缩,进而影响企业的营运资本状况,债权方可能会提出按合同安排履行还款,甚至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从而加剧了债务人的流动性风险。为确保资金正常周转,债务人可能会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如通过第三方融资(供应商金融、应收账款保理)偿还供应商欠款。这种方式与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不同,不属于企业的银行借款,而属于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金融资产转移。同样,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以提前收取现金。在这些情况下,企业要对这些业务进行仔细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终止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当然,实务中应收账款保理通常存在追索权,在风险几乎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保理后企业收到现金,同时确认了金融负债。企业也要考虑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金融资产分类,以及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
疫情导致企业投资的金融资产价值大幅度波动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如果疫情期间企业流动性风险明显上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对原分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进行重新划分。若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原本持有目的为满足投资活动需求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更为满足企业短期付现需求,则要密切关注该项金融资产价值的波动,准备将其随时变现,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疫情导致债务人流动性风险增加,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协商,修改相应的合同条款,并可能对债务减免达成意向;或者债务人意识到自身流动性出现问题,偿债能力恶化,也会主动向债权方提出债务协商或合同修订(包括对现金流安排或合同条款的修订)。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要在会计上对此进行准确反映,并在合同变更时评估变更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没有对金融资产变更以及终止确认时点进行具体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常用的做法是根据“10%检验”规则对原有的金融资产及其重大变更进行测试,对新的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如果合同变更后,合同现金流量净现值变化幅度大于±10%,则可判断合同变更将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注销原有金融资产,再按公允价值确认一笔新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变更幅度不大,但由于需要按原先确定的实际利率对变更后的现金流量进行贴现,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也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还规范了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减值问题。在将金融资产变更为继续涉入金融资产前,企业要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进而确认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新确认的继续涉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三、疫情对套期保值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规范了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通过某一个或多个套期项目未来的公允价值波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来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波动或现金流量变动,从而有效规避外汇市场、利率市场、商品和股票市场波动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如果某项目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项目,企业需要考虑该套期项目是否属于极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新冠疫情可能会导致企业业务量低于预期,推迟或取消举债导致利息低于预期,以及推迟或取消企业并购行为,这些都会影响未来现金流量,进而影响被套期项目是否符合套期条件。
假设企业规划未来要扩大生产规模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满足资金而做了一个套期业务。但由于疫情的暴发和蔓延,企业预计会放弃这一个套期项目的行权。此时企业可以未雨绸缪,及时终止套期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第二十七条,如果套期业务终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无效套期,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判断某一项套期业务不会被终止,只是因疫情影响而调整行权时间,实务中企业一般要评估是否调整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并预测未来行权的可能性。即使企业预测某一套期项目未来行权的可能性极高,行权时间的调整也会影响损益的计量,当然也可能会导致套期无效。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特别指出,为计算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企业可使用其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称为“虚拟衍生工具”)。企业根据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之差为确认套期无效的金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由于疫情的影响,企业要随着套期项目的时间、金额的变化而重新对“虚拟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准确计量损益或确认是否套期无效。此外,如果信用风险是影响套期和被套期项目关系的主要因素,那么疫情导致的信用风险增加必然也会影响套期的有效性判断。
四、疫情对金融工具列报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是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中最后修订的一项,旨在提高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
疫情导致的重大流动性风险迹象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会改变企业对套期项目的处理,这些变化最后都会体现在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的列报上。如果企业为满足疫情期间营运资金需求而出售金融资产,或通过供应商金融、应收账款保理进行融资,也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对应收账款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判断予以披露;如果企业客户受疫情影响较大(如酒店业、旅游业或航空业等),更需要重视客户的信用风险变化,并对相应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进行调整,同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五、结束语
此次疫情暴发突然、传播广泛,毫无疑问会对很多企业形成较大冲击,全球经济下行难以避免。目前,疫苗和特效药物的研制工作还在进行中,疫情的未来发展情况无法预测,防疫措施正趋于常态化。本文研究认为,在这次人类历史罕见的疫情时期,企业要未雨绸缪、运筹帷幄,更为谨慎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仔细评估每个套期项目行权的可能性。同时,在季报、半年报及年报披露中,客观披露企业金融工具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以期真实反映疫情下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