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聚合型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研究
2020-11-25赵宇
赵宇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影视聚合型平台应运而生,该类平台提供的服务虽给用户带来了观看便利,但其深度链接行为却引来了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问题存在着多种观点,其中被广泛认可的有实质呈现、实质替代、服务器,以及用户感知标准。实务界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深度链接行为应采取何种标准判定侵权各持己见,在现有的生效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在少数,这就造成了当下对于此类问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从本质上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一是影视聚合平台深度链接侵权的本质,二是应以何种标准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关键词:影视聚合型平台;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移动智能设备快速更替的背景下,随时随地使用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面对大量的信息,用户希望能够更快且更全面地获取信息,用户的这种需求导致了聚合平台的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模糊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尤其是在影视聚合平台领域。影视作品是影视产业的核心。然而,在影视网站正版化的良性市场格局初步确立之时,随着网络影视产业向移动终端的发展,“一站式”便利服务的影视聚合型平台的兴起,扰乱了现存的市场秩序。标志着我国网络影视行业起步的第一家专业影视网站----乐视网于 2004 年上线,从 2006 年到 2008 年,影视网站的数量激增,高峰时期达到了数千个。随着互联网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盗版和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展了“整顿网络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此次活动关闭 300多个违法违规视听节目网站。中共中央外宣办联合 8 个部门于同年 12 月,开展了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行动。保证影视网站的法制化是大势所趋网络影视行业也借此机会进行了全面整顿。2011 年至 2013 年,网络影视产业在洗牌后迅速发展,整体进入良性轨道,它在过去十年的发展代表了整个网络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聚合视频分类及聚合视频平台的法律定位
1.聚合视頻概念
所谓聚合视频就是指把互联网中各大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聚合在一起,再以提供链接的方式把聚合起来的视频资源提供给用户观看。这些链接通常会集中在一个APP上,即视频聚合平台。在用户需要观看时,进行统一的输出。在该视频聚合平台上,链接资源提供商则会根据用户的近期浏览或者视频的热度对所链接的视频进行一定的编排和整理。用户在搜索之后点击链接就可以直接播放搜索到的视频。视频聚合平台是随着网络视频资源爆发性增长、海量信息的杂乱化和碎片化而产生的。现在我们所观看的资源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几大比较热门APP,比如腾讯、芒果TV、爱奇艺等。而各大视频APP所提供的视频虽有交叉但也存在不同,经常会存在某一平台独播的情况。若用户想观看的不同视频在不同的视频平台上,此时就需要下载并安装不同的视频软件,观看时还要在不同的视频软件间频繁的进行切换。这增加了用户的负担,大大减弱了用户使用的好感度。因此,用户便急需一个能够聚合大量视频资源,并可在一个平台上便能观看所有视频的软件。为解决用户的这一难题,视频聚合平台便应运而生。聚合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以链接形式获得的视频,该链接便可使用户观看视频。其解决了用户的问题改善了用户的观看体验。
2.聚合视频行为的分类
在对聚合视频分类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该平台的运作模式。首先,用户在打开聚合视频软件之后,就会看到聚合视频软件中有根据用户经常访问的几大网站以及时下热播的影视剧目所筛选设置的索引目录。主页面上也会有相应的节目分类。用户可直接点击想要观看的节目类型,比如用户在点开电视剧之后,聚合软件中会出现近期的热播剧,用户可直接点击观看。用户也可以不观看聚合平台所普通链麟型的视频聚合普通链接类型的视频聚合,一般是指用户在播放界面能够看到网页的跳转过程,即浏览器会离开聚合平台,跳转到原网站。用户可以明显的看到所显示的是原网页的地址,用户可以在原网站的界面选择观看相应的视频。该种链接方式下用户点击链接后页面会呈现出明显的跳转过程,页面跳转后用户看到的是原网站所设计的页面,用户所获取的资源是直接从原始网站上获取的。此时的聚合平台只是提供了一般的搜索引擎服务,对原始视频资源提供者所设置的网页并不做任何的修改,是单纯的原样呈现。该种链接下基本不会侵犯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增加原网页的浏览量,增加原始视频的观看量,进而增加其流量及广告收入。
深层链接类型的视频聚合链接的类型在技术层面上有很多种,比如普通链接、加框链接、或内链接等但除了普通链接,其他的形式在实质上比较的相似,所引起的争议也基本上是类同的。因此,学界对链接类型的分类采取的基本都是概括式的表述。如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外链和内链,普通链接和加框链接。本文采用的深层链接的说法。
二、视頻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及分析
1.首例法院认定视頻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例
在视频的传播过程中所涉及的不仅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有其他视频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前者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后者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视频聚合平台利用深层链接的技术,把原网站的视频链接过来。其不用花费巨资 购买版权,也不用支付相应的宽带费用。其不正当的获取了原本应该是由原视频网站享有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果只是适用著作权法,难免会对原视频网站保护不充分,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更容易保护其利益,对视频的内容提供商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在实践中也有案列是引用不正当竞争法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的。北京爱奇艺公司诉深圳“VST全聚合”不正当竞争案,是我国首倒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聚合平台侵权的案子。该案中,原告爱奇艺公司在发现将其网站的视频连接到聚合平台上,并将该视频提供给用户之后。认为 被告所提供的深层鏈接破坏了其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将其视频中的片前广告擅自过滤掉。这种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故以聚合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虽然被告在提供视频时完整保留了原视频,但其行为仍然是不合法的。被告的行为,使得用户不再使用爱奇艺的软件放该视频,减少了爱奇艺的用户使用量,进而导致其流量收入的减少。另外,爱奇艺对视频资源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的,如果其用户使用量降低,也会导致其版权费用无法收回。“VST全聚合”通过提供深层链接的方式,不正当的擭取了原属于爱奇艺公司的而商业利益,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也挤占了爱奇艺公司原有的市场份额。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全聚合"的这种竞争方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本法第2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虽然视频聚合平台是将视频资源连带广告一起呈现给网络用户的。但其仍然会侵害原告的利益。因为“VS T全聚合”向用户提供链接的方式,其不用花费巨资购买版权,更不用支付宽带费用,这就使得一部分不愿意向爱奇艺缴纳会员费,但又想观看该视频的用户,转而适用聚合平台。这不仅会造成爱奇艺公司流量费用和会员费用的降低,更会影响爱奇艺的广告+视频和会员 免广告的商业经营模式。进而影响整个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VST全聚合”向用户提供深层链接的方式,己经在实质上替代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传播功能。在“爱奇艺诉电视猫”的案件中,法院也是认定“电视猫”视频聚合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将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值得肯定的。这有利于打击视频聚合平台,充分保护购买正版版权的视频网站,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进而促进整个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此可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惩罚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是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的,能够减少对于视频聚合平台的争议,赢得更多的支持。述判决结果使我们看到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视频聚合平台的可能性。从前面几章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判断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还是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换个角度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出发,去寻求更多的救济。爱奇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维护自身的权利也是一种创新。因为视频聚合平台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虽然也符合《著作权法》中保护版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就如其法律总监认为的,其风险性也是比较大的。因为视频聚合平台所使用的是深层链接的技术,其直接锁定的是原网站中的具体视频。视频聚合平台并不会把聚合到的视频存储在自身的平台上,该视频已然存储在原网站上。很难成功的适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可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去维护自身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中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使得竞争蔓延到了互联网行业。一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利益的经营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现自身盈利的目的。但是互联网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采用网络技术作为掩饰,不正当的攫取竞争者的利益。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挑战。作为新型商业的网络视频,在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下,竞争的手段也是越来越新颖,尤其是现在的聚合技术。网络竞争在给用户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同样也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出现大量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视频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 制,更容易达到保护各方利益的目的。
2.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56中明确例举的不视频内容提供商和视频聚合平台二者的经营内容是不同的,前者是专业的视频网站,而后者则是专门的视频聚合平台。两者之间是有一定重合的,用户在进行选择时不必两个都选择,只需要其中一个就可以满足其观看视频的需要。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两者看似是不同类型的经营者,但是其争夺的核心资源都是用户,而且该部分用户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重合的。原因在于,无论是原视频网站还是视频聚合平台,其获得收益的方式都是用户更多的点击量,对其客户端更多的下载量,对其所提供广告更多的观看。也即二者都是靠用户量的增多,从而获得相应的流量收入和广告收入。不同的区别仅在于原视频网站需要支付巨额的版权费而视频聚合平台却不用,以及原视频网站可以获得会员费的收入,但视频聚合平台却没有这方面的收入。尽管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同,但并不妨碍二者之间在本质上具有竞争的关系。因此,视频聚合平台和视频内容提供商之间构成明确的市场竞争关系。在互联网不太发达的时候,对著作权的侵犯大都是以直接侵权的形式出现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传播方式,此时间接侵权也随之增多,人们开始重视间接侵权的问题。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而是对直接侵权人引诱、教唆或者提供帮助。间接侵权的发生原则上要求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对直接侵权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间接侵权主要包括引诱、教唆和帮助。引诱和教唆主要是指间接侵权人虽然自己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却引诱和教唆别人去实施直接侵权。而帮助侵权则主要是指其在直接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时对其提供相应的帮助。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间接侵权,其在主观上都是知道的状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间接侵权并不是独立的发生的,它是伴随着直接侵权的发生而发生的有间接侵权时必然会存在有直接侵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给出了关于经营者的明确定义。但对于怎样判断两经营者之间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的经济模式中,从事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是竞争者。但是传统的竞争关系己然不能适应当今时代互联网环境中出现的新型行业的经营者。如果还是按照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才能算是竞争者的话,就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新的经济形式就应该适用新的竞争关系认定标准。只要双方所追逐的最终的商业利益是相同的,不论其从事的是否是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就可以认定二者是存在竞争关系的。视频内容提供商所经营的网站一般都属于大型视频网站,如爱奇艺、腾讯、乐视等。它们的经营模式一般为两种:一是在强制观看片前广告的前提下,可以免费观看视频;二是可以购买会员直接跳过广告观看视频。视频聚平台使用深层链接的技术将原视频聚合到自身平台上,用户在聚合平条 。
3.视频聚合平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面已经论述过在视频中设置片前广告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模式,应当对
其进行保护。而视频聚合平台在使用深层链接技术将原网站视频聚合到自身平台后,会将原视频的片前广告过滤掉或者将片前广告擅自替换成聚合视频自身的宣传广告。该行为会使得一部分不愿意缴纳会员费又不想观看广告的用户转向视频聚合平台,该行为具有恶意。长此以往,会使得原视频网站的用户访问量急剧下降,减少其广告收益和流量收益。进而可能会使得原视频网站现有的经营模式无法继续运营,甚至会影响整个视频行业的长足发展。视频聚合平台并沒有向版权方支付巨额的费用,也不承担相应的宽带成本,却可以仅仅通过深层链接的技术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取得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对视频聚合平台可能会产生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视频聚合平台是在为满足用户的需求下才产生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时代的要求。解决了用户的需求,但是其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对视频聚合平台相关问题的研宄,能够使我们更好的解决视频聚合平台所产生的侵权问题。更够在鼓励技术发展的同时,维护好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针对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到底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问题,视频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时到底是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问题,视频聚合平台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主观要件的不同要求问题,以及视频聚合平台的深层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钊. 影视聚合型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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