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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 比较及对企业的启示

2020-11-25闻雁锋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30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要素保护

闻雁锋

摘要: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起步相对缓慢,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文章阐述了现在我国和美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时的比较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缺失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许多负面的影响。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提出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要素;法律;保护;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商业秘密的权属性不足

目前,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法律的规定和描述还不够明确,立场也不明确,没有对所属权利的类型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刑法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是把商业秘密纳入进了知识产权侵犯罪这一类,但是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和性质有一个科学统一的界定,这无疑是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增加了重大的局限性和困难。

(二)法律条款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

第一,对商业秘密法律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又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我認为法律保护的主体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法律人,有相关的商业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不仅要保护好属于公司的财产和权利也要对法律人进行保护。我们现行的立法只规定了一些方面的原则性,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人却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这将导致在处理非商业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会给法院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带来诸多的困难。现实情况是,法律人的责任范围也不明确,正是因为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其不完善就使得商业秘密无法得到完整保护。

第二,对商业秘密法律人的刑法保护作用不太明显。现行刑法明确对于涉及私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问题是不公开审查的,在不涉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的时候,就会大大的削弱商业秘密法律人刑事保护的作用。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人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就包括以上的叙述,那么美国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我们来看看。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商业秘密在产权制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对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越来越严密。商业秘密在产权竞争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无论是从法律条款的规定还是刑法发挥的保护作用这两个方面来说都是非常完善的。

二、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制度变革

按照美国现在的法律表示,为了维护案件中商业秘密法律人的利益和社会正义,应当更加注重有关的保护政策,必须根据保护的原则来选择法律,在判例法中要选择好方法,必须要根据判例法选择法律进行利益分析。

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奥巴马政府颁布了《打击美国盗窃商业秘密犯罪策略》,此文件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人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强调,并提出了法律人的责任义务与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在此文件中也强调了企业应当与政府机构加强合作,用外交的方式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合作、培训和其他手段来更好的促进企业在商业秘密领域的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加强国家立法的执行,特别是要通过司法部、联邦研究局、国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的活动,通过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例来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人和企业的利益。

三、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影响与启示

美国在各种文件中都把中国视为侵犯知识产权最严重的国家,并列举和批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商业惯例。此类事件记录的真实性还有待考究,但显示出了美国在不断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标准以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中美商业贸易之中商业秘密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美国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增加了中国企业商业侵权的法律风险,并创造了新的贸易壁垒。

四、加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商业秘密权利分属的性质

首先,应将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界定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形式,即商业秘密权力,并将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提升到权利保护的范畴之内。原因如下:首先,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可以作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事项。在各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实践中,商业秘密都可以单独转让或者与知识产权一起转让,技术秘密逐渐成为其主要的商业客体。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的财产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即商业秘密是在不动产下取得的权利排他性。拥有在信息披露条件下所赋予的排他性法律权利,是对物权的一种垄断事件。这是有区别的,知识产权会受到严重的地域限制,每个国家对其在国内的权利给予,法律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法律保护期届满,这项权利将成为公共财产或社会财产,其保护范围将限于公认的地区和国家,法律保护将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就没有任何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如果是被一国法律承认的案件,是可以对法律人进行任何的保护的。只要法律人还对商业秘密负责的情况下,就可以长期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可以长期享有物权上的排他性权利。

(二)修订完善有关立法规定,以确保法律人保护体系的合理化和协调性

第一,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增加赔偿责任机制,这样就可以通过赔偿性的惩罚金来对法律人做出补偿。这样不但可以对现在单一的补偿机制进行弥补,也可以加强对法律人权利的保护,还可以大幅度的加大制裁的力度。其实,对于违法者来说,侵权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要求,提高公众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识,减少侵权的事情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侵权人相关的行政处罚,确立好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二,需要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如果有必要,可以对侵犯了商业秘密法律人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判,而且上诉权必须交由当事方。诉讼程序必须是封闭的,并且不丧失对法律人充分的权利保护,一定要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原则,这样做可以较好的避免被侵权方的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另外还可以用民事诉讼法里增设诉前救济程序,以此来避免被侵权方赢了官司却失去了商业秘密的情况出现,这将会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律人会丢失掉他们更多的权益。

第三,新闻法可以增加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规定,新闻法中明确规定被报道的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主体不得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期刊的参考资料中披露或者引用。

随着中国经济贸易日益国际化,以及经济产业从劳动型向智能化的转型,中国企业需要加深对美国的游戏规则的理解和掌握。贸易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去学习好的一方面。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方面来说,美国在一些方面所做的措施和解决方案确实比我们好,因此我们还是要去虚心接受和学习他们的文化,这样对于我国企业权利人的保护和国家长远发展两方面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

(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

目前,从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基礎不健全。立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创新性,2017年首次正式提出要出台贸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很多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当通过专门立法,这是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整合的良好契机。

(四)完善秘密贸易保护援助渠道

1. 论秘密贸易保护的举证责任

应当分担商业秘密泄露的举证责任科学。什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谁举证,谁负责”的制度要求;应该进一步澄清双方的证据。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的过渡期应该给予双方一定的举证空间。

2. 保护要求范围

扩大保护令的范围是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伪造证据试用期。为了充分发挥禁止保护权的作用,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适当扩大禁止保护权的范围;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应遵循“人罚人”的原则。而我国目前应首先将禁止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中,以扩大保护范围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受到审查,同一标准禁止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在秘密贸易侵权诉讼中,对秘密贸易侵权的解决适用同样的证据保护方法。

五、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方法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因此,应当尽快实施具体的商业秘密法律人的保护法则,也有必要修改商业秘密法律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使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在中国的贸易之中,一定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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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深圳艾朴思曼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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