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另一面
2020-11-25
作者:[美]莫里斯·E.斯图克(Maurice E.Stucke),
[美]艾伦·P.格鲁内斯(AllenP.Grunes) 兰磊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03月
定价:118.00元
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是一个既热门又时髦的话题。在大多数人看来,大数据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与效率、便利等词语紧密相连。比如,在打车软件中,大数据可以精准地定位,规划最短的路线,帮助人们在最快时间内抵达目的地;通过搜集数据,大数据可以利用算法推荐符合消费者口味的商品。大数据似乎无所不能,但是在竞争法这片微妙的水域中,大数据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引起了全世界竞争执法机构及学者的广泛关切。
美国田纳西大学终身法学教授莫里斯·E·斯图克在其著作《大数据与竞争政策》中,直面传统竞争法在大数据时代下暴露出的问题,对大数据与竞争政策作了系统思考。他认为,竞争执法机构忽视或轻视大数据将造成多重风险。在这本书中,他先探讨了数据驱动型经济带来的潜在效益,然后回应了部分学者认为大数据不具有竞争属性的观点。随后,莫里斯教授分析了脸书与瓦茨普并购案、谷歌与位智并购案等经典案例,并指出竞争执法机构仍然沿用传统的竞争法思维面对数据竞争。最后,莫里斯教授重新审视了大数据时代下竞争政策的不足,认为由于多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效应等因素的存在,以传统的价格中心型分析可能导致错误结论。
的确,大数据引发的竞争法问题不再只是书斋里的讨论话题。现如今不再有许多人执着在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这一议题上,学术界普遍承认缺乏“看得见的手”可能会引发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产生垄断,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和社会福利的整体下降。传统的竞争法习惯以价格为中心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偏重于依据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市场结构特征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力量,面对互联网企业的多边市场和网络效应的特性,这一分析模型亟待改进。
放眼全球,已经有一系列的案例进入公众的视野。比如,脸书被曝数据泄露,秘密收集用户通话资料;谷歌也因“潜在的垄断行为”遭遇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在我国,也有大众点评诉百度案、菜鸟裹裹与顺丰快递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等一系列案例。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以促进效益的提高。执法机构不会忽略大数据垄断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和执法手段仍然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