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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偏差及对策研究

2020-11-25

中国纤检 2020年1期
关键词: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人们所担心的问题。近几年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例如:三鹿奶粉、“毒胶囊”、“黑心棉”、上海“毒校服”等事件,都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就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1]。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关的概念

(一)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特定需要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及特性的总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有形状的制成品(如书本、电视机等)。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是指依照国家相关质量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所做的特定要求。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现对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充分掌握产品质量情况,从而及时发现产品中的质量问题,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公开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从而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进行保障[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二、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存在的偏差

(一)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规范。监督抽查后处理是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最后环节,与抽查工作的成败密切相关,处理方式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整改、约谈、召开企业通报会等,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不规范问题,这就制约着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无法及时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具有较大的时间差,一般为两个月到半年之间,尤其是国家级监督检查结果。第二,以罚代管。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将产品监督抽查制度要求作为基础,对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放松监管。目前全国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具有重视处罚、忽视监管的情况,这也是无法有效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后处理工作问题。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多,例如产品召回、整改核查、立案调查等,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具体操作中出现运用法律不准确,降低了工作要求。

(二)产品质量信用体系落后。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并没有融入到相关信用公示系统中,从而导致抽查结果出现信息孤岛情况。产品质量信用体系能够使政府部门维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来打击产品质量失信生产企业,从而促进具有良好产品质量的企业健康发展,从而为市场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保证,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目前宁夏产品质量信息体系创建较为落后,例如:在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处理企业产品质量信用问题方面才刚刚起步,激励惩戒机制、失信标准、发布失信信息及数据收集共享等方面建设不够完善。此外,信息孤岛现象非常严重,不同行业、层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在不同层次部门手中掌握,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创建有效企业征信管理,致使无法对质量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消费者对企业产品信息了解的渠道有限,再加上企业质量失信成本低,即便是披露企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并不会对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招投标、融资、申请上市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只要没有出现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恶劣事件,就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负责及质量管理人员[2]。

(三)市场监管部门以罚代管问题严重。当前,在所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以罚代管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是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每年都会规定罚款收入指标,并且该指标在连年增长,大多数市场监管部门中普遍存在着将罚款收入多少与年终的绩效考核进行挂钩,而在实际的运行中,严重地缺少其他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经验。这样就导致市场监督部门与其监管企业间存在较大的矛盾,一是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常常抱怨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不尽如人意,没有给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对于一些质量差的企业来说,就会形成交点罚款保平安的管理观念,长此以往,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形成了“优的不胜出、劣的不淘汰”的市场状况。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能力有待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公证检验、委托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检验机构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成立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给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另外,市场上一些中介性质检验机构,它们不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管理,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不论是依法授权或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还是中介性质的检验机构都要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检验机构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产品质量监督结果科学性和公正性。近年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直接制约着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进行,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设置主体不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能力参差不齐,一般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能力高于地方授权的检验机构,东部地区发达省份检验机构的能力高于西部地区检验机构,能力较低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靠性较低。二是由于检验工作对技术要求高,对检验机构管理也就要求高,造成管理困难。三是一些检验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检验人员专业素质低,授权的项目范围窄,检验仪器落后,可检测的产品项目有限,好多成分复杂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都无法检验。尤其是西北部经济不发达省份机构检验能力更是有限,能检测的产品很少。例如:环卫工人服装的荧光条,在宁夏、陕西、青海等省级检验机构都无法检验,必须送到上海、广州等检验机构才能检验。这就导致西部地区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小,本来应该抽查的产品由于检验技术能力低而无法监督。四是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时候,还承担着消费者、企业、医院、民政等单位的委托检验,而且这些委托检验是收取检验费用的,与检验机构职工的工资福利相挂钩,为了创收,检验机构就会拉拢更多的企业做委托检验,对这些企业放宽尺度,严重影响了监督检验的公正性。

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相应策略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包括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管理、加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转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观念、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不仅可以增加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还能增强其社会影响力。具体措施:一要加强与产品后续处理的有关法律条款的完善,从而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相应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迫使其高度重视其产品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质量信息体系建设,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政府部门负总责,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支持那些讲诚信的品牌企业,创建质量诚信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诚信意识,不断完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让企业的质量诚信创造出经济效益。二是加强对企业质量监管。建立最严格的准入制度,包括: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性检验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对产品粘贴质量合格标志或电子监管码等制度。加大抽查力度,对长期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重点关注并持续跟踪监督。三是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逐步建立起全国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轮廓和运行机制,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诚信企业得到发展,促进全社会企业质量发展。四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对讲诚信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信的企业加入“黑名单”,利用网络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迫使其退出市场。五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做出质量承诺,并以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使企业遵守承诺,增强企业自律性。六是加大对企业质量诚信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职工的诚信意识。

(三)转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观念。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产品质量监督执法主要目的就是服务于民,其行政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在进行产品执法过程中要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不能使其成为单位创收或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二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作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重要内容,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保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以此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提升。三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旧思想观念。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不能只交了罚款就万事大吉,结案了之,应继续跟踪监督,重点关注其整改后的效果,生产工艺有没有改进,质量管理水平有没有提升,并对其生产出的成品再次进行抽查检验,对责令不改、消极应付的企业停产整顿,甚至吊销其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查封关停,迫使其退出该生产行业。四要加强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五要重点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计划实施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对于检验机构来说,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对于质量监督执法部门来说,要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检验机构要在标准和检验要求上给执法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六要加强对抽样人员岗前培训,只有取得抽样上岗证的人员才能从事抽样工作。七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使抽样和检验相分离,积极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确保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四)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应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一要加强检验机构的改革力度,使其从依法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检验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公益单位,在承担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公证检验等任务时,国家、地方政府应当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检验机构正常支出、设备更换、检验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应纳入政府全额拨款,保证其正常运行。二要减少重复设置机构,对同一城市的省级检验机构和省会城市检验机构进行合并重组,带有区的城市,其所辖的城区检验所合并到市级检验所,保留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3]。三要重视审批把关。实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每年审查、5年进行复审。审查重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及管理能力,比如环境条件、机构组织、人员专业素质、检验仪器设备及管理等,以提高实验室认证机构及计量监督机构管理力度。四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数量大,类别众多,日常管理复杂。那么,就要进行定期或者随时抽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且纠正,如情节较为严重的,就取消其资格;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进行重视,使其业务水平得到提高[3]。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化,在生产产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因而,在当前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针对监督抽查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规范、产品质量信用体系落后、以罚代管的问题严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能力有待提高等,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在进行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要改变行政执法观念,运用法律法规适当、重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加强与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加强与税务、公安、银行等其他部门团结协作,促使企业进行质量提升,保障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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