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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2020-11-25

市场周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独立性

郑 正

(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安徽淮北235000)

经济法责任属于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也是困扰了人们多年的问题。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应当具备完整和独立的责任制度。 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法责任是在满足经济法的基础上对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有着自身的独特性,不同于宪法、民法等的形式内容,但却具有相等的地位。 而目前来看,仍有很多专家学者不承认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文将主要基于经济法责任的条件和表现等分析其独立性问题。

一、 法律责任的分类

目前关于法律责任有着很多不同的说法,其主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每个人和组织都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而狭义则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承担强制性的责任。 这两个观点都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而对法律责任的分类有着许多不同的标准,比如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法人责任、自然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等等,另外还可以根据部门法性质进行划分。 在这里,下文将着重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部门法性质进行分类,以更好地探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

通常来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但目前来看,法理学界对其的研究还不太到位,重视程度也不足,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分类则要更为精细。 根据刑法的内容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其分为自由刑、权力刑、生命刑等多种,而行政法学中的分类也比较多样,有财产罚、自由罚、能力罚、精神罚……从这方面来看,法理学界在内容性质上的分类还有待细化。

(二)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进行分类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分类手段。 这是根据法律责任归属的部门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的分类。 由于法律责任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要依附在某一部门法的基础上,因此法律责任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不可分割。 比较传统的分类主要将其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首先,民事责任是因违反相关合同规定或者没有遵守某项民事义务,而导致了对国家、集体或是对个人的财产权益损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分点则在于是法律主体对法律规范或是对于法律义务的不遵守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产生了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手段比较强硬,刑罚也比其他法律要更为严重。

二、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促进经济法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于市场的长期无序竞争产生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中下层人们的影响颇深,市场活力也得到了大幅的减弱。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法的雏形就在资本主义国家慢慢出现,发展至今。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很多问题不能够使用其他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法可以解决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问题,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企业对于自然环境产生的一些隐性影响等。 另外,经济法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与其他传统法律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公布不良信誉、降低信用等,这些都是在其他法律的责任形式中所见不到的。 因此,为了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发展,更好地解决其他传统法律所不能解决的一些纠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必要的。

(二)由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所决定

相比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等,经济法责任有根本性的差别。 这点我们可以经过对其保护的主体、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对比看出。 首先,经济法责任的保护主体的性质与其他三种完全不同,经济法责任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对现存的一些明显的不公平的现象进行调整和优化,而民事责任则立足于个体,主要是维护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权益免于受到侵犯。 行政责任更偏向个人对于国家的损害,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 而刑事责任则是当出现了严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时而产生的对国家或个体的责任,其伤害比较严重,损害也比较大。 其次,四种责任的性质也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经济法除了对违反相关法律者的惩罚之外,还会有对于受害者的补偿,兼具惩罚和补偿两种性质。 而民事则更为柔和,不涉及惩罚措施,多是对双方关系的调解,对受损方采取补偿措施。 行政责任由于是因为违反法律义务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侵犯而产生的,因此带有比较明显的惩罚性。 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力,可以利用强制性的刑罚来打击犯罪活动,同样具有非常明显的惩罚性质。 从这方面也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三者有着根本的不同,具有特殊性。 最后,四种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也有着很明显的差异性。 行政和民事责任需要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而经济法责任则不需如此,即使没有实际损害事实也同样可以生效,因为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以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便于国家对其进行整体把握和宏观调控。

三、 独立经济法责任的构件

(一)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需要承担责任的当事方,对于经济法责任来说,责任的主体一定需要是经济法主体,其中经济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制主体和受体,但不是所有主体都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的责任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符合经济法的各项规定的政府机关等才可以成为调制主体,符合经济法规定的市场主体才能成为调制受体。

(二)违反法律的行为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方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为或是没有承担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由调制受体来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是由于做出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某种特定的事情。 而由调制主体来承担经济法责任则是由于其行使职权不当,比如滥用职权、越权管理等。 但实际上有时候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不需出现违反行为,当在特定条件下出现损害他人财产安全时也会出现需要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情况。

(三)损害行为事实

在损害行为上,民事责任通常需要一定的损害行为的事实作为条件,而经济法责任则有所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没有出现损害事实,仍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电力公司中安装了不达标的设备,虽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经济法责任。 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四)因果关系

在民法中,由于需要有损害事实作为判定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因果关系要比较强烈。 但经济法责任没有这个限制条件,有时只需要实施了法律中规定的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就可以进行追责,因此与民法不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

四、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法律责任是依赖于其法律部门而运作的,因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础首先是经济法被认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政府为了对社会上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形成的,其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宏观的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的市场规制关系。 这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够涉及的范围,其调控的手段和对象的独特性就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认同。 不仅如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很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另外的独立法律体系来进行调控,而经济法正是为此产生,独立的经济法可以很好地帮助解决市场经济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独立的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法责任独立的一个重要基础来为其独立性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

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有着本质性的差别,经济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对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以市场参与方和政府为两方主体而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进行调整。 这也就意味着其调整对象并不包括所有的经济关系,并且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其他法律所干预。 例如在民法中虽然也有对经济关系的调控,但通常只限于个体之间的财产或者人身关系,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管理关系,对于经济管理方面则并无涉及,刑事法的调整对象则关联更小。 因此,经济法与其他三种法律之间是交叉甚少的,其调整对象相对独立,并没有出现重叠,这也是确定经济法责任独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立性

当法律在对某一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控时,其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一定是我们所需要关注的对象,这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要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外,调整手段也需要是独立的,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解决了政府与市场参与方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的问题,与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有所不同。 这一点也是保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必要前提。

五、 实现经济法独立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形态

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在哪种法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在经济法中也是同样,但实际上,经济法中的经济义务和权利是具有民事义务和权利的特征的,但又不完全相同,有着其独有的特征。 比如说,在经济法中,对于应用主体的无过错责任要比民事法中更多、更明显。 在民事法中,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多适用过错原则,并且过错原则与非过错原则之间有着比较明确的划分。 除此之外,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于一些违法行为,或是不履行相关义务等产生的,但是在经济法中却有所不同,不仅违法行为会产生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有时即使是合法行为也会产生。

(二)行政责任的形态

经济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诞生的产物,是由行政法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带有一定行政法的性质特征。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通常是由于某种原因,国家直接对经济法律主体关系进行限制或制裁。 当利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时,基本是通过公权和私权两种模式进行调控,其中,从公权介入我们就可以明显看出经济法是带有一定的行政法性质的。 举例来说,在经济法中,有关的政府机关有权对一些违反法律的经济组织进行处罚,不过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违反了合法公民和经济组织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可以通过行政法来进行追责,通过赔偿等方式来弥补损失,切实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责任的形态

在众多法律之中,刑事责任是处罚最为严重的一种,在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由经济主体进行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活动而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会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而对于经济犯罪的一些刑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个是《刑法》第三章中对于经济犯罪的一些集中规定,还有就是经济法律法规中对于某些经济活动适用于《刑法》中条款的描述以及《刑法》第101 条的规定,也表明了经济法可以在刑法的规定之外,根据社会的要求来对一些违反社会稳定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

(四)经济法责任形态

为了进一步探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对经济法责任的各种形态的探究必不可少,通常来说,其责任形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赔偿的形式。 目前,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有着很大的差别,这就会造成势力影响大的企业对弱小的企业进行压制,造成不健康的市场关系,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一些适当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可以很好地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这也是经济法责任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传统的法律中很难见到。 第二种则是实际履行,经济责任中的实际履行与民法中的不同,是由政府或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的宏观调控,以创造良好的市场关系,但如果国家政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经济环境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赔偿的方式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会由国家或者政府来实际履行。 最后则是信用减免等手段,类似信用这种主体资格对于经济主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其做出了一些损害市场环境和他人经济利益的事情时,国家就可以通过信用减免等手段来减少其主体资格,限制其经济活动的能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惩罚的手段,比如目前很多信用的等级制度都是基于此而成立的。

六、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国家政府为了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控,维护社会的稳定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 其中,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其独立性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 综合来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也是由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和保护主体等都有很大的不同,没有太大的重叠性,因此,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促进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只有各部门法从各自的角度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本质,各部门法之间应当互相联系而又相对独立,形成互补的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每个合法公民和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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