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研究
2020-11-25黄海燕
廉 涛,黄海燕
2019年5月13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会议强调,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体育产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长三角由相关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共同推动体育产业协作,在区域体育产业协同联动和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开展积极尝试。2017年,长三角体育产业总规模为7 473.57亿元,占当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的34.6%。2018年6月,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明确纳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同年9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体育部门和上海体育学院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历史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动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此,本文从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理论内涵、实践基础及其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问题等方面,探讨推进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发展策略。
1 文献综述
体育领域一体化发展研究早在2004年就有学者关注,但聚焦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在2014年以后,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将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强调“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相关内容尚待进一步研究。
1.1 关于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内涵
周清明等(2008)将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界定为地理位置相临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以获取区域体育产业聚集效应和互补效应为宗旨,为促进体育产业产品和生产要素在一定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而建立的区域性体育产业发展方式。它的实质是通过产品和生产要素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景体华等,2004)。孙立海等(2011)进一步提出“主体关系一体化、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政策一体化和产业管理一体化”是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主要内容。现有界定方法着重于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本质的把握和内容框架的勾勒,对其产生的动因与根本属性的剖析相对不足。
1.2 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障碍
据研究,行政边界造成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以及体育部门间条块分割是制约区域体育资源自由流动和行为主体跨地区合作的首要障碍(曹可强,2006)。丛湖平等(2004)认为,政府自利性是另一重要阻力,其中“政府组织自利性”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进出壁垒,“政府官员自利性”则会推动政府间利益博弈,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此外,固有观念上的分歧(丛湖平等,2004)、产业结构不合理和产业发展不均衡(孙雷鸣,2011)也是阻碍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因素。可见,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来源于外部环境的约束,但当前研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实践进程中制度创新问题和对阶段变化中新矛盾新问题的剖析。
1.3 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发展策略
由于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受政府调控和经济规律的双重作用,一体化发展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共同作用(丛湖平等,2004)。周清明等(2008)则更强调政府部门作用,认为行政区划边界的突破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力量是不够的,唯有通过政府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能打破传统体制的制度均衡。孙立海等(2011)认为,在一体化发展的形成和初始阶段,政府部门的倡导和推动作用尤其重要。可见,当前发展策略主要基于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初始阶段的现实考量,多倡导政府推动,但“在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一直缺乏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刘志彪,2014)。作为中国市场因素发育和发展最成熟的区域,长三角地区可以在这些方面率先进行一些创新性的探索。
2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内涵解析
2.1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概念界定
国内对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理解目前主要基于过去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中所形成的“一体化”认知,即区域内资源的无障碍流动。但这种基于本质的把握对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产生动因和根本属性解释不足,缺乏实践指导价值。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结构性失灵形成的制度变迁产物,表现为以国家契约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即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人和实行的制度变迁(伋晓光,2005)。市场结构性失灵所引起的任何可能的潜在利润正是这种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章徐俊,1998)。
我国体育要素市场开放不足,资源配置还长期受以行政区为单位的竞技体育竞争体制的约束(戴健等,2007),使得体育资源跨区域的流动遭遇较大障碍,形成了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这些内外部因素形成了体育市场的结构性扭曲和可能存在的潜在利润,如体育要素市场的健全、跨区域体育要素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等,而对这种潜在利润的追求则会促进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组织的产生。因此,寻求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强制力的制度创新就成为唯一路径。可见,作为主权国家内部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是一种对体育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的制度创新过程,同样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即各国政府通过政策的强制性来影响市场,促使制度变迁的发生。
基于此,本文将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界定为:长三角区域内各级政府打破行政边界,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和条款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区域体育产业合作组织,从而获得潜在利润的制度创新过程。它的本质是促进体育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区域内自由流动,产生动因是获取体育市场结构性失灵所引起的潜在利润,根本属性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2.2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基本内涵
任何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受到条件约束的演化过程而非某种一致的发展结果(胡彬,2019)。在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背景下,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命题的提出是区域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变化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约束条件变化下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阶段升级的自然演化结果。这种自然演化结果表明,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属性没有变化,本质依然是促进体育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自由流动,但它的内涵包括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内容。任保平(2018)指出,经济发展质量是一种水平高低的价值判断,高质量发展是经济发展质量的高水平状态。为此,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高级状态和最优状态是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主要表征。但这是事物性质的静态规定,要把握其真正内涵,应从实践角度,与其阶段升级前的基本特征相比较,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理念变革,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是以质量和效益为价值取向的发展,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高度聚合(田秋生,2018)。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随着国家发展模式和政策导向的变化,发展理念必然要从强调高速增长向注重质量和效益转变。置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框架下,新阶段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肩负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任。为此,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应坚持打造并成为长三角地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样板间”,使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
2)动力变革,从体育部门自主探索向国家战略统筹规划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力来源(陈建军,2010)。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长三角体育产业联动发展成功纳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审议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系列重大事件,标志着国家战略统筹规划成为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新的动力支撑。
3)手段变革,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转变。阶段升级前,受我国转轨经济影响,市场机制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进程中调节功能较差,大量一体化项目主要由政府实施,导致产业政策作用较重,而竞争政策作用微弱。但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有效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全球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惯例(刘志彪,2019)。为了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目标,长三角体育产业必须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以此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共同市场。
4)标准变革,从一体化指数向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对区域一体化水平的测量与评价,过去通常通过构建一体化指标体系加以衡量。李世奇等(2017)指出,构建综合指标体系是对长三角一体化进行客观评价的最优选择。但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其评价标准应随之调整。党的十九报告将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落脚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上。全要素生产率是指,各要素投入之外的技术进步或技术效率变化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因素,表现为不能由要素投入的增长来解释的产出增长部分(李扬等,2014)。它的来源包括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杨明基等,2015)。以制度创新消除束缚体育产品、要素跨区域流动的政策以及体制机制障碍,释放体育要素更多经济潜能,是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内在含义。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阶段,更加要求实现增长动力从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驱动向更多依靠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组织变革等效率驱动的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转换,其评价标准也自然转向区域体育产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量。
综合来看,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是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高级状态和最优状态,是阶段升级自然演化的结果,它的基本内涵是应对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变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理念变革、动力变革、手段变革和标准变革,提高区域体育产业全要素生产率。实现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根本标志是以更高标准的制度设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共同市场,区域体育产业全要素生产率为其核心评价标准。
3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基础
3.1 发展历程
从1982年长三角经济圈的提出到2019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确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成为国内最早开展体育产业协同联动和一体化发展的地区之一。本文以重大事件为时间节点,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3个阶段。
1)起步阶段(2012—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着力推进长三角体育产业联动发展,2012年江浙沪“两省一市”体育局通过积极磋商就长三角体育产业合作达成了共识、建立了协作机制,并于2012年年末成功召开首次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会议。2013年,上海体育学院纳入长三角体育产业合作框架,“两省一市一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合作宗旨、原则、机制和具体内容,并达成以项目为抓手的区域合作务实工作思路。以此为标志,拉开了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发展的序幕。
2)深化阶段(2014—2017年)。2014年安徽省体育局加入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形成“三省一市一院”相对稳定的合作框架,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作协议》。在该协议框架下,2015年建立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的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发展模式,并依托上海体育学院组建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会秘书处;2016年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体育旅游合作纲要》;2017年推动长三角10家国有体育产业集团组建了全国首个体育产业联盟——长三角体育产业集团联盟,并签署了联盟协议。以合作框架的不断完善和合作项目的广泛开展为标志,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向纵深推进。
3)升级阶段(2018年至今)。2018年长三角体育产业联动发展成功纳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同年9月以落实该行动计划为宗旨的“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会”顺利召开,审议并原则同意了《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9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同年5月审议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些事件标志着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和动力支撑实现了由地方行动、部门探索向国家战略统筹规划的转变,发展阶段迈入高质量一体化新阶段。
3.2 经验做法
从区域协作到高质量一体化,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在共识达成、机制建设、项目开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3.2.1 以政府为主体搭建合作框架
以政府为主体的合作框架本质是针对市场无法自愈固有缺陷和行政区划所导致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强调政府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初级行为主体”作用。道格拉斯·C·诺思(1994)认为,初级行为主体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特别是在一体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框架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和协议将达成合作共识的政府联系在一起,利用政策的强制性影响市场,从而将制度创新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转化为现实,以弥补以企业为主体的自发诱致路径所达不到的效果。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实践证明,正是以江、浙、沪、皖“三省一市”政府为核心的合作框架,保障了各项合作举措自上而下的有力落实,更通过协议签订、定期召开联度会议等形式,有效规范了合作内容、约束了合作行为,并取得了丰硕合作成果。
3.2.2 稳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借鉴祝光耀等(2016)对“多边合作机制”的界定,将合作机制理解为一种着眼于培育行为体间良性互动的制度性安排,协调与合作是其特征。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实践中,长效合作机制正是政府主导制度创新的结果,其通过协议将具有合作意愿的政府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由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任务方向、联席会议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秘书处具体落实的机制框架。它的稳固建立,一方面保证了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的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发展模式的有效运转,从根本上强化政府行为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有效利用了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合作共识或协议的贯彻与落实。合作机制包括:1)成立跨区域的协调领导组织。协调小组由四省市体育局局长担任组长,轮值地体育局局长为专职组长,四省市分管体育产业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区域体育产业协作工作,协调四省市长三角合作办公室及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协作政策措施,审议批准协作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重大合作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等。2)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三季度召开长三角体育产业协作会议,以沪、苏、浙、皖顺序轮流召集,由本年度协调小组专职组长担任召集人或委托副组长召集。依托上海体育学院组建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作会议秘书处,按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撰写协作会议纪要,经成员单位会签后,报专职组长签发。3)共同签署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在“三省一市一院”的合作框架下,先后于2013、2016和2018年签署了三轮《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了合作的宗旨、原则、机制、内容和保障措施等,为长三角体育产业合作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3.2.3 以项目实施引领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要从具体的项目做起,具体的产业做起(刘志彪,2005)。长三角体育产业的区域合作最显著特征就是并没有自我局限在协作会议、联席会议等机制框架内,而是通过签署《长三角体育产业项目合作备忘录》,确立了以项目合作为抓手的工作思路。例如,目前已形成长三角运动休闲体验季、环太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一批品牌合作活动;体育产业培训基地、体育产业大会、体育资源配置峰会等一批合作载体作用初步显现;体育产业统计、体育资源交易、体育消费调查等探索性工作取得可喜进展。2018年“三省一市一院”共同签署的新一轮合作协议,审议并通过的《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了22项具有良好市场效应和较大品牌影响的合作项目。实践表明,通过这些实实在在合作项目的开展,切实调动了微观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力推动了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的一体化发展。
3.2.4 推动合作机制向企业主体拓展
实质性合作效果的取得,除了通过合作项目推动企业主体形成区域间自我联合、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的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企业成为区域合作的主体。原因在于与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机制不同,企业跨区域发展将自动产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效应,而政府一般只能提供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外部环境(刘志彪等,2015)。可见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让企业真正成为发展主角才是问题的核心。近些年,随着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不断推进,其合作机制已经从政府层面切实向市场主体深入。2017年长三角地区10家国有体育产业集团组建了全国首个体育产业联盟——长三角体育产业集团联盟,迄今连续举办了两届高层会议。2018年“第二届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集团高层专题会议”提出以区域内上市企业为主要成员组建“长三角地区体育企业联盟”的倡议,会上就联盟章程及工作方案进行了讨论。
3.2.5 联合搭建服务交流平台
在一些领域建立一体化建设和运营的体制机制和平台载体,以消除行政分割,激发规模效应,实现更高层次的共生共享是新时代赋予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内涵(洪银兴等,2018)。因此,搭建一些服务交流平台就成为推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较为可行的路径。一是搭建体育资源交易平台。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一直积极谋划依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构建一个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的长三角体育资源交易平台。目前以“体育资源配置上海峰会”的形式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成功举办了两届,为长三角地区的政府与市场、资本与项目搭建了良好平台,有效促进了体育产业信息、项目、资金等要素区域内的互联互通。二是构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双向交流平台。举办9届的长三角国际体育休闲用品博览会通过企业博览会的形式共享体育产业资源,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综合平台;举办3届的江苏省体育产业大会则以打造政、产、学、研、商互动交流平台为目标,为长三角体育产业资源的发布和项目推介提供了良好平台,有效促进了长三角区域内体育领域的投资合作与交流。三是搭建研究服务平台。目前江苏省组建了体育产业研究院,打造体育产业智库和孵化平台,并与南京财经大学合作成立全国首家公共体育发展研究院,打造公共体育和体育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与苏州大学合作成立体育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为公共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提供高端智库支撑。此外,长三角地区挂牌成立了上海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安徽财经大学4个长三角体育产业人才培训基地。
4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瓶颈制约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7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和有益经验,但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阶段面临着新、旧问题交织的困境。
4.1 外部环境的刚性约束
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出现是因客观存在的行政区划造成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政策等外部力量所致。这些外部力量正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刚性约束形成的根源。某种程度上说,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就是与这些客观存在的刚性约束角力的过程。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外部环境约束主要有:1)政府的行政壁垒,指政府以行政边界为利益边界,采用行政手段分割市场利益边界所形成的束缚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人为制度和政策障碍(刘志彪,2014)。2)市场发育不完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市场发育不完全条件下一种制度安排(章徐俊,1998),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生动实践。换句话讲,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于市场发育的不完全状态,但最终还需要市场机制的有效支撑。我国体育市场是典型的市场发育不完全的市场,所以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未来将会更加依赖市场机制所自动产生的经济一体化内生效应。当然,这不是否定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的一体化发展道路,恰恰是揭示了这一道路形成的深刻原因。3)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异。长三角地区普遍被认为具有地域相邻、人缘相亲、文化相融、经济相通的一体化发展基础,其一体化发展进程却并不如理论上设想的容易(刘志彪,2014)。原因在于各省市间在制度变迁方式、经济结构、人力和资本等资源吸聚力上的差别,以及由此引致的观念分野都可能成为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阻力(丛湖平等,2004)。这些阻力的形成又因具有深厚的历史因素而短时间内难以突破,无疑成为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中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4.2 制度创新的现实瓶颈
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已经形成的长三角体育产业合作框架、合作机制等制度创新成果,在治理效能、制度性等方面尚待提升,而在某些关键环节也有待新的制度安排。1)协同治理模式亟待完善。长三角体育产业协同治理模式基本上还是在政府体制内形成的“决策—协调—执行”闭环,如何真正提高长三角体育产业协同治理效率,融合一体化发展的两个侧面,将政府行为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结合起来,激发企业在推动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2)合作组织区域治理效能有待提高。作为主导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合作组织,“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作会议协调小组”主要采用跨区域的联席会、沟通会或者区域领导人高层会议的形式,沟通、协调功能居多,监督、激励、惩戒等治理功能不足。同时该组织所作出的决议并不具有跨区域的治理效力,基本上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内完成各自任务,一旦涉及跨行政区的事务,就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或者紧急会议再行商讨,无形增加了合作成本。3)合作机制制度性不强。当前以“跨区域的协调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合作机制,是一种体育职能部门自发倡导的非制度性协调机制。4)顶层设计尚未形成。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主要指统一的政策和规划,它能够促进区域体育产业在结构、布局等方面形成有序的发展格局,并为区域内各级行为主体提供有效的实践指南和操作路径。为此,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亟待在这个关键环节上进行创新性制度安排。
4.3 时代发展的质量诉求
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社会经济领域改革与发展的主要诉求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主线也逐渐演变到“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黄海燕,2018;黄海燕等,2018)。从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出发,长三角体育产业亟待以下方面的突破。1)产品和要素流动便利化。产品和要素区域内无障碍流动是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和基础所在。为此,实现体育产品和要素区域内流动的便利性就成为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首要诉求。2)规则制度法制化。建立一系列促进和保障体育产品、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则与制度是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操作路径,但其作用的真正发挥仍需法律的保障,这也是欧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经验。为此,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必须要在规则和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上取得突破。3)建设标准国际化。长期以来,长三角地区一直存在发展方式选择随“沪”还是信“江浙”的观念分野(丛湖平等,2004)。面对高质量发展要求,长三角体育产业必须摒弃这种观念分野,对标国际标准,以更高标准的制度设计推动区域体育共同市场建设。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张二震等,2019),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能否抓住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建立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济规则相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系至关重要。4)合作内容实质化。以合作项目实施推动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形成是欧盟发展的重要经验。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不能停留在抽象层面上的空谈,而应在体育要素与产权市场培育、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搭建、重大赛事联动等关键领域进行深度改革与合作,倒逼区域内相关体制的整体创新。这是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的内在要求。
5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策略
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既要遵循内在发展规律,也要把握阶段变化所形成的新特征新要求,以更高标准的制度设计推进区域共同市场建设,并从关键领域和具体项目着手,切实推动理念变革、动力变革、手段变革和标准变革,提高区域体育产业全要素生产率。
5.1 融入示范区建设,打造一体化发展的实操空间
合力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是全力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应勇,2019),其动因和功能与珠三角的深圳特区、京津冀的雄安新区较为相似,是在特定尺度空间里,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节点打造成影响全局的创新中心和新增长极,为实现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目标提供空间支撑(陈建军,2019)。为此,建议积极推动体育产业融入示范区建设,培育区域体育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样板。一是推进西虹桥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以西虹桥世界体育用品总部建设为龙头,依托虹桥商务区的国家会展中心及周边区域,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培育发展各类体育会展会议、体育产业高峰论坛和峰会,推动项目资源对接,促进产业各环节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体育企业,汇集国内外体育会展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会展业集聚区。二是加快淀山湖体育产业集聚区发展。依托淀山湖水域资源,围绕金泽帆船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及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美帆俱乐部等,加快发展淀山湖区域水上运动项目;布局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探索发展航空运动服务综合体、航空运动集聚区和航空运动旅游示范基地,积极引进各类国际顶级航空运动赛事和活动;结合青西三镇联动开发,在练塘万亩生态涵养林、青西郊野公园等地建设和开发户外趣味休闲体育运动集聚区,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三是磨合提炼制度创新实践成果。通过深化改革开放,率先在体育市场准入与监管、行业标准、资质认证和公共体育服务等各行政单元利益实现的叠加区域,推动制度创新的先行先试、系统集成;重点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条件下,探索政府间区域合作行为和市场一体化机制间的融合通道,最终形成以政府间的区域合作为指导、以统一市场的运行机制为基础、以企业运营为主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刘志彪,2019)。
5.2 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区域体育产业有序发展
扭转区域体育资源整合效率低、规模不经济等非一体化现象,推动形成区域体育产业有序发展格局是区域顶层设计的初衷与职能。1)联合编制专项规划。建议上海牵头,联合江、浙、皖多方力量研究、编制和出台《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并做好与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精神和既有规划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区域内体育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一体化。2)构建规划的落实机制。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域内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公共服务等政策,构建全局性、针对性和延续性的专项规划落实机制和保障机制;实施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与责任,并将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3)强化规划落实机制的制度性。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整合区域内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力量,整体协调运作和落实专项规划,从制度或法律上逐步明确并建立明晰的规划落实程序。
5.3 研制竞争政策,构建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
欧共体创建和欧盟运行的实践经验表明,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至关重要(刘志彪,2014)。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协调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进程,重点要联合研制竞争政策以代替传统的产业政策,建立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区域体育市场竞争体系。1)尽快启动对区域内已出台体育产业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的审查。2)推动竞争规则法制化。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区域内体育市场竞争规则的协调可先从体育旅游、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等外部性较强的领域着手,通过协议签订方式予以推动,再适时将协议上升为法律。3)健全体育产业要素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这两个市场的完善是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深化体制改革,推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全面向市场主体释放体育资源,鼓励地方政府及各级体育部门、各类体育组织将赛事承办权、赛事转播权、场馆运营权等体育资源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其次建议依托上海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统筹江、浙、皖三省现有的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搭建长三角地区体育资源流通和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鼓励区域内现有的优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发展体育产权交易业务,积极培育区域内优质体育产权交易中介机构。4)建立健全区域体育市场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议对接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和规则,联合研制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率先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方面试点;联合建立体育产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整理系统,制定相关信用信息在体育产业具体领域运用的具体措施。
5.4 加强合作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聚与企业扩张
根据欧共体市场一体化建设经验,长三角地区应持续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实质性项目合作,逐步实现区域内企业集中、市场集中和产业集聚,夯实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微观基础。1)联合举办国际国内重大赛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机制,构建涵盖职业联赛和业余赛事的区域运动项目联赛体系,联合创办世界顶级的商业性赛事,共同举办奥运会、世界杯等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强化重大体育赛事的区域联动效应,倒逼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快推进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进程。2)组建长三角体育产业集团。鼓励长三角地区体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开展跨区域的兼并活动,组建长三角体育产业集团,通过交易成本内部化和市场结构自我清洁效应,降低区域交易成本,促进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体形式包括长三角区域内体育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国内外体育企业在长三角地区的跨地区发展、长三角地区的体育企业联合起来收购国外企业等。3)搭建长三角体育产业发展平台。整合资源,组建长三角体育产业联盟;依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三角洲总部、上海总站以及上海文广集团,共同打造国际体育传媒集团;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体育金融、体育保险和产权交易中心;依托长三角高等院校,打造长三角体育产业大数据平台和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等。4)打造长三角体育服务贸易示范区。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建设,在竞赛表演、健身休闲等体育服务重点领域开展合作,先行先试,共同打造长三角体育服务贸易示范区。5)培育长三角体育产业品牌项目。办好国际雪联中国城市越野滑雪积分赛大奖赛上海站与浙江黄龙站;持续推进长三角运动休闲体验季、环太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既有品牌项目的打造;充分发挥区域内特色体育产业资源优势,重点围绕竞赛表演、健身休闲、运动健康等领域打造新的品牌项目。
5.5 突破制度瓶颈,完善区域体育产业合作机制
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区域体育产业合作机制是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1)完善协同治理模式。重点将政府行为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结合起来,激发市场主体在推动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2)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管理机构。建议在现有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作会的组织架构和成员基础上,寻求长三角合作办公室的参与和指导,共同组建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调管理机构;以行政协议法为法律依据,共同制定并签署《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合作协议》,该协议要科学合理设置“协调机构”的责、权、利,明确赋予其跨区域的治理效能和法律效力;在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集团联盟现有基础上,探索建立具有跨界协调与服务功能的协会组织和体育企业联盟,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3)强化合作机制的制度性。进一步健全现有联席会议制度;在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调管理机构指导下,健全决策机制、联动机制、落实机制和仲裁机制“四位一体”的区域合作机制;构建一个包括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纪律等内容的整套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形成《协调机构议事决策制度章程》,并得到“协调机构”成员的事前契约化认可。4)构建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体育高端要素跨区域流转,放大其区域带动与示范效应;通过在体育产业领域试点税制改革,构建与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相适应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
5.6 对标国际标准,构建与国际经济规则相接轨的现代体育市场体系
市场一体化是产业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建立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济规则相接轨的现代体育市场规则体系是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1)建立内部改革机制。在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协调管理机构指导下,密切跟踪国际经济规则的高标准演进新趋势,“三省一市”联合建立和系统推进与国际经济规则相衔接的内部改革机制。2)推进行业标准和管理的国际对接。重点围绕体育制造、体育建筑、体育贸易、体育投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体育服务政府采购和体育认证等服务领域,推动长三角地区与国际规则、标准对接,促进区域内体育企业在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3)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是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由之路(张二震等,2019)。建议在长三角体育领域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为区域内各类体育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活体育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生产活力,吸引和集聚全球高端和创新体育生产要素。4)营造亲清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是构建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撑。建议继续推进并深化体育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率先在长三角地区形成成熟的制度创成果;鼓励互联网、大数据、5G等新技术应用,完善体育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长三角地区体育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