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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渔民婚姻形态变迁动因研究

2020-11-24张婧璞

关键词:皮匠皮具工分

张婧璞

(广东开放大学 法律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1)

西藏自治区水域广阔,河流湖泊众多,鱼资源丰富,现知鱼类58个种和13个亚种。(1)西藏自治区水产局主编:《西藏鱼类及其资源》,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受宗教观念和水葬习俗的影响,很多人认为西藏没有以捕捞为生计的渔民,藏民不吃鱼。但1961年岳佐和、黄宏金等在藏南10县做鱼类资源调查时,记录的渔民户数为“日喀则18户、江孜15户、曲水60户、打隆100户、拉孜20户”(2)中国科学院西藏综合考察队编著:《西藏南部鱼类资源》,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0页。;廖东凡描述了雅江上的牛皮船夫;(3)廖东凡:《雅鲁藏布江上的牛皮船夫》,载《中国民族博览》1999年第1期。戴安娜·阿尔特纳关注了拉藏公路修建前后俊巴村渔民生计、工具与生活的变迁,对西藏渔民的生活进行介绍。(4)Diana Altner.Das Ende der Yakhautboote? überlegungen zum technischen Wandel bei den Fischern in Zentraltibet. Technikgeschichte,2008(75):181-185.

现阶段,学界对西藏渔民的研究既少且主要关注渔民生计方式的变迁,着重论述其物质生产方式。对渔民婚姻形态的变迁问题则鲜有涉及。在藏族传统社会,渔民群体处于底层,渔民的婚配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但是,西藏民主改革从根本上变革旧西藏的政治制度,改变了渔民的政治地位,逐渐打破传统等级内婚观念、扩大渔民的通婚圈,促使他们的婚姻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在历时3年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以俊巴渔村为典型个案,分析1950年至2016年间西藏渔民群体的婚姻形态的变迁过程,探讨影响藏族渔民婚姻形态变迁的主要因素。

一、俊巴渔村概况

“俊巴”藏语意思为“捕手”,俊巴村就是以捕捞生计命名的渔村。俊巴渔村隶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拉萨河与雅鲁藏布江交汇处,三面环山、一面临水。该村基本处于藏南水系较为密集的“一江两河”流域的中心地带,是水路连接日喀则、山南和拉萨三地的交通枢纽。俊巴村布局与水域相对位置如图1所示。

西藏民主改革前,曲水县俊巴村归属“雪列空”(甘丹颇章地方政权在拉萨设立管理“雪”地方与近郊18个宗谿的行政、治安和赋税的机构),差税交给“雪列空”下辖的协荣谿队罗塞林,俊巴还需另向拉萨哲蚌寺缴纳摊派差稅。1959年3月,民主改革取消了贡赋差役;1959年9月,实行土地改革。1960年1月,原宗谿合并设立曲水县,由拉萨市管辖,俊巴村隶属曲水县曲水区茶巴朗乡;后经数次曲水县行政区划调整,现俊巴自然村为曲水镇茶巴朗村委会第二组。

俊巴村民主要由渔民和皮匠构成。20世纪50年代,俊巴村有40余户,按平均每户6~8人计算,全村人口约280人,每年仅有2岗收成的可耕地,(5)达瓦(男)从18岁至22岁都去负责给豀卡、哲蚌寺和拉恰列空交税,据他回忆,民主改革前,每年每户交80~100斤一袋的青稞,共交30多袋,约3000斤。按1藏克等于28斤,50藏克算1岗,全村大概土地数为2岗多。多为河滩边沙地。1964年,俊巴村有约67户、296人,有耕地452.1亩,40余户从事捕鱼,约20户皮匠。(6)曲水县档案馆:《曲水县1964年公粮汇总统计表》1965年48卷83页。到20世纪80~90年代,全村约80户、约320人,有耕地约480亩,其中从事捕鱼的约30户。2016年,根据俊巴村村民委员会统计,全村有99户、390人,其中常住人口82户、326人,有耕地680亩,约20户延续捕捞生计。

二、俊巴渔村村民的生计方式及其变迁

生计方式往往与婚姻形态、家庭规模、劳动分工和家庭财产等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一)1950年至1960年

民主改革前,渔民要承担繁重的赋税,包括马匹乌拉差、军差、运输劳役差、船夫差等;糌粑差、皮具税、干鱼360个、干煸牛肉、牲畜差、鸡蛋差、牲口饲草和柴火税等实物税;还需要缴纳大量的代金税(本村不直接生产,折合成货币代替缴纳),如氆氇代金、草场代金、林木代金、佛寺代金等。每年以村为单位缴纳赋税,各户分配,承担劳役或乌拉差的家庭适当减少实物和代金稅数量。

俊巴村民主要以捕鱼和皮具制作为生计,缴纳赋税并承担差役,禁渔期则不可以捕鱼。捕鱼户每年要缴纳50藏克的鱼税以获得捕鱼权,并以渔获交换所得现金缴纳代金税。(7)依据2016年8月田野中获得史料《我等即将衰败的陇巴地方23户共同呈报》所载赋税。50藏克约等于1400斤。每年春、夏季在拉萨河附近由尼木或贡嘎进雅江捕,在曲水大桥附近或拉萨售卖渔获,再从拉萨顺流回村。秋、冬季则去日喀则和尼木等地捕捞较贵的藏鲶鱼(被认为是滋补品,鱼干去水肿),冬季的渔获量通常不大。俊巴村民大多去日喀则、拉孜等地交换日用品,用村中皮匠制作的皮具换回碱面或盐,用在农区换来的糌粑与牧民交换皮板。皮匠制作好皮具可以到拉萨售卖,换取少量日常食品和用品,秋冬季在农区和牧区宰牛羊的时期收集鲜皮板。渔民依靠水路交通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农牧区物物交换的中介角色,物物交换标准如表1。

(二)1960年至1990年

1959年3月,随着民主改革的推进,俊巴村承担的贡税被取消。到20世纪60年代末,俊巴村组建生产队,各户组队捕捞、卖鱼,向队里交定量的公粮、鱼、皮具等,年底分回一部分粮食、肉。1976年,俊巴村改为曲水区茶巴朗公社2大队,30余条牛皮船和网具全部收归大队所有,牛皮船的所有者会获得80元的补贴;每15~20人组队,统一捕鱼换取工分,统一售卖、分配。平时大队统一供应糌粑、土豆、萝卜、白菜、鱼、盐和少量的茶;年底发粮食、肉类、少量糖果。

20世纪70年代末,大队将部分渔获卖给军区,换回米、油、罐头、棉大衣、压缩饼干等物品。虽然是集体经济,但也允许农牧民间进行非商业物物交换,手工业者可以自产、自售、自购原料。(9)曲水县档案馆档案:《1962-1978西藏自治区军区文件(1966-2)》,第15份第41~49页。俊巴村的皮匠在完成大队工分任务的闲暇,还可以外出售卖,也可购买皮板等原料。1983年,实行分田到户,村民的垦荒耕作积极性提高,农耕收获归各户,村里农田数量逐渐增加。1984年取消生产大队,1987年改革开放后,每户按性别和年龄分工从事多种生计,村中农耕、捕捞和皮具生产获得进一步发展。

(三)1990年至2016年

1990年以后,有一定现金积蓄的村民有的去县里开茶馆、承包建筑工程、跑运输、开鱼庄,做起生意,还有一部分人读书当了公务员。村中从事捕捞生产的人数下降。随着西藏旅游的发展,次仁兄弟成立了俊巴皮具手工合作社,收益可观。村中参与皮具生产的人数明显增加。

2008年,俊巴牛皮船舞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 年,俊巴传统皮具制作技艺和鱼宴被列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渔民和皮匠成为非遗传承人,传统技艺受到重视。伴随着西藏旅游业的发展,俊巴村渔民和皮匠们借助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积极参加到旅游产业发展中,村民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市场回报。

三、俊巴渔村婚姻形态的变迁

(一)1950年至1960年

历史上,西藏社会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屠夫、铁匠、渔夫、猎人、揉皮匠等被划为社会最底层,等级内婚是必须遵守的通婚规则。俊巴村主要由渔民和皮匠构成,他们彼此通婚。渔民没有房名,最早的8户皮匠有房名:喜夏、嘉荣、桑嘉、吉卡热、黄噶、日布、桑珠康桑、果厦、蔡康。同一个房名之间不能通婚。

职业分工明确,这种差别甚至反映在服装上:渔户穿白氆氇、皮匠穿黑氆氇,每个家庭只能从事一种职业,分别承担贡赋。每户的青壮年男性轮流承担乌拉差(长途运输差),一旦承担乌拉差,可减少其家庭的实物税和代金税。俊巴村的皮匠还必须完成寺庙的摊派,如县志记载,皮匠需向哲蚌寺总管支付獐子毛藏厚垫60对,牛皮藏式厚垫10对,高僧用藏靴100双,厚垫布料由总管提供,其他均由村中自行解决。(10)拉萨市曲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曲水县志(复审稿)》(未出版),2010年8月,第317页。缴纳每年的差税是每个家庭的主要目标,无法缴纳将有沉重的利息。

1.多偶婚向一夫一妻婚过渡

20世纪50年代,村中有3户兄弟共妻婚,均为嫁娶型兄弟共妻,1户由山南陇巴渔村嫁入,其他2户为村内通婚。其中,2户为皮匠家庭,1户为渔民家庭。另外,村中还有1户为姐妹共夫婚。民主改革前,4户多偶婚家庭占40户总户数的10%。

举村内四夫共妻婚为例进行说明。其谱系关系如图2,渔民家庭的女儿嫁入皮匠家庭。表面看为4兄弟共妻,但实质行共妻行为的只有兄弟两人,另外兄弟二人早年去拉萨专门给寺庙做僧人鞋子,就没有再回村。共妻女性的原生家庭有三兄妹,1女嫁出共妻、1女招赘婿、1子入赘他户,最终留一名女性坐家,照顾家中长辈并以赘婿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共妻男性的原生家庭中的姐妹选择嫁出,共妻家庭承担长辈的照顾责任。

在赋税极其繁重的旧西藏,共妻家庭从事一种生计,女性承担内差、照顾家庭,男性以乌拉差和皮具交换维持家庭延续的物质生产,同时完成人口繁衍,最大限度维持家庭财产。20世纪60年代,一夫一妻婚普及,姻亲家庭间可行交换婚。

2.等级内婚

俊巴渔民行等级内婚、亲缘外婚。在民主改革前,村内渔民和皮匠可以通婚,但是,涉及村外则只能在渔民之间通婚。渔民不会与铁匠、陶匠和屠户等结婚。农牧民也极少与渔民通婚。

渔民有对夫妻行房的禁忌,在出门捕鱼前要去寺庙拜祭,不可同房;制作牛皮船等重要活动,渔民和皮匠都要遵守禁止男女同房的规定。再加上渔民与皮匠村外捕捞和交换的时间较多,这都使得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受限,影响到渔村人口总量的增长。同时,由于受交通出行和医疗条件限制,渔民子女的夭折率较高。

村内渔民和皮匠通婚,有延续生计和资源共享的意义。如图3所示,皮匠果厦家后三代亲属网络中始终有掌握此两种生计的亲戚。皮匠出行依靠渔民摆渡,姻亲网络使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共享。

(二)1960年至1990年

此时期,赋税被取消,俊巴村以集体经济为主。20世纪70年代中期,集体劳动挣取工分成为每户人家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捕鱼的工分最高,成年男性每天可得1工分,女性每天得0.8工分,皮匠工分只有捕鱼者的一半,老人工分按成年男性的40%计,10岁以下小孩即便参与劳动也不能折算工分。每户每月须完成预设的工分数量,这样才能参与分配公粮,供应肉类需多扣工分,多余的工分会积攒下来,年底的时候按不同的工作种类,将工分兑换成人民币,每分0.2元。完不成预设工分量的人家需补回所欠工分折合的货币金额。

为了赚取更多工分,村民们根据自身情况参与多种生产(青壮年捕捞、老年揉皮并制作皮具)。此时期,劳动力多的人家所得工分总量就多,能够分配到的现金和粮食也多。20世纪70年代,村民们将渔获与军区部队食堂、拉萨的一些单位进行交换,俊巴村每年交换得到的物资相对丰富,总体生活相对农牧区更加富裕一些。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修建318国道,村内青年男女开始外出打工修路。

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俊巴村有21户与村外通婚,占总户数的25%(表2)。入村人口多于出村人口,女性嫁入者数量明显增加,并有少量山南、墨竹的农户家女儿嫁入渔村。有1户人家的女儿外嫁农户,来自农牧区的男性开始入赘渔村,也有本村男性入赘农户家庭的现象。渔民通婚圈不断扩大,逐渐打破农牧民不与渔民通婚的界限。总体看,由陇巴渔村入赘俊巴村的男性和嫁入的女性最多,婚姻形态依然以等级内婚为主。

表2 20世纪60-90年代,村外通婚人员

(三)1990年至2016年

经济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婚姻形态。就俊巴村来说,2001年,NM花2万元买了小客车,在拉萨和曲水之间拉客和运货,用了一年半的时间除了收回本金,还赚了1万多元。茶巴朗的农户说:“司机是一个吃得开的职业,那会儿,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想找什么老婆就找什么老婆。司机不仅收入好、见世面,还能买来别人见不到的东西,大部分家庭喜欢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司机。”(11)陈默:《空间与西藏农村社会变迁:一个藏族村落的人类学考察》,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3版,162页。

2002年俊巴村开始修出村土路,到2004年完成完工,交通条件得到很好改善。

2008年,由于入村道路条件越来越好,村内对牛皮船出行的依赖度降低,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甚至开车去捕鱼并把鱼获直接运到堆龙批发市场和拉萨西郊菜场售卖。至2016年,俊巴村有中、小型汽车(皮卡和小车)30辆,29户家庭有车,占全村常住户的36.25 %;有5户人家购置了7台大型运输卡车,占全村常住户的6.25%。

生计多元和交通出行条件的改变,极大地改善了俊巴村村民的经济收入状况,传统的等级内婚被逐渐突破。俊巴村的PBZG毕业后在达孜县当公务员,嫁给当地派出所的民警,逢年过节回俊巴村,她的丈夫有时候也会一起来。通讯技术的普及也成为突破传统婚姻局限的重要因素。2014年,XL在微信上和朋友介绍的女孩聊天,在拉萨见了面,彼此满意。女孩是日喀则达孜人,家庭从事牧业。女孩妈妈同意了婚事,2015年6月女孩嫁到俊巴,生育后代并在村里继续生活。

如表3所示,从1990至2016年,村中有12户人家娶了分别来自林周县、尼木县、山南、日喀则等地藏族农牧民家庭的女性。村里的女孩嫁给了四川、河南的汉族。

表3 1990年至2016年,村外通婚人员

四、影响俊巴村渔民婚姻的因素

通过对俊巴村村民婚姻形态、生计方式变迁情况的描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促成他们传统婚姻形态发生变化的最根本原因,首先是开始于1959年的民主改革。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西藏民主改革彻底了旧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分层严重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广大藏族人民享有了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当家做主的权利。旧西藏严格等级制下的各种社会禁锢被摧毁,每个人的社会交往范围不再受到禁锢,不仅促进了西藏各地藏族人民之间平等的交往交流,密切了彼此之间的关系,更是为像俊巴村渔民、皮匠突破传统等级内婚界限向开放婚姻形态转变的至关重要的原因。传统婚姻形态的根本改变又促进婚育质量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为促进经济生产发展的动力。

其次,经济因素是促使俊巴村渔民婚姻形态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民主改革废除了旧西藏强加给广大藏族人民群众的繁重的税赋,阻碍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制度因素被消除,藏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被激发出来,整个西藏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样得到了显著提高。特别是在旧西藏处于社会底层的俊巴村渔民和皮匠,因为长期以来的生计活动使得他们必须较为频繁地与外界发生交往,开展物物交换,这造就了他们向外谋求发展的特质。当自由市场形成之后,当生产产品的热情得到释放以后,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之后,地处水陆交通要道的俊巴村民率先走上了外向发展经济之路,在政治、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与其他地区的藏族民众相比,他们率先成为经济收益占优的群体。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推动着婚姻形态变化的原因还很多,但是,就俊巴村村民突破传统等级内婚、多偶婚以及婚配空间范围等的限制来看,政治上平等权利的获得、社会上平等地位的确定、经济状况的差异,显然是最为凸显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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