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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思考

2020-11-24魏新政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灌篮 2020年23期
关键词:体系法律体育

魏新政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近几年,在“健康中国”理念和“全民健身”思想全面普及的背景下,公共体育服务具有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成了社会热点话题,各项研究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在国家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已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内容,治理公共体育服务,确保公共体育服务机构的发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加深依法行政理念和措施的落实力度,确保公共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建立健全,将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纠纷问题彻底解决。在国家政府以及体育总局的积极推动下,公共体育服务未来必然会朝着法制化方向不断发展。因此,加强对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采取多元化有效措施促进公共体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有效解决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问题提供重要保障和有效途径。

一、遵循以民生为主旨的“构建性法律”体系完善原则

对于“构建性法律”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社会治理职能的全面落实与执行,确保公共体育服务始终保持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开展各项运营工作,是一种以构建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为目标的治理方式。在对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健全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对“建设性法律”体系的完善力度,这是因为建设性法律体系能够组织公共体育服务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对不同主体在实际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采取的组织与运营活动,使用“普遍性规律”进行制定,从而使不同主体的行为得到规范。虽然“公法思想”传承了千年,然而在构建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领域,依然能够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思路,只不过在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公共体育服务对品质的要求更高、范围更广、内容更详细。

通过建立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对传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将“构建性法律”的本质特征充分呈现出来,而且还能充分融入我国本土化的“民生执政理念”(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权利给予切实保障)、“民生哲学思想”(为公民提供种类多元、内容丰富的公共体育服务),确保城市供给与需求失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城市缺乏必要的公民健身空间等一系列民生“陷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长此以往,不仅能够确保构建的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具有较高完善性,而且还能严格遵循以“民生”为主旨的原则,充分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1]。

二、促进“两型多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包容性发展

对于“两型多部门”法律制度而言,主要是指在公共体育服务的“构建性法律”体系中,所涉及的两种法律类型,即“硬性法律”和“软性法律”,以及涉及社会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从而形成“软硬结合,协同治理”的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格局。

(一)行政法领域中

制定并颁布《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法》,不仅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开展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具体范围明确了解,还要对责任、权利、标准等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具体划分;制定并落实《政府绩效评价法》,并且将公共体育服务评价指标相关内容结合其中,使政府部门对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力度与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确保公共体育供给效率实现最优目标。

(二)在经济法领域

加强对《招标投标法》以及《金融法》的完善力度,对传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竞争机制进行全面改进;加大完善《产品安全法》的力度,确保公共体育各项产品质量能够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力度,对政府部门购买公共体育产品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各项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加强对《价格法》的进行完善,确保建立的公共体育产品机制与公共体育服务价格机制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加强对《公用事业法》的建立健全,并将相关内容充分融入企业主体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相关工作中[2]。

(三)在社会法领域

制定并颁布《体育俱乐部法》和《体育社团法》,对非政府性质的体育组织在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层面具有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加强对公共体育基础设施、体育文化、健身空间等层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确保各项公共体育服务具有的法律依据清晰、具体,将暴徒团霸道、广场舞扰民、夜跑族占路等一系列缺乏素质的社会问题彻底消除;加强对《绩效工资法》的制定与完善,坚持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采取有效的优化配置措施,确保公共体育服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具有较高合理性[3]。

三、加强对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横向与纵向层次的完善力度

(一)纵向层次

尽可能体现法律体系具有的“自上而下”递进特征,通过将低层次的制度、规章、法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整合,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渠道,将相关内容升级为基本法律,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为了确保法律制度具有的作用与价值能够真正发挥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在解决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加强对“惯性法治思维方式”的灵活运用,确保公民应享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权益能够免受侵害;

第二,从宏观层面入手,加强对公共体育服务正确含义的充分理解,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定原则明确掌握;

第三,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使用、评价以及对应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有效规制与统领,对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具有的公共体育服务事务权和财务权明确了解;

第四,通过对各项法律措施的有效应用,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标准进行界定,对各级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具有的职能范围、职能标准、职能边界进行准确划分[4]。

(二)横向层次

各级政府部门对自身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应该履行的具体职责明确了解,以点对点的分类方式,将相关职责进行详细划分,最终落实到个人。与此同时,加强对执行监督措施的有效落实,针对在执行各项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权力失位、职能缺位、职责越位等情况,将行政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确保公共体育服务具有规范化的资料来源、供给主体、管理体制,使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的建立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比如,在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项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单纯依靠《全民健身条例》相关内容,这是因为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具有较高单一性,无法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全方面管理。因此,还要在纵向层次上设置与之配套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的设计与规范条例,具体内容可以详细到公共体育文化组织、体育俱乐部等[5]。

四、积极完善实施公共体育服务立法之后的评估工作

第一,对于立法后的评估工作而言,主要是对公共体育服务立法质量进行评价与检验的具体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立法后评估通常具有较高时效性,对立法的现实作用与理论功能是否高度契合进行考量,从而对法律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掌握[6]。

第二,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必须要严格遵循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将定量与定性措施充分结合其中,确保制定出的评估措施具有较高精准化特点。

第三,经过评估之后,将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为后续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内容的调整、修改、废弃、重新制定、强化执法措施落实力度等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使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具有的现实功能能够充分发挥长效性作用与价值[7]。

五、结束语

公共体育法治化目标的实现要从“立法”入手,这不仅是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全面完善的根本,也是落实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理念和措施的良好开端。然而由于我国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存在众多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导致公共体育服务法制化建设发展目标是无法实现。因此,要借助政府积极的推动力,以公民的实际需求为核心,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使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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