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进程
2020-11-24刘凯
刘 凯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诞生。自1954年第一次提出制定民法典,66年磨一剑,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典》”的法典化历程,不同时期的民事立法都在法典化的历史中留下了闪亮的一笔。民法典的出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在党中央的政治智慧的引领下,经过立法机关坚持不懈的统筹协调,集合了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学术成果以及实务界的法治实践经验的最终结晶,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人类理性和立法技术的集中呈现。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治体系迈入新的阶段,新时代的《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必将在新的历史时期里,在接受时代和人民的检验中不断完善。
一、66年磨一剑:《民法通则》出台前的民法典编纂
《民法通则》出台前,我国共经历了三次重要的民事立法,分别是1954—1958年的新中国民法典编撰、1962—1964年的第二次民法草案的拟定和1979—1982年的第三次民法草案的立法设计。三次民法草案的设计都受到苏联民法的较大影响,体现了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虽然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无果而终,但都反映了我国该阶段民事立法的法治努力。1954年10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刚通过不久,彭真同志(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上指出,“立法权集中到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其有制定刑法、民法等的任务”[1]260-261。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编纂活动。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填补法律缺失的问题,更在于通过法律的建构明确不同主体权责以更好地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为此,我国进行了艰难的立法尝试,民法典编纂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第四次草稿)》(1957年1月15日)、《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七稿)》(1957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稿)》(1958年3月)、《债篇通则(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5日),以及由《买卖契约(合同)第六次草稿》(1957年4月1日)、《承揽契约第五次草稿》(1957年3月7日)、《租赁第五次草稿意见汇辑》(1957年1月14日)、《委任契约第四次草稿》(1957年3月14日)、《保管第四次草稿》(1957年3月26日)等13个部分构成的《债法分则》。我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受苏联影响较大,虽然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只是形成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等不完整的草案,但无论是民法典的结构安排还是具体调整对象均与1922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有共通之处(1)相对于1922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在结构上由总则、物权、债、继承四编组成,我国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次草稿)》只是将物权调整为“所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次草稿)》第二条将民法典调整对象界定为“调整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公民间和它们相互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这与苏联民法将调整对象界定为社会主义组织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间以及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人身非财产关系,基本一致。参见: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一册)[M].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15-30。。
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制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2]99。196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设民法起草小组,开启了我国的第二次民法典的编纂。此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初稿)》(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196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196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1963年7月9日)到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试拟稿)》(1964年7月1日)的过程。此次民法的体例,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典编纂,也不同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而是将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或具体政策写入民法草稿。此次民法体例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结算关系、基本建设关系、劳动报酬福利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多元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将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排除在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试拟稿)》(1964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规定:“财产的流转是根据法律、计划、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在单位之间、单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分配、交换关系,包括: 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贷关系、借贷关系、储蓄关系、结算关系、物资分配关系、商品购销关系、农副产品收购关系、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工程关系、运输关系、租赁关系、劳动报酬福利关系。”。同时,民法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无产阶级政权、防止修正主义与资本主义复辟、保障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为宗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试拟稿)》(1964年7月1日)第二条规定:“本法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任务是通过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为内容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严格禁止一切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以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加强工农联盟,团结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群众,防止修正主义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的复辟,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表现出了极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及工具性。
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目标导向下,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启动第三次民法立法工作。此次民法编纂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0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1981年7月31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2年5月1日)的过程。此次民法草案由民法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继承权、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规定构成。虽然此次民法草案编纂不存在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家庭法(4)有学者认为:“婚姻、亲属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它本质上不再具有商品关系性质……应当由……新型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参见: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等相关规定的阙如,但在篇章结构的安排,特别是民事主体、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独立成编的设计影响了我国后来的民事立法活动。
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相关民事关系处在巨大变动之中,制定一部成熟的民法典的条件既不成熟,也不科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才能产生,计划经济时代即使制定了民法典,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2年5月1日)完成后,立法机关认为,我国应先暂停对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制定应坚持先分步制定民事单行法,等条件成熟再制定民法典的策略。在此思路的指导下,立法机关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2年5月1日)的基础上,渐次展开相关民事单行法的制定工作。
二、中国特色的法典化印记:《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律的时期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恢复,民法的制定成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随着民事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我国立法逐渐走出了一条结合我国实际的法典化道路,即先制定一部统领性的民法通则,再逐渐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渐进模式。1986年,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2年5月1日)的基础上,出台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吸收了1982年民法草案(征求意见四稿)的精华,以‘袖珍版民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中国民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反映了当时我国民法学者和立法机关对中国民法体系的普遍认知,也为后来我国民事单行立法乃至民法典编纂确立了基调”,在中国“民事立法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3]。首先,《民法通则》的出台,以立法形式平息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法与经济法间调整对象的理论争议,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明确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之后民法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调。其次,《民法通则》第五章中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构建了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基本架构,特别是“人身权”独立成节,对公民享有的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实现了民事权利体系的创新,突显了现代民法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人文主义精神,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4]。再次,其克服了前三次民法典编纂中将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外的弊端,实现婚姻法、收养法等婚姻家庭法的回归。最后,《民法通则》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2年5月1日)“民事责任”独立成编的规定,对民事责任制度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奠定了民事责任立法的基础,为民事权利救济提供了合理的规则保障。
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依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等民事单行法。1999年国家统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完善了合同成立、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了合同立法的统一化和体系化,形成了合同的一般规则及重要有名合同制度,为维护市场契约自由和良性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制定,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构建了较为合理的产权框架,使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得以明晰,为不同主体所有物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前提和基础,提升了有限资源配置与交易的效率,规范了不同物权取得的形式和争议解决机制,鼓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的发展,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推动了民事立法的进步。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了系统的全方位的法律救济方法,“标志着我国侵权法与传统债法的成功分离,且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特征的侵权责任法内在体系”,不仅“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为《侵权责任法》未来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而且“适应了我国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特殊需求,为民法典的颁行奠定了基础”[5]。
《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重要民事单行立法的出台,不仅使先制定合同法,再制定物权法,最终形成民法典的立法进路逐步清晰,而且使得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民事立法理念逐步确立,民事权利体系更加丰富、科学,民事权利保护规则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为民法典的真正出台奠定了日益坚实的基础。
三、《民法总则》的过渡时期
正如艾沦·沃森所言:“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6]130《民法典》最终能顺利出台,与最高决策层的政治决心有着密切的关系,与以往中外任何一次民法典制定活动相比,我国这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充分体现了中央的政治意志和决心[7]。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这无疑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同时,“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编纂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并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为基本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8]。并且,改革开放后相关民事立法的出台、实施以及相关民法学理论的积淀,更为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的出台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5)随着《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立法的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分别对其中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学者们对特定制度的研究及制度完善建议等;尤其是针对民法典的编纂,众多学者予以了研究,为民法典的出台提供了理论支撑,如《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张新宝,张红)、《〈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魏振瀛)、《民法的人文关怀》(王利明)、《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杨立新)、《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崔建远)、《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的应对之路》(吕忠梅)、《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赵旭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吴汉东)等。。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了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各编内容形成民法分则,二者合一最终形成民法典。为此,立法机关决定在已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归纳法)对现行民事立法进行科学的整理,以消除矛盾冲突,并对落后或不适应部分进行革新。在此思想指导下,2015年3月开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及中国法学会共同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于2016年初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中央决定制定民法典以来,《民法总则》的制定集合了学术界的广泛共识。作为《民法典》起草参与单位的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向立法工作部门提交了《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作为实际执行机构,多次征求学界意见,并于2015年9月14日至16日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了王利明、梁慧星、孙宪忠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逐条讨论和审议。各起草、参与单位也多次派出代表列席全国人大组织的审议会议,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各政法院校组织了大量不同形式的学术研讨会,相关专业意见最终反馈至全国人大。另外,《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一次为期一个月的草案征求意见便有13 802人参与,提出了65 093条修改意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法总则制定的热情[9]。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修改草案,最终将《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对草案又进行了逐条讨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于2017年 3月11日和13日分别召开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又做了至少126处修改。自2016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予以审议,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进行了审议,历时近一年《民法总则》最终基本成型,并于2017年3月15日被表决通过。
《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立法基础上的提炼而成,其不仅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还确立了各民事单行立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消除了不同民事立法间的冲突,实现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四、《民法典》的诞生
自《民法总则》出台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及中国法学会按照先易后难、逐个拟定的步骤共同准备民法典分编草案的编纂工作,并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民法继承编(草案室内稿)》、2017年8月8日提出《民法合同编(草案室内稿)》、2017年9月26日提出《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室内稿)》、2017年10月31日提出《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室内稿)》、2017年11月8日提出《民法物权编(草案室内稿)》、2017年11月15日提出《民法人格编(草案室内稿)》。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听取五家参编机构及其他个别单位意见,在对相关室内稿予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推出民法典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对征求意见予以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审。之后,鉴于民法典法条数量过于庞大,规范过于繁杂,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立法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21日、2019年6月26日对《侵权责任编(草案)》、《合同编(草案)》、《物权编(草案)》与《人格权编(草案)》、《继承编(草案)》与《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2日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与《人格权编(草案)》、《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19年11月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与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合并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予以初审。2019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民法典(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后,做出提请第十三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并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的基础上,2020年4月20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再次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以2 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诞生,宣告我国开启了民事立法的新篇章,即将走入民法典时代。
我国即将跨入民法典时代,但回顾《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进程,尤其是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制定,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着是否需要法典化、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否应该设置知识产权编等重大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充分的争论,这些争论充分反映了各界对制定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民法典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尤其是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多次进行学术交锋,一时间,该问题成为法学界热烈讨论的核心问题。学界针对这一问题的反复研讨,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得我国的《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有中国特色、集合了中国学术界集体智慧、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完备的现代民法典。《民法典》出台以后,这些学术讨论仍然在继续,甚至已经深刻影响到民法以外的其他学科的立法研究[10]。法典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其体系性,而且在于其开放性,伴随不间断的立法修订,《民法典》时刻吸纳人类最新的智慧,迎接时代发展的需求。
五、结 语
通过对《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梳理,可以清晰地发现,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曲折性和渐进性,民法典编纂必须采取问题导向的立法思维,以合理回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需求。在吸纳《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各单行法的立法智慧的基础上,《民法典》针对网络、大数据、高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全球化以及风险社会等特定时代发展问题而建构的相应立法宗旨、法律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制度,彰显出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及“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等结构体系创新的必然性[1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12]。时代的滚滚车轮仍将继续推动民法典进一步的发展,而民法典亦将继续彰显其时代性、创新性的制度底色,为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