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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利润表

2020-11-24马永义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101312

商业会计 2020年21期
关键词:利润表营业利润

马永义(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101312)

伴随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融资环境、生产经营模式和市场退出方式等宏观经济环境的法制化和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与此相适应,我国近年来对利润表的格式也进行了多轮调整。企业的获利能力无疑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各利益相关者筛选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本文以《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2019年通知”)中已经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利润表格式为蓝本,对如何分析利润表进行专题探讨。

一、利润表总体架构和常规分析方法概述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利润表的具体格式进行了多轮调整,但该表的多步式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仍然是该表应列示的重要节点性指标。至于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项目的增设,一方面是源于国际趋同战略的驱使,另一方面则源于资产负债表观的势强。正是基于该表的多步式结构,才要求各利息相关者在阅读和分析该表时,需要采取结构化的多维视角,避免出现片面化倾向。

相较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业界在利润表的分析方法上还是存在广泛性共识的,这就是教科书上常讲的“结构百分比法”。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以及所占用的资源和规模体量上的差异,单纯依据利润表各项目的绝对金额,往往很难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单纯从理论层面而言,结构百分比法的概念并不难以理解,但从实际应用角度而言,究竟能挖掘出多少结构性关系往往就可能仁智各异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分析过程往往也是获取各类决策所需支持性信息的过程,报表分析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不同,就有可能影响到决策过程或结果。

二、关于营业利润构成要素的剖析

营业利润是利润表中最先显现的阶段性指标,也是实务中人们了解和评估一家企业获利能力的最为关键的指标。由于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企业运营的法制化、市场化色彩也在不断增强和浓郁,与此相对应,近年来,我国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关于传统构成要素的分析

就营业利润的传统构成要素而言,除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这些传统的构成要素,最常用的分析方法就是结构变动百分比法,即分别计算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并通过同类占比前后期间的纵向比较,来获取相关有用信息。

如果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在下降,就意味着企业经营的毛利率在提高,企业的核心盈利能力在增强。在理论上而言,企业毛利率的提高可能是方方面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在进行成因分析时,切忌过于主观化,需要通过具体分析找出最主要的驱动要素,并借此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对于税金及附加项目而言,在企业产品(服务)结构没有发生明显变动以及相关流转税税制没有发生变革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通常会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内,该项占比对于营业利润变动的驱动要素分析通常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如果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在下降,就表明企业销售环节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同时也意味着与上年度相比较,本年度销售费用的增长幅度小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销售活动通常被称为企业运营活动的最后一公里,为了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该项占比下降时,就应该对销售部门进行特别的激励。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让“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不良文化伤及最后一公里参与者的积极性。

如果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在下降,就表明企业最高行政管理当局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从构建良性激励机制的角度而言,依据企业制定的相关考核激励方案,对企业最高行政管理当局进行公开透明的激励本也无可厚非。

如果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在下降,就表明整个企业对于借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了。营业收入是企业偿还借款本息最根本的源头和保障,各类债权人可以将该项占比作为研判企业偿债能力的参考指标之一。对于“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收入”明细项目而言,如果企业为非金融类企业,通过该项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来了解企业对银行借款的使用效率,如果该项占比相对较高,就表明企业并没有高效利用借款资金,甚至有可能成为整个金融市场信贷资金有效传导过程中的“梗阻点”。

(二)关于重分类后纳入的构成要素分析

近年来,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2017版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的发布与实施,“2019年通知”中将原来不属于营业利润构成要素的列报事项纳入了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来加以列报,具体包括“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两个项目,现分别加以具体分析。

1.关于“其他收益”项目的剖析。“2019年通知”中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该项目在营业利润构成要素中进行列报,是与2017版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分类及确认、计量规则发生变动相衔接的,这也是确保报告类准则与非报告类准则有序衔接的具体举措。

在2006版政府补助准则中,企业收到的所有政府补助最终都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过往的上市公司中曾出现销售毛利为负数,但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却为正数的矛盾现象。伴随2017版政府补助准则的发布,企业收到的与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被确认为其他收益,并要求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2019年通知”进一步将“其他收益”项目归类为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

笔者认为,企业获取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源于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将其纳入营业利润构成范畴才符合该业务的经济实质,同时也可以从技术层面避免出现销售毛利为负数但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却为正数的矛盾现象的出现。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被列报为营业利润范畴,企业也获取了与其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获取的营业收入相比,获取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容易受到政府扶持政策变动的影响,一旦政府补助政策“退坡”,就会对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其他收益”项目金额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百分比较高的企业,各类报表阅读者有必要关注政府补助政策的变动趋势,以便合理规避政府补助政策调整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2.关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剖析。“2019年通知”中规定:“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列报是与42准则及其指南相呼应的,“资产处置损益”是42号准则指南中设置的会计科目,尽管该科目的使用说明以及“2019年通知”中对“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填列说明均描述得较为复杂,但其核心内容是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相对应的,其中关于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排除性描述,是因为这些项目的处置分别适用其他各自的具体会计准则。

从纵向比较中不难看出,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损益由原来在营业外收支项目下列报调整为在营业利润范畴来单独列报。笔者认为,该项调整是与企业运营所面临的相关宏观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运营的法制化及市场化环境日益明显,市场准入外加负面清单机制的确立,给各类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退出的市场化机制也在逐渐完善,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法则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新常态”。鉴于上述宏观环境的变化,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活动均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而带来的不确定性的自主性市场化行为,将“资产处置收益”纳入营业利润范畴来单独列报,是会计规则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资产处置收益”被纳入了营业利润范畴来单独列报,但非流动资产处置行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比较,其持续性和可比性相对较弱。当“资产处置收益”与营业利润的其它构成要素发生背离时,各类报表阅读者要高度重视并评估其对营业利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其它构成要素的剖析

本文将除上述两类构成要素以外的营业利润的其它构成要素一并归类为其它构成要素,现分别加以具体分析。

1.关于“研发费用”项目的剖析。“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类费用原来在“管理费用”项目中一并列报,“2019年通知”中将其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离出来并单独列报。尽管目前我国并未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修订,但“2019年通知”将“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报的举措是完全符合创新驱动新发展理念的。通过计算“研发费用”项目占营业收入项目的百分比,就可以了解企业对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同时结合企业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可以进一步了解对自行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谨慎度,进而折射出企业管理层面向未来的自信心。

需要着重提醒并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前期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率较低,通常会导致企业后期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各类报表阅读者对此类驱动要素导致的过高毛利率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2.关于“投资收益”项目的剖析。从驱动要素层面来划分,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2019年通知”中要求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单独列报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子项目属于持有收益,企业获取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持有收益,尽管表明前期的投资决策获取了有益的回报,但投资企业只是持有性投资收益的被动获取方,投资企业对持有性投资收益并无决定性话语权。

“2019年通知”中要求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单独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子项目属于转让收益,反映的是企业转让债权投资而获取的收益。尽管企业获取债权投资转让收益,是企业主动作为的积极成果,但转让性投资收益的获取通常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体而言,通常不宜用今年的投资收益去做明年的心理预期,对于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例较高的企业而言,各类报表阅读者应慎重评估该类企业后续年度的营业利润的获取能力。

3.关于“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的剖析。该项目的设置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24号指南)相呼应的,在企业实施净敞口套期时,由于形成净敞口的被套期的各组成项目往往会影响到利润表的不同列报项目,为了不影响利润表各列报项目的可比性,24号指南单独设置了“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用来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24号指南相呼应,“2019年通知”中在利润表中单独设置了“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

尽管“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属于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恰恰由于其单独列报,并未因此而影响报表阅读者对企业基本面的可比性分析和判断。此外,通过“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的单独列报,还有助于报表阅读者对企业通过套期安排来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出相应的了解和判断。

4.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剖析。该项目反映企业投资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获取的后续计量损益,该项损益属于持有性损益而并非已经实际实现的损益,且无实际现金流量相对应。尽管被归类为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但与企业的“基本面”关联性不大,通常被业界称为账面“浮盈或浮亏”。如果该项目占同期营业利润的比例较高,各类报表阅读者应慎重评估该类企业后续年度营业利润的获取能力。

5.“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剖析。“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企业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该项目是伴随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而新增的营业利润构成要素,在此之前该项目的金额一并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列报。该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持有相关金融资产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与企业基本面关系不大,其性质属于持有损益且无实际现金流量相对应。由于该项目的金额是在概率加权基础上计算而得的期望值,该项目的金额比较容易受到企业主观估计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企业“调控”各期营业利润的“路径或筹码”,在已经计提了足够比例的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即便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发生了实质性损失,但通过相关减值准备的转出仍可以实现账面上的“获利”。

6.“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剖析。“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会计期间企业计提的除金融资产外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该项损失理论上的含义反映的是相关存量资产面向未来获取现金流入现值能力的衰减程度。由于对相关资产面向未来获取现金流入现值的估计通常会受到众多主观假设的影响,“资产减值损失”项目通常也会成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当该项目的绝对金额较大或占营业利润的比值相对较高时,各类报表阅读者需要对营业利润的纵向可比性做出慎重考量。

三、关于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剖析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属于利润表的传统构成要素,伴随近年来企业面临的宏观经营环境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的不断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演进,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报的内容呈现出逐步减少的迹象。依据“2019年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报的项目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营业外收支项目与企业的正常营业活动无关,且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在进行利润表分析时,如果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的纵向变动趋势出现了背离现象,报表阅读者通常应依据营业利润的变动趋势做出相应判断或决策。对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宜过喜或过悲,更不能被利润总额与营业利润出现的背离迹象而蒙蔽。

四、关于所得税费用项目的剖析

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发布与实施,企业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利润表中所列报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既受到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应纳税行为的影响,也会受到企业实际选择的会计政策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影响。换言之,纳税影响会计法在技术层面给企业实施净利润的“主观管控”提供了可能。

此外,通过利润表上列报的所得税项目的金额与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之间的横向比较,可以从总体上体现出企业所选定会计政策的谨慎度,进而折射出企业出资人的主流价值观和自信度。

五、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的剖析

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演进历程而言,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发布而诞生,但从会计实务层面而言,我国要求上市公司在2009年的利润表中就需单独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2009年的年报中要求上市公司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但从总体上而言,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未对哪些交易事项可以或应当在该项目列报做出明确规定。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观察,2009年上市公司对该项目的列报就出现了“信马由缰”的迹象,进而导致财政部会计司在2010年年报编制之前专门对“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交易事项做出特别规定。

笔者注意到,伴随2014年度和2017年度相关非报告类准则的修订或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在逐步扩容,但这些交易事项分散多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时至今日,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使用说明尚未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鉴于目前“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分散在若干具体会计准则的客观现实情况,笔者建议,财政部会计司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该科目的使用说明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以便指导实务应用。

从总体情况而言,“2019年通知”中所要求列报的“(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均与相关资产或负债要素的后续计量相关,反映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面向未来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其中,前者伴随相关资产或负债在未来的终止确认会实质性影响到以后相关时点的净资产,后者伴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终止确认而影响相关期间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列报对于报表阅读者判断和分析企业的总体和实质上的获利能力或净资产的增值能力会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利润表的有用性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强。

总而言之,应采用结构百分比法来多视角分析企业获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含金量及其纵向变动趋势,进而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出科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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