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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第1次分合(1949—1969)

2020-11-23庞琳吴建征

山西农经 2020年19期

庞琳 吴建征

摘 要:供销合作社在成立后的20年里,曾经与国营商业经历了分和。1958—1961年为与国营商业的第1次合并期,1961—1969年为与国营商业的第1次分离期。供销合作社在与国营商业分和的过程中,自身职能和业务属性也呈现出一定变化。论述了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第1次分和。

关键词:第1次分和;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9-004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1.2        文献标志码:A

1  与国营商业系统的第1次合并(1958—1961年)

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后,中央便开始提出在经济管理领域进行改革。在1957年的八届三中全会上,相关人员系统讨论了经济领域的3个草案。其中,《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规定》明确提出:各地县级以上商业机构设置,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设置方案。当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商业机构合并设置的情况时,在财务上可改变以往各系统独立核算的模式而进行统一核算,但在业务政策层面仍然分别接受以往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商業性机构与企业管理机构在原则上进行合并[1]。这样,全国的商业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精简机构”与“人员下放”成为改革的显著特征。有些地区出现了“五合一”(商业、供销合作社、外贸、城市服务、粮食等部门合并)现象。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与改革问题,李先念等认为,应该将县级供销合作社及以上各级社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

1958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了“第二商业部”,但此时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依然存在,该机构挂第二商业部与供销合作总社两块牌子。既然上述两个单位合并成为新的“第二商业部”,理应取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城市服务部”的牌子,为何又依然保留“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原因主要在于方便参加国际合作社领域的相关活动,因而在各级商业部门中挂供销合作社的牌子,继续保留各级供销社的名义。这是国家在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组织的改革,对于县以下供销合作组织而言,则是将社员股金退还个人,将社员分流,一部分留在基层社,一部分转入农业社的供销部。

在这次合并与改革过程中,商业、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全部归入人民公社,这些单位的人员、资产也一并归入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领域则按照国家的总体改革要求,合并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同级商业局,县级以下基层社划归给人民公社,成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

合并完成后,供销合作社原有、属于农民自己、具有集体性质的经济合作组织不复存在,基层社变成了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和管理的供销部。在此基础上,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短期内使供销合作社完全变成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农业生产领域则为集体所有制,这显然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县城和乡镇的私营商业人员大多变为国营商业职工,极少部分继续留在合作商店中,其余的个体商业人员转为人民公社社员或成为工厂工人。这样,国营商业成为垄断全国城乡市场的商品流通体。

一般认为,国营商业应该担负起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重任,但在“大跃进”时期,国营商业部门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农村产品收购领域,人们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农村的农副产品,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工业品采购领域,不论质量与价格,没有进行市场需求调研,盲目收购;在销售领域,工作重点转移到重工业方面,为炼钢、采矿、筑路、水利等领域提供各种原材料,忽视了城乡正常的生产与生活资料供应,忽视了为轻工业领域提供农副产品的任务。这样的运营方式使广大农民失去了农业和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导致农副产品大幅减产。

对于供销合作社与商业系统的第1次合并,主要是由于人民公社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推动改变了合作社经济在中国农村生存与发展的条件。1958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社改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1.2亿农户加入,占总农户的比例超过99%[2]。

这样,传统的土地私有和家庭经营模式被人民公社所取代,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体的农户转变为“政社合一”的集体性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建立起来的“七所八站”以及农村的各项制度逐步取代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村提供的多项服务。

事实上,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服务范围呈现弱化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通过人民公社进一步保证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掌控绝大多数主要农产品业务,进一步深化统购统销制度,从而有效保证了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原有的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影响了供销合作社在这一时期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

2  与国营商业系统的第1次分离(1962—1969年)

1961年,我国召开了八届九中全会。八届九中全会的核心议题侧重于国民经济领域。在这次会议中,国家正式批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从1961年开始,我国进入为期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期。这一时期,商品市场呈现出了好转趋势。正如李先念所说:“商品有所增加,市场经济形势有所好转[3]。”

但在调整初期,商业领域的农民经商、工人经商、地下商店与工厂、私商贩运等商业行为仍被视为投机倒把行为,农村社员经营多种副业被禁止。八届九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了对恢复供销合作社、恢复手工业等若干农村问题进行调研。许多党内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到各地农村开展了深入调研,得出的总体结论是:在“大跃进”时期,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的合并不符合我国农村发展需要,合并反而会给我国农村的发展和商品流通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党内许多同志和专家学者建议恢复供销合作系统的独立建制,但对如何恢复则有不同的看法。

此外,也有部分人士不同意恢复供销合作社的独立建制。196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文件明确规定:要不断扩大农产品收购合同制度范围,实行统购合同、定购合同以及议购合同;迅速恢复被撤销或合并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包括合作商店与小组,并且要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由此可知,根据196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国社会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打破了“大跃进”时期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模式,社会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变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农村集市贸易。

1962年底,供銷合作社从商业系统中分离出来,自上而下恢复了供销合作组织。需要指出的是,供销合作系统与国营商业合并近4年,农村经营状况、合作社的组成状况、商业形势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因此供销合作系统在恢复的过程中,需要划分和处理许多问题。一是关于经营领域的分工问题。在农产品收购领域,大多数地区按照三类商品进行分工,即国营商业经营一、二类商品,供销合作社经营三类产品,这与1957年以前城乡与商品分工的状况基本相似。二是干部配备领域。在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许多干部的岗位有所调动,致使分离初期干部严重不足。三是财产问题。一部分地区的财产交接处理得较好,但一些地区需要处理好商品问题和资金问题,在交接、处理等方面没能迅速理清。如何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今后供销合作系统和商业系统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1964—1965年,国家开始倡导在广大农村建立代购代销点,这是供销合作系统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又一重大改革。供销合作系统之所以倡导此项工作,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全国商业工作中“四个面向”的政策导向。“四个面向”为面向农村、农业生产、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二是代购代销点能够直接与农民社员接触,最能反映群众的客观需求。三是从当时全国商业网点的分布来看,广大农村网点偏少,通过代购代销点可进行有益的补充。四是代购代销点能够有效阻止私营商业与农村社员群众的不合理接触。

为有序推进乡村代购代销点开展工作,供销合作系统在县级地区设立了“商业下乡办公室”,在基层社设置了“商业下乡工作队”,这种方式不仅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而且在供销合作领域可演化成为亦商亦农制度。这种劳动制度的出台解决了大队代购代销点的营业员问题,即代购代销员的身份仍然是农民,在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劳动的同时,可开展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德寿.中国供销合作发展史[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蒋省三.供销合作社六十年制思辨(上篇)[J].中国合作经济,2013(6):19.

[3]李先念.李先念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