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企业尽职履责 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2020-11-23蔡猛
文/蔡猛
本期话题
如何看待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3 月10 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今年要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这样修改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哪些有益之处,是否会加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负担?安全管理人员应该从哪些方面正确理解和适应“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即将给自身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前的各类违法行为止步于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刚性在事前阶段变得失于宽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就是为了补齐这一短板,也是基于系统思维构筑系统安全的一个重大突破,有利于推动系统安全稳定发展。
一是有利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从“事后”延伸至“事前”,首次将刑事处罚涵盖了安全生产全过程,更是由被动处理向主动作为的重要转变。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刑事处罚的多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必须而且必要,但事故已然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经造成,再严厉的责任追究都不免有“亡羊补牢”之嫌。
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履职负责、履职尽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矛盾叠加导致的,但归根到底在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一味追求“效益”,安全管理不重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随波逐流、得过且过,安全管理人员抓问题整改有心无力。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后,企业负责人在安全问题上势必不能仅算“经济账”,心怀侥幸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也不能为了工资报酬赌上自己的“政治清白”和长远利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必然加强。
三是有利于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安全监管不到位”是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高频词,企业“捂盖子”,监管部门“揭盖子”,企业与安全监管部门一直是一对矛盾的对立面。但是,保持安全稳定发展,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一致的。随着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工作的深入推进,安全监管不能“一查了之、一罚了之”成了共识,但少数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开展大包大揽大操大办“保姆式”监管,本来想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结果事与愿违,越位的服务带来企业能动性的下降,滋生等、靠、依赖的惰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后,法律的刚性得到进一步彰显,依法监管不越位、不缺位,安全监管效能也必然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