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研究
2020-11-19汤薪玉李湘黔
汤薪玉,李湘黔
(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73)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指出要“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提高军民协同创新能力,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1]军地协同创新是合理配置军地创新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兴军的内在要求。军地协同创新是涉及军地多元创新主体的复杂系统工程,各创新主体间存在的分割、孤立等现象,以及创新体系涉及的利益分配、长效激励和补偿机制等问题,是制约军地协同创新效率与合作稳定性的主要难题。破解军地协同创新中的补偿激励问题,不仅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地生根,更能促进生产力与战斗力相互转化。
国外学者对补偿激励机制的研究多从生态补偿机制开始,如Cuperus 等[2]研究了生态补偿的内涵,认为生态补偿是对某区域生态功能造成损害后的一种补贴与补助;关于创新补偿,主要是针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性提出相应的补偿机制与模式,如Hewlett 等[3]认为企业创新活动的选择是存在风险的,必须引入风险补偿机制提供相应补偿。国内不少学者对创新活动补偿展开研究,如叶伟巍等[4]通过复杂系统理论分析,仿真研究了不同政府政策下的协同创新激励效果,结果表明企业对创新要素的吸纳能力在不同政策下都表现出重要影响作用;张春辉等[5]研究指出创新产品补贴与创新投入补贴是两种典型的补偿方式,前者注重创新产出的补偿与激励,后者则侧重于对创新行为的引导。学界对协同创新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系统性研究成果较少,尤其是在军地协同创新的补偿激励机制方面,虽有提出部分建议,但并未形成系统的补偿激励机制,如周莹莹等[6]从组织学习的角度研究了团队激励对组织协同创新绩效的影响;黄飞[7]研究提出了在军地协同创新过程中,对优势民用企业提供竞争失利补偿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李响[8]运用创新网络理论对军民两用产业集群创新驱动能力进行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控制焦点企业的聚化能力引导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演化方向;刘威[9]从要素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角度出发,对构建基于信息、技术、人才和利益共享状态下的军地协同创新体系进行探讨,认为应该通过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张兆勇等[10]研究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以产业化平台推进军地协同创新的新模式,认为完善军地协同创新模式对于打破军工企业长期形成的封闭局面、营造区域创新环境的意义重大。
现有文献对于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这一方面的问题研究相对较少,更缺乏理论研究,研究深度有待加强。因此,亟需从学理上对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进行阐释,破解实践难题,促进产出工作指导性成果,提供具有深度理论支撑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推动我国军地协同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2 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内涵界定与意义
2.1 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内涵界定
补偿,汉语词典的解释为赔偿、抵消损耗。同时,补偿又有心理学上的含义,是指当一个人存在身心缺陷时,通过自己其他方面的努力来弥补这一缺陷[11]。在经济学中,补偿的含义是存在多个利益主体时,在相关利益主体的一方因另一方的某种行为导致有形或无形的损失后,由受益者通过货币资金、实物、优惠政策等方式,按照协商一致的程序和标准对受损一方进行弥补的行为。激励主要有两种模式:正面激励与反面激励,补偿是对协同创新过程的一种正面激励方式。军地协同创新既是国家高效配置创新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但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存在多个创新主体,需要进行协调与利益分配,当技术人员、思想观念等条件都具备时,如果没有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那么协同创新就成了无源之水。综上,本文对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进行定义: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是为了维持军地协同创新模式高效合理运行,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政策层面、实物层面、资金层面建立包括补偿激励原则、补偿激励主体、补偿激励对象、补偿激励类型等一系列补偿制度安排,弥补协同创新过程中相关创新主体所受的损失,将外部性内在化,从而激发军民两系统间以及政府、产学研、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多元化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与动力,增强各主体间的协同互动,平衡协同创新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推动军地协同创新的持久长足发展。
2.2 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是推动军地协同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军地协同创新是军民两系统间创新资源相互融合、双向转移以及信息流通的过程,既是深入推进国防科技领域军地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大力推动下,军地协同创新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协调机制不健全、军民信息共享不通畅、利益分配不均、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因此,打破军民利益藩篱、平衡利益诉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是推动军地协同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一方面能弥补因多元参与主体和国防知识产权特殊性造成的获益与贡献度不对等的问题,另一方面能保障社会资本获得相应投资回报并激励其投入创新要素参与军地协同创新,从而保障军地协同创新的发展活力与发展后劲。
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是挖掘社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能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显得相对疲软,而如何更好地发挥军地协同创新对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的拉动作用与溢出效应,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军、民两系统间的良性互动能对产业革命起到重要的催化作用,体现在国防科技工业长期积淀形成的军工优势创新技术向民用领域开发共享催生优势产业链,和民用先进技术注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激发出无限创新活力两个维度。军地协同创新本身就是对社会创新能力的挖掘和对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能根据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将军地协同创新带来的各种效应和收益合理有效地配置给各个参与主体,从根本上激发社会创新能力,优化社会创新资源的配置。
建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是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现实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市场应在军地协同创新深入发展过程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军地协同创新是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重要体现,也是涉及军、民两个系统多元创新主体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由于其本质是科技创新活动,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都带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其中,外部效应使得市场失灵,建立军地补偿激励机制将外部性内在化,纠正市场失灵带来的影响,平衡各主体收益,因此能有效保障市场在军地协同创新过程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3 构建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
军地协同创新不同于一般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更多的参与主体、军民两个系统间存在的天然差异等使得军地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问题是军地协同创新产生的外部性难以转化为内部主体的收益,从而如何对此进行补偿激励的问题。要使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能有效激励各主体参与协同创新,首先需明确其补偿激励原则、补偿激励主体、补偿激励对象、补偿激励类型等要素。
3.1 补偿激励原则
补偿激励原则为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提供根本性的指导与方针。(1)帕累托最优原则。补偿激励机制设计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整个军地协同创新的最优资源配置,通过一系列帕累托改进而使得协同创新各主体实现共赢。(2)“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综合考虑协同创新成果带来的各项效应,确定用收益向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平衡各主体的利益诉求。(3)“谁控制,谁补偿”原则。由于协同创新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产权的形式确定相关权利,一旦获得产权,便获得了创新成果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将带来后续源源不断的收益。
3.2 补偿激励主体
军地协同创新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决策主体、科研开发主体、管理主体和技术生产主体等5 类主体。补偿激励主体是军地协同创新的受益者,分为直接受益者与间接受益者。根据军地协同创新的3类不同模式即军民两用、军转民、民参军,补偿主体可以是军方、政府、军队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民用企业、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组成。
3.3 补偿激励对象
补偿激励对象是指在军地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或所付出的成本小于获得收益的一方,也是补偿资金、实物或政策的承受者。在军地协同创新的过程中,这类主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付出了相应代价但并未得到预期回报(如产权、利润等);二是带来显著的正外部性而没有相对应的收益。根据不同情况,补偿对象可以是军队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民用企业、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
3.4 补偿激励类型
补偿激励类型一般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政策层面、实物层面、资金层面等出发,以实物、资金、政策等形式出现,根据不同主体偏好的利益诉求,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补偿方式。
(1)资金补偿。资金补偿是最为直接的补偿方式,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补偿。对于军事技术或民用技术的原有控制方而言,其已承担技术的初始研发经费,针对需求转变,协同创新进行二次开发和技术转移仍需要继续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此时,政府需要通过一定的资金补偿激励措施协同创新活动有序开展。二是利润提成。当创新成果投入生产盈利后,相关主体根据盈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取技术分成。
(2)政策补偿。政府对军地协同创新的政策补偿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政资助,主要是政府采购。政府通过采购参与协同创新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二是税收优惠。政府通过对军地协同创新参与主体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征、免征或实行优惠税率,降低其研发成本。
(3)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已成为我国激励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方式。军地协同创新的初始技术的控制者与持有方进行协同创新产生新的技术后,不是直接获取现金支付,而是折换成相应的股权,再通过将股利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返还给初始技术持有主体。技术入股的形式将参与各方的利益锁定在一起,有利于军、民两系统间形成最为牢固、高效的协同创新系统。
(4)知识产权补偿。知识产权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是由于知识产权可以为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相应的收益,然而国家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等军事技术属于国有资产,但未对利益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未涉及国家机密的军转民协同创新成果,其收益分配由参与各方按贡献度协商决定。在军地协同创新过程中,可以对相应承制单位授予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作为补偿。
4 案例分析——“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
4.1 案例情况简介
(1)超级计算机技术简介。超级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以及国防安全等经济社会各领域作用重大,已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美国最先开始超级计算机技术的研究,二战后美国发展战略核武器需涉及大量复杂计算,IBM、CDC 以及UNIVAC 等世界著名计算机公司纷纷致力于早期超级计算机系统的开发[12],世界第一台超级计算机由CDC 公司研发。之后,欧洲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等也开始在超级计算机领域开展技术攻关。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开始计算机领域的研究工作,1959 年,中科院计算机技术研究所研制出中国第一台大型电子计算机。20 世纪60 年代,“两弹一星”研制成功后,我国尖端高科技的发展迫切需要运算速度极高的超级计算机,1983 年,国防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国防科大”)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巨型计算机“银河-I”。近年来,在国家“863 计划”等多个科技计划的持续支持下,我国在超级计算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曙光系列”“天河系列”等为代表的超级计算机的性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超级计算机技术是典型的军民两用技术,社会经济、科技、国防等领域存在一系列复杂、大型且运算量巨大的问题,都必须依赖超级计算机技术,其应用领域包括核武器研制、航空航天等军事领域,也包括互联网、大数据、气象预报、人工智能、基因测序、金融、资源勘探等民用领域。
(2)“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协同创新基本情况。“天河一号”是中国首台千万亿次超级计算机,从2008 年开始研制,历时2 年时间研制成功,在天气预报、航空航天和海洋环境模拟仿真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国防科大凭借其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可靠的研制方案和强大的技术基础获得了科技部“863 计划”重大项目资助开展“天河一号”研制工作。应科技部要求,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必须落地应用,“天河一号”研制成功后,相继在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长沙中心和广州中心投入运行,取得了广泛的成就。其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与国防科大联合建设的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隶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事业单位,十分注重“天河一号”的推广应用,大力支持技术原始创新和产业创新,中心员工负责地方项目的对接,国防科大则派专业人员负责超级计算机运行等技术工作,具体合作模式如图1 所示。各超级计算中心充分利用高校与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联合建立分中心,并为高校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实践场所,推动技术原始创新;同时,与相关企业共建实验室,共享“天河一号”资源,促进产业创新。“天河一号”的研制过程中首次尝试了军地合作,科研院校、生产厂家、终端用户等多家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开发模式。
图1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协同创新模式
4.2 案例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分析
“天河一号”通过协同创新成功研制并实现在多个领域转化应用,综合效应辐射全国,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主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是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的成功案例,下文将对其协同创新过程进行具体分析(见表1)1)。
(1)参与主体分析。参与主体中,科技部代表中央政府,提供主要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为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地方政府,为“天河一号”的研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和完善外部环境;国防科大是主要研发者,长期以来形成国际领先水平的超级计算机技术,提供科研技术和科研人才;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由政府拨款所建,为协同创新技术成果应用平台。
表1 “天河一号”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
(2)利益诉求分析。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从国家科技发展前景考虑发起“863 计划”,其主要利益诉求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综合国力的增强;天津滨海新区是地方政府代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其主要利益诉求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形成地方政府的良好政绩;国防科大是主要的研发主体,作为肩负国家国防科研领域研发创新重要使命的军事院校,承担多项国家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在“天河一号”协同创新过程中进行高强度科研工作,以实现多个领域的技术突破,更是形成了从“银河”到“天河”的科学精神等精神动力,其利益诉求主要是完成国家科研任务、实现学校价值的提升,同时获取相应研发经费以进行后续研究;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是国防科大与天津滨海新区共建的技术应用平台,作为技术与用户终端的对接机构建立客户集群,其主要利益诉求是实现技术应用平台的高效运转,并实现经济利益。
(3)外部效应分析。“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具有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高端产业领域都不可或缺的军民两用技术,对整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总体安全都有着重要战略作用,同时其校、省(市)军地协同创新模式对其他地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于整个国家正外部性明显,因此中央政府作为主要的协同创新补偿激励主体;“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落户天津市滨海新区,对地区经济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对滨海新区招商引资、超级计算机技术产业集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等增添了强劲动力,事实证明,超级计算机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滨海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滨海新区也成为建设军地协同创新体系的示范区,由此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也是协同创新补偿激励的补偿主体之一;对于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而言,其在成立之初依靠政府拨款维系经营,而今用户需排队使用该技术应用平台,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也是协同创新补偿激励的主要补偿主体。而国防科大作为研发主体,其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研发,攻关取得的技术属于自主创新成果,因此应为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对象。
综上从“天河一号”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创新成果的外部效应分析,其协同创新补偿激励的补偿方式主要采取资金补偿,附带提供研发场所等硬件设施的实物补偿。从实践情况来看,补偿合理有效,有利于激发各创新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4.3 案例经验启示
(1)政府主导与保障作用明显。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作为主要补偿激励主体,中央政府的重大项目支撑为协同创新提供了引导与资金支持,同时地方政府配套相关支持政策与资金补偿形成完备的服务体系,从技术平台的建设到项目推广等方面推动了成果转化。
(2)构建高效的成果转化模式。军民两用技术的协同创新成果最终要转化为以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为主的综合效益,这样才能实现补偿激励。在“天河一号”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研发方国防科大与技术推广方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密切联系,通过有效沟通解决技术问题与利益分配问题,提高协同创新效率,建立了政府、学校与企业的军队与地方共同协商共事的成果转化机制和补偿激励机制,实现了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的多赢。
5 对策建议
5.1 积极构建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平台
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平台是推进军地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但军地协同创新涉及军地多元参与主体,军用系统与民用系统的利益诉求与运行机制各有特点,创新体系间的交流与合作缺乏广度和深度,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搭建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要素流通与信息对接。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的工作运行机制应包含以下3 个方面:
一是军地信息共享机制。该机制能保障平台发挥其信息共享功能,可主要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军地科研技术数据库、军地科研成果数据库以及优质科研人力资源数据库,为军地协同创新信息共享搭建沟通桥梁,打破军地藩篱,解决军地沟通不畅等问题。通过信息共享,军地协同创新参与主体能充分提升合作效率,为合作所涉及的利益分配和补偿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机制。优化军地协同创新要素的资源配置能有效提升军地协同创新效率和质量,为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工作提供先决条件。一方面建立以高新技术军地企业为主体,以军地产业园或军地示范基地为载体,将军地协同创新的优质创新要素和军地产业链充分融合的产业组织模式;另一方面推动军地产业联盟建设,实现军工企业、军方科研院所和高校、优质民用企业以及民口科研院所高校所等军地协同创新要素资源载体的集聚。
三是协同创新成果管理与运营机制。军地协同创新成果是协同创新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体现,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专利等等,运营和管理军地协同创新成果是激励参与主体积极性的有力抓手,通过协同创新成果管理与运营,使军地协同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为技术入股等补偿激励方式的实施提供支撑。
5.2 形成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推动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实施的基础性建设,影响军地协同创新组织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引导主体选择策略与行为方式,选择策略与行为方式则直接决定发展模式的效率和效果。
一是构建高效协同的组织管理体系,解决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中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问题。建立统一领导的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工作领导决策机构:在中央政府层面,在已成立的中央军地委员会建立分管机构,分管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总体构建;在军队层面,在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军地局成立下属机构,分管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工作,并负责与中央政府对接;在地方政府层面,依托现有省级军地办公室建立相应分管机构,发挥纵向承上启下以及军地横向协调作用,根据中央指示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政策,并监督补偿激励机制的落地实施。
二是建立系统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解决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缺乏相应法规、法规是否可执行以及政策落地难等问题。依据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管理主体,对于涉及军地双方的部分,双方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出台相关政策,对涉及补偿激励原则、补偿激励类型等问题进行规范,使得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同时,应及时调整和修订不适宜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已有规章制度,对于一些原有规章制度在军地多部门间衔接配套不畅的内容进行统一,为政策落地实施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三是形成制度动态反馈与重塑机制,解决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运行缺陷与问题。随着目标与任务的与时俱进,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要适应新环境需要依靠动态反馈和重塑机制,以已实行的补偿激励机制的运行绩效为依据,广泛征集其存在漏洞和缺陷,形成良好的动态反馈,并根据国家发展要求与地方实践现状制定完善和重塑计划。
5.3 充分发挥军地协同创新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实施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无论是军工企业还是民用企业,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环境,也离不开金融中介、科技中介等社会服务机构。军地协同创新作为创新组织模式的一种,同样面临研发风险,对于研发失败需要依靠金融机构、科技保险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一是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充足的资金是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担保、风险投资、信托等多样性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机构。改进军地协同创新的专项贷款管理制度,开设军地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贷款风险评估模型,进一步优化军地协同创新发展的金融环境。在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补偿方式中,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如科技保险等。此外,设立军地协同创新专项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军地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补偿,并扩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建立起多层次、高效率的金融支持体系。
二是强化中介服务体系。一方面,着眼于军地协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发展,提升其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评估认证、技术交易与成果转化等功能;另一方面,对于现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建立统一的绩效评估指标,根据评估情况深化中介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让市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军地协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从而更好地为军地协同创新补偿激励机制的实施提供充分完备的服务与保障。除此之外,政府应当加大对军地协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和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提升服务水平。
5.4 建立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体系
客观准确的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评定是合理实施补偿激励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是确定补偿激励类型和补偿额度的重要依据。
一是确定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内容。评定内容是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评定的对象,首先要根据不同的军地协同创新成果形式的特征总结概括与该价值效益的影响因素紧密相关的影响因子,从而确定合理的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定标准。根据军地协同创新成果的军事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具体的应用情况与价值取向,针对具体的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评定建立有所侧重的差异化价值效益评定指标体系,使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评定结果与其实际价值无限贴近。
二是明确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主体。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主体和客体是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实施者,对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工作进程与效果起主导作用,因此应当建立与军地协同创新组织模式相适应的评定主体构成,将军地两系统的优质专业评定机构和专业人才统筹纳入评定体系,组成囊括军方代表、地方政府代表、军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代表以及民口企业和科研机构代表的多元化独立评定团队,各领域的专业评定人才能发挥其所在领域的专业优势,将军地协同创新成果在军事、经济以及社会领域的多方位价值量化。除此之外,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和准确。
三是拟定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包含评定原则、评定技术和评定方法等具体内容,是军地协同创新成果价值效益评定的实施路径。征求军地协同创新多元参与主体的意见制定评定原则;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提升评定效率,扩大影响范围;根据不同类型军地协同创新成果的特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定方法,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可用模糊评价法等方式通过专家打分、问卷调查等形式确定,综合多元方法以提高评定结果可信度和准确度。
注释:
1)“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案例情况及数据根据互联网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