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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关于公众意志实现条件的分析

2020-11-19徐沁蒙曲阜师范大学

长江丛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卢梭意志主权

■徐沁蒙/曲阜师范大学

一、前言

早在卢梭之前,公众意志就引起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关注,霍布斯曾在《利维坦》一书中构建了“同意式公意”,狄德罗也在《自然权利》一书中将公民的理性部分的纯粹表达视为“公意”,然而还是卢梭从论述人类社会由天然不平等到在契约下平等的过程开始,真正对于公众意志的实现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他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便提出虽然原始状态下人因天然的体力与智力的差别而在占有资料上存在不平等,封建社会中人因世袭爵位的有无与高低而在社会地位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在契约社会中,每个人无论天资与地位都平等享有公民的权利,并通过结成社会契约将自身利益投入到公众意志中得以实现。

二、公众意志的公众性保障

公众意志,如同字面含义所显示的那样首先具有公众性。在卢梭看来,“公众意志之所以具有‘公众性’,与其说是因为投票的人数众多,倒不如说是因为有一种公众的利益将投票人维系在了一起”[2]。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公民利益的实现有赖于被选人自身的能力高低,因此选举才能激发民众的关注与参与,而投票只是表达利益意图与情感倾向的一个形式。

首先,要实现公众意志就要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其公众性。这意味着如同专制主义国家那样将统治者自身意志推至国家意志地位具有绝对权威色彩的私意不等于公众意志;简单将私人利益累加而得到所有人意志也不等于公众意志,其次,主权体内部的小集团的存在及其利益冲突将极大影响公众意志的效力,因此按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应取缔国内帮派联盟,或通过直接增加联盟内人数的措施稀释他们的权利,保障公众意志合理开明,进而推动其实现。

为了保障契约社会中公众意志的公众性,卢梭将社会中的人抽象化、均一化,由此人不能终日自满于私人利益的实现,而要关注主权体的发展,因为公意不再是君主的一家之言,而是由立约产生的公共人格——国家的意志,它只能意欲所有人都平等意欲的东西,想着所有人的一般化意志。[3]因此具有公众性的公众意志既不是代表私人利益的“私意”,也不是简单将私人意志相加而得出的“众意”,从这一角度来说,公众意志的公众性也表现为公众意志在适用范围上有所限制。

(一)公众意志不等于私人意志

私人意愿的主体是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由于才能和欲望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私人意志。倘若将民众的个人意志做横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私意与私意之间有共同的重合部分也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公众意志不等于私人意志首先表现为两者地位上的区别上。然而当公众意志以契约的形式在社会中确立,私人意志与公众意志的关系就不再是平等的并立而是公众意志先于并高于私人意志。签订契约的公民不仅仅是独立、自由的个体,也是具有政治身份的共同体中的一员,签订方必须服从主权体的安排与命令,也就是说,公众意志的外在约束力始终以其公众性为前提。这是由契约自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决定的,也是由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一致性决定的。

其次,公众意志只有在公共事务上才能发挥作用。公众意志由于其在构成上的广泛性,在适用范围上被加以限制,即公众意志只能针对集体事务做出裁决,而公意赖以支撑的公众性一旦失去公众事务的平台,也必然丧失其权威性与作用力。对此卢梭特地列举了君主利益的实现前提作为事例,君主即使坐拥天下手握江山,也只是个人利益范畴,一旦君主通过强权手段染指公众意志,公意的公众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公众意志不等于所有人意志

虽然我们不可否认公众意志与所有人意志之间由于其群众构成的广泛性而存在诸多共通之处。甚至在卢梭看来,去除所有人意志中相互对立的利益便可以得到公众意志。对此他进一步作出解释:公意之所以是“个别意志剩下的总和”,不是因为它碰巧没有被抵消,而是因为它根本不可能被个人欲求所抵消。[4]然而两者还是存在实质性区别,正如罗素所说:“总意志不等于过半数人的意志,甚至和全体公民的意志也不是一回事。”[5]此处“总意志”便指代公众意志,与代表所有人意愿的“众意”相比,公众意志是公民意愿的整合,是国家借由法律和强制力进行保护的成员整体利益,而众意只是相对分散的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此两者的实质性区别还是共同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差别。即前者从“什么对我自己来说最为有利”出发,后者则从从整体和公众的视角出发,对某一特定行为做出评价。此外,卢梭借用共同体的这一政治形式具体说明两者在比较对象上的区别,相较于其他共同体,各个集团的利益不同意志也有所区别,而在同一共同体内部,成员因具有重合的利益相互吸引、相互扶持,也是公众意志的体现。

三、取缔国内帮派联盟

倘若我们将公众意志的自身公众性视为其内部因素,那么国家内各个帮派联盟就成为影响公众意志汇聚的外部因素。对此卢梭还引用了利格古斯的观点,即帮派联盟的存在将阻碍民意的表达。这是因为帮派意志自身具有二重性,即对内本团体成员具有同一利益而对外则作为与主权体相对立的政治实体而存在,因此其团体意志势必与主权体的整体大意志相冲突,而这种冲突将直接导致主权体命令的执行力与民众的接受程度,这些都将成为引发主权体内部斗争的隐患。再者帮派林立局面为投票选举造成难题,无论将帮派整体视为一个被选人抑或是将投票权遍及帮派内全部民众都将影响选举应有的公众性。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公众意志仅仅从理论层面厘清公众意志自身的公众性还远远不够,在民众参与其中的政治社会中,还要通过取缔国内帮派联盟从现实层面实现公众意志。

(一)避免团体意志自身二重性

自由意味着服从于那个能够与每个人的意志相统一的公共意志,这样一个意志依据定义只能是普遍的意志,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公意。[6]如果要为公众意志的效力与权威寻一个理论依据,那必定来自于构成公意的广泛群体,即公众性。然而主权体内部的小团体对于公众性的破坏,首先就表现为其团体内部意志自身的二重性。

对于帮派内部而言,团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就源自于团体内部成员拥有共同利益,因此团体中成员与成员的关系不是事不关己的冷漠或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外邦人一旦触犯到其中的某个成员,就会引发其余人联合的反抗,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帮派内部所实行的是同一意志即该团体的公众意志;然而一旦将帮派与整个主权体作对比,我们就会发现,无论帮派拥有怎样覆盖广泛的群众基础或权倾朝野的政治势力,它也只能作为主权体下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因此其团体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不过是构成公众意志的一个组成元件,不过是个人意志。团体意志在不同视域所呈现出的不同形态,便是其自身的二重性。

团体意志二重性对于公众意志实现的阻碍力量是不言自明的。若我们按照帮派联盟在主权体下的经营数量将其划分为一帮派独大与多帮派林立两种类型,在前一种情况中,国家内部存在一个在政治经济势力上占有绝对优势的团体,这一团体势必凭借自身力量和人数将自身意志推至到公众意志的至高地位,这无疑将阻碍外邦零散人民正常的民意表达与利益诉求;而诸帮派鼎立更会导致投票过程的混乱,公众意志因缺乏统一指向性而难以实现。

(二)规避帮派联盟所引发的大意志冲突

我们不可否认全体公民一致同意的情况本身具有理想性,因而现代选举大多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然而卢梭并不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天然正当的,而是极其敏锐地发觉了少数服从多数本身不过是人为的约定,这种民主的多数决建立在全体一致的基础上。[7]即使现实决定建立在该原则之上,主权体内部各执己见的帮派联盟也将破坏多数意志,甚至引发大意志冲突。

虽然早在1762年卢梭创作《社会契约论》一书时就关注到区域联合所形成的小团体将极大的阻碍公众意志的实现,扰乱常规的社会秩序,然而在1789的法国大革命中,群氓行为仍然令人触目惊心,即使是托克维尔也曾直言自己对于群众暴乱势力的畏惧。因此,时至今日取缔内部帮派,规避其所引发的大意志冲突仍然不失其必要性。

(三)保持决议应有的公众性

卢梭对于公众意志的界定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公众意志的实现也有赖于社会契约这一途径。用卢梭本人的话表述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加入到社会之中,把自身以及我们全部的力量都置于公众意志的英明领导之下;我们是一个整体,每一个成员都是其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8]。

从现实操作层面讲,多数人意志只有上升为公意的高度,才具备优先性。因此公众意志的实现条件之一就是保持决议所应有的公众性。然而国内帮派联盟的出现使得仅确定投票群体这一个步骤都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团体意志自身具有二重性,倘若我们将整个团体视为一个完整的投票者,难免破坏原有的投票人数比例;反之,如果把选举权全部投放到团体内的每一个成员手中,又会造成全体成员的一致决议,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投票过程,然而最终打破选举人员比例的平衡,也影响决议应有的公众性。

四、结语

尽管卢梭在创作《社会契约论》一书时处于法国大革命前夕的特定历史时期,其写作目的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宣传性和煽动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者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家其对于公众意志的论述没有停留在概念层面而是从实现形式、实现条件、实现形态系统分析其可行性,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尤其是他通过不同政治体制的对比,将公众意志的实现通过法律加以确立通过政治实体加以保障的举措,相对于世袭罔替的封建王朝是带有先进性和革命性的。因此我们对于卢梭公众意识实现性的分析也要站在历史的坐标,辩证客观的看待这一理论自身特点以及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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