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高职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研究—以旅游专业为例
2020-11-18徐涛林娟董颜宏刘海艳
徐涛 林娟 董颜宏 刘海艳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
1 高职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合作调查结果分析
为准确了解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合作的开展现状,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我们对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合作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参与本次调查的高职院校一共有26 所,其中16 所为公办院校,剩下的10 所为民办院校,这些高职院校旅游专业都开展了校企合作,并且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高校都有专门负责校企合作事宜的部门[1]。此次调查问卷对于公办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都进行了调查,发现同样是旅游专业,公办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校企合作方面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量差异。在我们调查的26 所高职院校里面,合作企业数量在3 个以下的民办院校占10%,而公办院校只占6.25%;合作企业数量10 个以上的公办院校占37.5%,而民办高职院校只占20%;合作企业数量在6 ~10 个之间的民办院校为20%,公办院校为31.25%。总结来说,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数量上明显低于公办院校,这说明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上做的不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企业和民办高职院校合作的意愿低于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的学生比公办院校少了很多机会进行实践和锻炼[2]。
第二,年限差异。开展校企合作年限在10 年以上的民办高职院校只有10%,而公办院校却达到了43.75%,这说明公办院校在校企合作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强有力的企业支撑,校企合作开展稳定,有扎实的基础。而开展校企合作年限在3 年以下的民办高职院校占了20%,公办则是12.5%,说明民办院校在校企合作上存在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缺乏充足的经验和支持。
第三,评价差异。对于目前的校企合作情况,68.75%的公办高职院校和60%的民办高职院校认为校企合作关系一般,现有合作主要表现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这一点充分说明目前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校企合作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都是差强人意的,并没有完全满足他们的预期和期待。此外,还有10%的民办高职院校认为校企合作举步维艰,企业没有合作的积极性,但是公办高职院校则没有这样的看法。这一点说明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开展确实面临的困难较公办高职院校多[3]。
2 民办高职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合作现状不理想的原因
对于目前校企合作的情况,从上述调查结果,特别是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评价可以看出,民办高职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合作的现状并不是很理想。
2.1校企合作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通过调查发现,60%民办高职院校的旅游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的比例在50%以下,这说明民办高职院校中有一半的旅游专业校企合作项目没有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没有协议,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凭借个人关系来维系,无法对学校、企业、学生等各方在合作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协议的签订是一份保障,既是对学校、企业、学生的约束,同时也是在出现合作纠纷时拿来维权的证据,在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协议没有任何价值,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协议的意义就不言而喻。正是由于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没有与合作企业签订对应的协议,导致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缺位,校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保障,校企合作的结果不理想[4]。
2.2对校企合作的认识高度不够
调查中的民办高职院校开展旅游专业校企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实习实训,以满足学生顶岗实习就业为主,很明显民办高职院校仅仅把校企合作当作解决教育资源短缺和就业渠道不畅的手段,而没有作为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突破口;同样企业也只是把校企合作作为解决用工困难或减低劳动力成本的手段,缺乏人才培养的意识,双方都没有真正考虑到学生的诉求。学校、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认识高度不够,导致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受限。
2.3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在校企合作模式中,学生离开学校进入企业实习实践,没有任何经验,企业为了让学生迅速适应岗位,形成产出,必然要对学生进行培训和培养,这种培养是人力成本和金钱以及时间成本的投入,但是这份投入的产出是否喜人则是个问题。由于生源的差异,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相较于公办高职院校的学生存在差距,企业在培养民办高职院校学生时付出的成本可能会更多。但是目前,企业对学生进行培养之后,很多学生在毕业之后都会选择其他企业,甚至可能带走实习企业的资源,对校企合作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在现实中并没有从有效的途径中得到补偿。因此,久而久之,企业不再愿意进行投入,积极性也逐渐下降。
2.4民办高职院校的吸引力不高
校企合作谋求的是双赢,学校之所以愿意和企业合作自然是看重了企业的价值,认为这个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实力和能力帮助自己培养学生和发展,反过来也是一样的,企业之所以愿意和高职院校合作自然也是看重了学校的人才输出和办学实力,能进一步推动企业获取更多优秀的人才,甚至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在合作中,任何一方水平的不足都会造成合作的难以维系。民办高职院校和公办高职院校相比,无论是办学资源、师资架构、生源水平抑或特色方面都有着不足,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不愿意和民办高职院校合作。
2.5缺少规范校企合作平台及协调服务机构
调查发现,高职旅游专业的校企合作,普遍是学校与企业内部的事情,对于合作与否,如何合作,合作纠纷如何解决,都是由学校和企业来决定,但是双方之间缺少一个合作信息交流平台或沟通协调服务机构,对校企合作的管理和操作进行制度规范,并及时沟通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这不仅导致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联系途径狭窄,同时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缺乏监督协调,合作成效缺乏评估,合作成果缺乏认可,也制约了校企合作的长效深度开展。
3 民办高职院校旅游专业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协同育人机制的关键要素和途径,协同育人机制则是深化校企合作的基础和平台。为深化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认识和提升办学实力的同时,有必要构建长效运行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3.1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构建
校企协同育人机制要长效运行,关键在于找到校企共同的利益结合点,以利益驱动合作;但是学校和企业毕竟性质不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当利益冲突必不可免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建立相应的沟通制度和平台就尤为必要;为避免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校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必须明确约束,并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基于以上几点的考虑,民办高职院校可以从利益驱动、沟通协调、权责约束和利益保障等方面构建校企协同育人机制,采用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民办高职院校联合组建的校企合作联合委员会,健全多方共管的组织运行机制,促进校企合作的长效深度开展。
校企合作联合委员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出台政策法规和相应的具体措施,保证民办高职院校和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领域进行必要和有效的合作,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提高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并保障实习学生的利益等。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作为校企合作第三方监督评价主体,为民办高职院校和企业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需求,沟通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方案、质量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事宜。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提高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教学、能力评价、招生就业、研究开发等多方面深化校企合作,全面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民办高职院校的主要职责是提高对校企合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自身吸引力和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为企业培养符合需要的技能人才。
3.2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的运行
3.2.1 人才共育、人员互聘
民办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订单班”培养模式,企业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刚入学时就与学校签订相关的人才培养协议,学校按照企业实际工作岗位要求展开教学工作,并按照学校教学安排,组织学生定期进入企业生产岗位和工作领域参观实习,毕业后直接进入该企业工作。这样,民办高职院校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培养定向型人才,深化学生对职业角色和职业实践的认识,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也能使民办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更符合企业需要。为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民办高职院校和企业还应实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职院校师资的互聘互用,将专业教师选派到企业接受专业新技术、新理念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职业素质和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聘用行业或企业人才指导专业建设、开展专业讲座、授课、指导学生实践训练等,实现校企人员优势互补、人才资源共享[5]。
3.2.2 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政府应积极打造各类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专业信息库,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共同建设校企合作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实现信息共享,增加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契合度,推进校企合作深度开展。此外,由于自身发展条件和经费水平的限制,民办高职院校在实训设施方面资源不足,一直是其发展过程中的短板。校企合作中,民办高职院校按照企业的生产实际开展实训教学,学生在企业导师的带领下进行技能学习,这样不仅增加了学生的职业体验,提高学生职业技能,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民办高职院校实实训方面资源不足的问题。
3.2.3 课程共建、基地共建
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课程开发小组,根据企业生产实际中的知识和技能需要,系统总结学生在企业实训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开发实用性课程,同时将企业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化处理,转化为实际教学项目,使课程内容更好与企业生产衔接。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所以企业应全程参与学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应确保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布局应与实际生产环境一致;而实训项目的设计应满足学生在专业认证、技能训练与鉴定、生产性实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等方面的需要,并在实训过程中引入企业文化、业务流程、管理规范、操作规范等,营造真实的企业生产环境,既能满足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同时也能为企业员工提供培训和技术服务。
3.2.4 质量共评
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是校企之间深度有效合作的重要保障。校企合作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制定详细的校企合作质量标准和可量化评价指标,从教学过程、实习实训条件、培养结果、组织管理等方面着手,将校企合作办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建立在合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定期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质量评估,有效地监督校企合作办学质量。其次,实行评价主体多元化,从民办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多角度对校企合作质量进行评价。再次,强化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确立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督评价的主体地位,激发行业协会参与办学的活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指导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协调校企关系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地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