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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保单的贴现及监管分析

2020-11-18杨愉愉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8期
关键词:投保人保单寿险

杨愉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1 我国寿险保单贴现发展的基本情况

1.1 寿险保单贴现

寿险保单贴现[1]指的是保单持有人在投保期间、保单尚未到期之前,将保单受益权出售与他人,自己获得当前的金钱满足。而当贴现完成之后,保单受益权归于第三人拥有,其继续为保单缴纳应缴保费,并在保单满足获赔条件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从建立初衷考虑,寿险保单贴现具有明显的优势:

1.1.1 解决投保人应急之难

除了常见的退保、保单贷款的方式之外,投保人多了选择的方式,也正如保单贴现出现的原因一般,人们在投资寿险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有临时的急难之处时,人类创造和改善生存生活的方式驱动是不断找寻向外的窗口,透出更大光芒的出口。因此,保单贴现方式的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是人们解决需求路上探索的结果,这是成功的一步,成功的向前,我们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1.1.2 保障保险公司利益,减少交易风险

当我们关注投保人经济损失的时候,其实也忽略了保险公司的损失。退保等保险中断等事项一直是困扰着保险公司的一大事项,投保减少、业务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创造出上文所提的无价值劳务输出,即使扣除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仍然是经济损失。但若采取保单贴现的方式,则使投保人资金不足无法继续缴纳保费的风险转嫁于有承担能力的投资公司而避免,通过降低交易风险给保险公司“劳务输出”提供市场保值,保证保险公司的预期收益[2]。

1.1.3 促进保险交易市场经济发展

一方面保单贴现业务的存在完善了市场结构,改变合同的灵活性。保单贴现业务从简单的双方交易增加到第三方的存在,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结构。其次,保单贴现不仅仅是所有权的改变,连同保单的受益权也一起随着贴现合同而发生改变,这种本质上的权利改变反映的是贴现合同价值性,而贴现合同的存在则打破了保险合同对于相应权利的禁锢,大大增加了灵活性。另一方面盘活了资金供给,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金流转带来的经济价值远大于储存的利润,让资金更大限度地多方面地流入市场交易是对整个经济市场的贡献,直观上是为投保人带来金钱的供给,但实则是保单现金价值通过有能力支付的投资者变为资金解决当事人所需的同时流入市场,创造流转价值[3]。

1.2 寿险保单贴现现状

为了保障好保单贴现交易行为,逐步放开保单贴现业务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保单贴现业务市场的发展。我国保监会于2018 年1 月8 日颁布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至今日距离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已经两年有余,然而就市场的调查了解,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业务进展却并不尽如人意。

1.3 保单贴现仍未成功落地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市场中有国外机构在销售美国保单贴现基金,也有人通过在香港设立保单贴现公司,办理国内的保单贴现业务,然而内地获批的机构仍然没有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据了解北京保险服务中心,即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9 年成立,并一开始取名为“北京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交易业务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9 月11 日,便收悉《中国保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单贴现交易服务业试点的函》(保监涵【2017】142 号),成为首家保单贴现交易试点的机构。但据最新的《中国经营报》调查显示,该公司目前已经与中国人寿、人保寿险、新华人寿、太平寿险等保险公司就战略合作签署了协议。还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就保单贴现试点保单登记管理业务进行项目立项。但试点工作实施至今,该公司对于正式的保单贴现业务仍未着手。这表明即使该公司是保监会批准筹建已久的,可是对于开业批准仍然没有正式落实。

1.4 境外保单出现在我国市场

与此同时,该报记者还通过调查走访显示: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有一公司称其将进行中国国内外的保单贴现业务,主要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并且宣称其与国外著名贴现公司、基金公司取得合作,还将投资海外保单贴现的基金。该公司名叫“中国保单贴现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据相关行业内部消息,在广州、杭州、北京等一二线城市中,已经有国外机构采取以国内机构为桥梁吸引投资者,并最终将美国保单贴现产品作为投资项目的方式吸取国内资金。有在保单贴现方面研究颇深的专家表示,“这些公司以发行美元基金的形式在国内开展业务,以美元的保值增值来吸引美元的持有者。美元利率很低,这也是一种资金外流。保守估计,国内有1 亿美元投资于美国保单贴现,而且可能会越滚越大。”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国内很多在售的保单贴现产品都来自国外,如一家底层标的管理公司为剑桥担保分析公司宣传《LASF 人寿保单贴现基金》产品,以美国人寿保单贴现为投资方向进行融资,采取10 万起底增资1 万的投资模式。同时全璟开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全璟全球人寿保险精选基金》,其基金规模高达2000 万美元投资,采取的是FOF 模式投资于多只保单贴现基金的方式进行运转。其宣称投资组合中包含的是彼此关联度低的保单贴现基金,为高收益的海外投资机会。这些都在表明境外保单贴现公司在冲击着我国的保单贴现市场。

2 我国寿险保单贴现风险和法律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的寿险保单贴现业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针对道德风险、交易诚信等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等多方因素。

2.1 传统寿险保单贴现风险

2.1.1 扭曲消费观念,滥用贴现权利

保单贴现带来的直接利益就是投保人可以收获当前的金额,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一种考验,有的人可能在这个时候选择贴现的方式获取金钱的确是因为解决急难问题,但随着贴现业务的开展人们会逐步感受到金钱在手的好处,驱使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此种方式,可是却是为了满足一时的消费快感,形成超前消费的现象。正是因为如此,如果没有任何法规的保障、限制,任由其发展,极有可能会形成社会中的某些人为满足一时之需,将养老资金提前透支用于当前享乐的不良风气,滥用贴现所带来的转让保单及其所带利益的权利,而最终导致一个国家的养老经济负担加重。

2.1.2 贴现交易双方的诚信问题

贴现交易的兴起完善了更多的市场结构,也丰富了交易方构成,然而在各种交易业务中每个角色又该如何把握自己的度,如何走稳诚信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又是一个新的困扰。对于贴现卖方也即投保人一方来说,保护自身利益时如何对投资一方诚实交代自己的健康状态,真实上报保单价值意义,而不至于让投资一方因信息有误而估价错误造成损失。对于投资一方来说,如何在获得保单之后,做到保护好投保人隐私,保护好投保人利益;又如何在接手保单之后,及时上报更新被保人健康信息,做好后期与保险公司方的业务交涉,这些都是需要通过一步步的发展来做好监管控制的。

2.1.3 增加因交易引起的纠纷

由于交易市场的扩大,更多的业务项目不断的出现,保单进入市场的可交易性,也就意味着在交涉中难免会发生更多的纠纷问题。其中已经不仅仅是一开始简简单单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投保等纠纷,当前还会涉及由于受益权已经实质性发生转移,当已经明确存在投资方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不明之间因素变化的投保人若还是牵扯上保险公司理赔问题;再者同样是正常的投保程序下,由于多了投资人的中间环节那就意味着除了正常模式下的保险纠纷后,又多了围绕投资第三方引起的与投保人、保险公司的纠纷,这也就在一定程度增加了社会的工作量输出,当然这是不可避免的发展经济的消耗,所以在经济建设的道路上就需要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减少损耗,保障更高的创造效率。

2.2 针对意见稿应当补充和完善的细节

2.2.1 明确责任和惩罚条款

其中有关于投保人应当履行交易中的承诺,满足条件进行保单交易,并保证之后的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等,应明确其不履行的后果;其次则是对于可贴现保单分类、类型的准确细化解释,让一般大众能够接受和理解,便于业务的推广。例如美国《保单贴现示范法》中第8 条A(9)部分就具体规定了保单贴现公司或者经纪人应向保单贴现人公开的信息范围。在保险法的规定里,我国尚未规定保险中不可撤销之受益人,《保险法》第41 条1、2 款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当保单贴现合同因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正式生效后,保单投资人由此成为贴现保单的受益人,且不可撤销。此处则一方面对于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具体规定应该进行补充完善,其次就受益人利益来说,不仅在保险业务中权利不确定,在保单贴现业务中完全没有话语权,然而反观对没有恶意的受益人整个制度体系缺乏保障。鉴此,应当做到明确各方责任以及完善惩罚条款,保护各方利益[4]。

2.2.2 确业务范围,主要是针对第三方机构

从美国关于保单贴现业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明确了律师是作为保单贴现公司所委托的、在投资机构给付资金的时候,代保单贴现公司管理和处置资金,《保单贴现示范法》规定信托公司则是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直接负责流转资金的保存,这样的细化规定明确了业务范围、责任分配,有效健全责任机制,严格防控STOLI 保单的出现。结合我国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上采取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的折衷主义 ,在我国是极易出现STOLI 保单的。在美国的保单贴现业务中也出现过STOLI 保单危机,若保单贴现利益迅速增长,大量贴现机构诱导老年人购买相关寿险用于贴现交易,而本身这就带有欺诈性,是非常不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应当做好监管,采用美国的禁止原则[5]。

2.3 贴现市场管控

除了以上提到的,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的贴现业务试点期正好遇上发达国家、地区保单一单难求、利益可观的时期,在我们当前没有足够的推广开我国的贴现业务时候,开放的经济市场又让我国成为境外的投资之地,甚至造成资金外流,这是当前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于推进我国保单贴现交易、提升我国保单贴现业务的竞争力,相应提高和完善我国保单贴现业务市场的准入条件,保护好我国金融市场。

3 加强建设我国的寿险保单贴现监管体系

3.1 扩大国内保单贴现市场建设,增强我国保单贴现机构竞争力

保单贴现虽然早已存在,但目前在我国的知名度并不算高,市场上还是以退保为常见现象,保单贴现、减少损失的优势还完全未进入到大众的选择范围,这就需要不断的推进保单贴现业务的开展,让其早日落地。

3.2 管控境外保单贴现业务入境标准,保护好我国市场

保单贴现投资的市场发展潜力还在于其关乎经济、社会、人文等方方面面,本身就其是否开展就争议不断,毕竟涉及太多伦理道德的问题。因此在当前试点阶段更是要做好把控,不能让境外投资的随意进入扰乱我国市场,应当提高准入条件,并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把控境外投资力量对我国保单贴现市场的扰乱。

3.3 保监会发挥作用,担起监管重责

这是有别于美国采取多种监管机制的,特别是一些非营利性组织的建设,笔者认为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由于我国市场广大,业务繁多,尚且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还是应当加强集中监管的力量,不断完善保监会的监管制度建设,将权力集中于保监会,集中管理。在当前的试点阶段,我国的保单贴现业务才刚刚起步,再加上我国地广人多,鉴于前者交叉管理容易出现责任分工不明导致追责问题难、隐患多的现象,因此当前我国应当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其次,寿险保单的贴现涉及本就是人生、社会问题,是逐步放开的过程,目前不适合放开监管让社会组织承担,还应进一步加强管理。

3.4 参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健全寿险保单贴现法规制度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6],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对ECDS的影响重大,也对传统的银行业务带来一定改变。经解读和分析,其在六章的内容里对有关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具体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做到了严格规范电子汇票业务,并很好地结合了《银行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对寿险保单贴现业务法规的健全很有借鉴意义。

4 结语

我国的寿险保单贴现作为新的一种融资手段,在我国的试点发展一直备受关注,早在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前就已经有了很多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可以说是绸缪已久。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界也怀揣着希望期待着贴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但就当前情况看来,我们有学习借鉴的能力,能够对照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规章,但却还缺少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在当前的试点工作中,就出现了诸多除贴现业务外带来的附加问题,如面对在国外一单难求问题的转移,该如何保护我国经济市场,维护好市场秩序等等。在此则希望我国的保单贴现业务不断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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