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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疏导教育

2020-11-18

新东方 2020年2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状态

庄 辉

刑满释放人员再次作案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了不良影响。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累犯率逐年上升,一些地方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率相当高。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由于其之前的犯罪经验,他们对办案民警的侦查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监狱生活的经历,使得对他们再次犯罪的打击和教育更加困难,社会危害性更大。为此,了解刑满前罪犯的心理状态并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使其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心理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罪犯在刑满释放前的心理不像刚进监狱时的焦躁不安和难以接受,也不像入狱中期那样平淡,出狱前的心理比之前任何一个时期的心理更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兴奋与紧张的心理

如果说监狱是一个笼子的话,罪犯好比关在笼子里的鸟,被限制了自由。即将出狱的罪犯就像重新飞向天空的小鸟,自然兴奋。与家人团聚的期盼,以及对外面世界的渴望,都使得刑满前的罪犯产生一种兴奋的心理状态。

然而,兴奋过后,不可避免地要考虑现实问题。他们的心里充满着对社会的恐慌和未来的迷茫。一是不知道自己还能否重新融入社会;二是不知道如何面对家人和亲朋好友,担心家人和朋友不会接纳自己;三是该怎么面对以前的同事和朋友,尤其是那些因为职务犯罪而入狱的人,他们担心出狱后无法找到工作,或者即使找到了工作,也害怕会失去别人的信任而处于被孤立的状态;四是对帮教工作存在顾虑。从监狱刑满释放的人员需定期配合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汇报思想和近期工作。然而,派出所和社区的每一次帮教,都会对刑满释放人员造成不小的心理压力;每一次进出派出所,都会使刑满释放人员感到难堪。所以想到出狱后的生活,罪犯难免会产生紧张的心理状态。

(二)焦躁的心理状态

临近出狱,罪犯的心理不再像改造中期时那么冷静,他们一方面盼望着摆脱监狱的束缚重获自由,另一方面也对自己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喜忧参半的现状加剧了罪犯的焦躁。罪犯的心理焦躁也会在劳动和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如劳动改造中不好好干活、晚上睡觉时辗转反侧等。

(三)自强和自惭的心理状态

自强和自惭的心理是相互矛盾的,可以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个人的身上。由于罪犯的前期改造效果不一样,这两种心理在他们心中所占的分量也不同。自强心理占主导的罪犯一般都是在监狱中好好改造而可能获得减刑的人。他们通常会利用闲暇时间认真学习知识或者学会一门手艺,在出狱前就已经有自己的打算,并且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找到工作或者依靠手艺谋生,对自己出狱后的生活比较乐观积极。自惭心理占主导的罪犯对出狱后的生活有更多的担心,他们担心自己的衣食住行,担心自己无法重新融入社会,担心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而无法生存。刑期短的罪犯,与社会脱节较少,出狱后一般能够较快适应外界生活。刑期长的罪犯,出狱后不仅与社会脱节严重,更有可能因为年纪大而没有生存能力,因此自惭心理更重。

(四)残存的犯罪想法

劳动改造不会促使所有的罪犯都改邪归正。大部分的罪犯会通过劳动改造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愿意改邪归正。但也有一些罪犯认为自己进狱只是因为运气不好,出狱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极大。重新犯罪的罪犯会总结原因,以规避再次被抓的命运,这也给公安机关打击罪犯增加了难度。

(五)懈怠的心理状态

有些即将刑满的罪犯,他们认为自己即使不好好进行劳动改造,刑期一满也会被释放,所以在刑满前也就是改造进行到最后的阶段,罪犯会产生一种懈怠的心理。他们认为自己只要没有太大的过错就可以了,还有的仗着自己快出狱了,就会出现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现象。这种心理状态,让他们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甚至对那些在最后阶段仍然积极改造的人报以不屑和嘲笑,这种态度会对一起改造的其他罪犯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报复的心理状态

部分罪犯认为自己进监狱,是因为别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检举人的检举、被害人的报案、法官的判刑太重,等等。具有报复心理的罪犯对当初直接或间接让他们入狱的人怀恨在心,准备出狱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他们在狱中就开始制定计划,例如报复谁、怎么报复等。重庆市某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上班路上被一名男子捅伤,后经调查,该名男子是被捅伤法官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一名因强奸罪入狱的罪犯,对受害人怀恨在心,出狱后将受害人一家四口全部杀害。罪犯产生报复心理并且实施报复行为,不仅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还会让很多人因为害怕报复而选择沉默,这就使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从而使罪犯逍遥法外而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二、罪犯刑满前心理状态导致的后果

行为的改变与心理上的变化密切相关。罪犯在每一时期的心理状态不同,与之相应的行为也会产生变化。罪犯刑满前心理波动最大,行为变化也最多,根据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罪犯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行为“监狱化”

研究表明,一个人形成一种习惯一般只需要六个月的时间。罪犯入狱六个月以后个人习惯会呈现出一种“规范化”,即便以后出狱了也很难改过来,服刑时间越长,这种行为就越明显。例如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的罪犯瑞德出狱后顺利找到一份工作,可是他每次上厕所前都会向经理报告,经理告诉他,厕所就在那随便去,不要告诉他。可是他却说没有上级的同意,他无法上厕所,这就是行为被“监狱化”了的表现。监狱就是把罪犯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使其游离在社会之外的一个特殊空间,罪犯在监狱里行为被规范化,出狱后不能很快适应外界。

(二)人格扭曲

人格是指个人独有的,与其他人不一样的特殊存在。罪犯表现出来的人格扭曲,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罪犯在犯罪过程中因作案手段或者过程而形成的人格;二是罪犯因侵犯狱规遭受严厉惩罚后形成的人格。例如,很多罪犯在受到严厉惩罚后学会遵守规则,他们出狱后大多因害怕被惩罚而变得胆小怕事,失去正常的心理状态,最终造成人格扭曲。

(三)自我放弃

有的罪犯在改造中,心理压力释放不出来,认为自己在监狱改造得再好,出去后也会被人看不起。在这些罪犯的认知中存在着某些思维定式,认为自己进过监狱,就会变成社会边缘人物,得不到别人的尊重,找不到一份好工作。即使自己掌握了一技之长或者拥有较高的学历,也难以融入社会,甚至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还不如监狱中,起码吃喝不愁。这种自暴自弃的心理不仅影响了罪犯的改造,甚至导致罪犯萌生了不想出狱的念头。

三、罪犯刑满前的疏导教育

为了做好罪犯刑满前的改造工作以及降低罪犯出狱后的再犯罪率,必须针对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精准施策,解决罪犯刑满前的一系列因为心理状态改变而引发的问题,完善他们的人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监狱法》第三章第38条规定,出狱后的罪犯依然与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释放后的待遇、福利、学习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监督以及权利保护工作,减少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是开展无歧视社会宣传。虽然罪犯都曾触犯了国家法律,但大部分罪犯经过监狱里的改造已经改过自新,他们出狱后,社会应积极关心他们。如果社会对他们的歧视过多,往往会导致很多罪犯出狱后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消除各种歧视行为,多一些人文关怀,更好地帮助罪犯融入社会。

二是做好罪犯亲人的思想工作。罪犯在入狱后仍然渴望亲人的关怀,希望获得亲人的谅解。部分罪犯入狱后,家人与其断绝关系,这不利于他们的改造。例如“京城大盗”袁宝洪在第二次入狱时曾提到,他第一次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也曾认真悔过,努力工作,希望通过跑长途运输赚钱来孝敬父亲,可是父亲对他态度冷漠。为了重新获得亲情,他又一次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大对罪犯亲人的宣传教育,让罪犯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对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监狱并帮助他们走向社会非常重要。

(三)社会教育与监狱教育相结合

罪犯服刑期间,不仅要依靠监狱的力量去改造他们,同时还应调动社会力量去帮助改造他们,将社会教育与监狱教育有效结合起来。

一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尽快适应社会。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开设心理认知、社会衔接、谋生技能、综合素质、公民意识、安全常识、婚姻生活和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讲座,让服刑人员清楚地了解诸如银行卡等各种卡类办理、金融债券账户开设、户籍迁移、工商税务登记等日常工作生活常识。

二是加强服刑人员的信息技术教育。随着互联网科技和手机应用的高速发展,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与互联网和手机息息相关。然而很多服刑人员连智能手机都没有见过,也没有接触过电脑。针对这些问题,要特别开设“计算机与网络知识”“电商”“微商”等方面的课程,向临出监服刑人员介绍智能手机的使用方法、如何进行微创业等内容,帮助他们提前掌握走上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须的信息技术。

(四)提升监狱心理诊疗的业务水平

一是提升狱中心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针对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复杂心理状态,如果心理医生及时发现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的心理压力。监狱应该重视心理医生的培养,提高监狱心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除此之外,监狱也可以通过经验丰富的狱警,对刑满前罪犯进行心理治疗。

二是完善心理矫治机制。为了保证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理矫治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罪犯出狱前的心理治疗网络,以监狱为中心向四周发散,包括监区、分监区、监舍建立单位,在各级单位建立对等的心理工作室,快速发现问题,迅速向上级报告。

(五)做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出狱前的罪犯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不同的心理障碍,如果监狱对罪犯出狱前的心理评估准确,并且根据心理评估给予相应的治疗,不仅有利于罪犯在最后阶段的改造,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同时也有利于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狱内部的和谐建设。

一是加强刑满前罪犯的心理教育。首先,增加心理健康教育课数,让罪犯可以正视自己的内心,并且加以悔改。其次,让罪犯学会沟通,通过举办与亲人对话活动等方式,消除与家人之间的隔阂,促使罪犯与家人的关系更加紧密,让家人的爱温暖他们,为出狱回归社会打好基础。最后,教会他们坦然面对外来压力,让他们懂得这样的道理,即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只要改正了仍然是好公民。同时,引导他们坦然面对这样的现实,即出狱后找工作难免会受到别人的歧视,要坦然面对别人的目光,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最终获得别人的认可。

二是高度重视刑满前罪犯的心理评估。要高度重视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理评估,这对减少罪犯出狱后再犯罪率非常重要。同时要完善硬件设施,借助先进的技术,及时发现问题。

(六)增加释放前的罪犯的心理辅导

首先,要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不要再次违法犯罪,要认清楚社会形势。其次,改善罪犯的课余活动内容。有趣的课余活动可以减少罪犯心中的苦闷情绪,多组织一些他们感兴趣的活动,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活动氛围,用一些充满正能量的行为代替负能量的行为。最后,监狱应该创建宣泄室。当一个人的情绪很不好的时候,通过适当的发泄可以调节和改善情绪,从而以一颗昂扬向上的心去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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