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信任感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研究
——兼论警察职业使命感的中介作用
2020-11-17周虹汝
周虹汝,李 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学院,北京100038)
一、引言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立足本职工作,预防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全力奋战在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第一线。然而,面对任务多、警力少、压力大等现实问题,警察自身的健康、幸福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2020年初疫情爆发以来,广大公安民警始终同医护人员一起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战时状态”,繁重的工作和巨大的压力对民警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会对公安工作的开展、队伍的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宏观视角来看,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对剥夺感不断增强、不公平感不断蔓延、治安状况日趋复杂、全媒体时代执法舆论压力陡增,警民关系也日趋紧张并复杂多变,往往个别警察的违法情况一经曝光便会形成侵蚀和困扰整个警察队伍的负面舆情,引发全面的警民信任危机,使辛苦奋战的人民警察产生强烈的挫败感。这便可能最终导致时常加班、不畏寒暑、付出良多的广大民警被群众误解指责,怨警、仇警心态蔓延,涉警负面言论屡现网络等各类消极后果,警察俨然成为弱势群体。[1]尽管近年来,党中央及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切实开展了多项从优待警举措,但在警察形象极易受到损害、警民关系紧张的当下,如何提升警察的幸福感,使警察在面对高强度、高风险、多诱惑、多质疑的公安工作时仍能守其心、乐其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安工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以及“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都表明了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然而被忽视的是,人民警察的获得感、幸福感实则同样“依靠人民”——依靠警察与人民群众的信任关系。信任是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恒久命题,个体间关系的建立、团队中合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信任这块基石,同时,信任也直接关系着处于各式社会关系中的个体的积极的内心体验,能够促使个体体验到更强的幸福感。[2]尤其是在中国社会,人们倾向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人员关系结构并使其得以维系,特别是处于团队中的个体往往都具有极强的关系需求,且这种需求的满足与否是影响个体行为选择和态度感受的关键所在[3],警察群体同样如此。面对日渐变化的公安执法服务环境,公安民警渴望来自人民群众的尊重、理解和支持,也渴望同人民群众建立稳定和谐的警民关系。因此,警民关系作为当今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宏观上不仅关系到公安工作的开展、民众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在细微处也影响着警察工作成就感的提高、职业怠倦感的缓解和幸福感的提升。然而,在实践中公安队伍领导者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从警民关系视角入手关注民警对于情感和尊重需要的举措也实属匮乏,因此,探究警民信任关系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在现实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警察幸福问题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警察幸福感的内涵、测量以及影响因素方面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幸福感(Well-being)作为个体的一种主观体验,易于受到来自个体、社群、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4]学者们聚焦于工作场所研究发现,警察幸福感受到薪资福利、工作压力、涉警负面事件、警营文化、工作环境等的影响,从警察个体角度入手则发现警察的健康状况、心理资本、情商、自我效能、职业认同等因素会对其幸福感产生影响。[5]然而,当下的研究未能很好地关注到警察的工作体验与警民关系间的联系,虽然已有部分研究注意到了人际关系对警察幸福体验的影响[6][7],但聚焦于警民信任关系、探究警民信任对警察幸福感的研究仍较为欠缺,因此,研究警民信任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在学术层面亦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研究将从公安民警的角度出发,研究警察感知到的警民信任关系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本研究将根据皮格马利翁效应、自我决定理论等提出关于被信任感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机制的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以期在学术层面丰富国内文献对警察幸福感影响因素的探索,在实践层面促进公安民警对提升警民信任、主动拉近警民心理距离等举措的认识,为帮助民警在工作中收获幸福感提供新的思路。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一)警察被信任感与警察幸福感
警民信任在不同背景下具体内涵不尽相同:基于政治信任视角,学者将警民信任界定为民众对警察组织体系或公安机关产生的与其预期相一致的信心或信念;基于关系信任视角,学者将警民信任界定为民众基于警察能力、警察正直以及警察服务等多方面的认知形成的心理层面的信赖和积极态度。[8]纵览国内关于警民信任的研究,不难发现,尽管在警民信任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们还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但是学者们对警民信任的研究基本基于同一共识:即在警民信任这一关系中,民众是信任的发出者,而警察则是被信任的一方,“信任”是民众给予公安民警的一种心理授权,民警获得的是一种“被信任感”。“被信任感”(Feeling trusted)属于信任感知的一种,是与“信任”方向相反的概念,它是被信任者对信任的感知、反馈,近年来这一信任类型在学术界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9]虽然学者们还未在“被信任感”的概念上达成一致,但是相关研究皆基于一个共识:感知是行为唤起的前提,只有当信任的传达转变为个体可感知的信任,才会引起个体相应的态度和行为。[10]同时,回顾文献可知,在被信任感知的众多结果变量中,幸福感一直是一大研究热点,二者的相关关系已多次被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证实。
根据皮格马利翁效应(Pygmalion Effect),称赞、期望和信任具有特殊能量,对个体的态度和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工作情境中,他人所给予的信任,能够帮助个体感知到更高的自我价值,使个体更为自尊自信、更具责任感、更认同组织;而个体为维持这种信任关系,会产生一种持续的积极向上的动力投身于工作中,进而收获职业成功和个人幸福。[11]此后,学者们对这种现象作了进一步的检验和探索。Conger和Kanungo(1988)指出,员工的自我效能来自于被信任感,当其感受到被信任时,会产生更强烈的责任感、自信心和心理授权,对自己做出更为积极的评价。[12]Kristin等(2005)指出被上级所信任的员工一般会得到更多权利、机遇、薪酬和更高的满意度。[13]由此可以推测,如果公安民警被民众信任,将会促使民警产生更积极的自我评价,更强烈的认同感、使命感、工作满足感等一系列效应,进而促使其幸福感得到提升。
此外,自我决定理论也为被信任感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一个人的心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能够客观地预测他的幸福感。Ryan和Deci(2013)指出心理需求的三个维度——胜任、自主、同他人的关系,与个体成长、社交以及幸福感具有显著关联[14]:在工作环境中,当三种基本心理需求得到满足时,个体的意志感、选择感就会在工作中得到更多体现,其自主性动机将会增强,此时工作行为会更持久、质量也更高,同时会产生更积极的心理体验和更高效的行为结果,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和幸福;相反,当这三种心理需求被忽视、抑制,个体活动的被控制感则会变强,长此以往,工作怠倦感也更强。近年来已有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信任与一系列工作动机的结果变量有正相关关系,比如工作满意度[15],组织公民行为[16],组织承诺[17]等。
本研究探索的是警民信任对警察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对象是公安民警,因此本文将从公安民警对民众信任的感知视角出发来研究警民信任与警察幸福感的关系,故而本研究将以公安民警被信任感为自变量进行分析,并据此认为上述理论推演与研究结论也同样适用。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警察被信任感正向影响其幸福感
(二)警察职业使命感的中介作用
职业使命感是个体在工作中的一种心理状态,职业使命感强的个体能够通过工作体验到强烈的工作意义感、超越自我的召唤和亲社会的取向,关于职业使命感的研究近年来在积极心理学领域受到了大量学者的关注。学者们认为,对于职业使命感强的个体来说,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途径,更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会自觉自发地在工作中寻求个人的意义、核心价值、自我表达及社会贡献等,进而在工作中体验到内在的乐趣和自我价值的实现。[18]警察群体亦不例外,通过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意义是其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的民警们,作为个体同时嵌套于公安队伍、家庭及多种社会群体之中,他们在追求自我价值、践行人民警察使命、参与群体互动和感知社会角色的过程中体验着幸福。
根据自我决定理论,工作环境越满足个体对关系的心理需要,个体对工作的自主性动机越强,最终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结果也更为积极。而职业使命感正是源于内心的一种高自动化、高自决化的内部动机,对个体幸福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自我一致性理论也指出人们追求目标时的理由与他们的兴趣及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程度对其心理、行为具有重要影响。[19]根据此理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感知到的来自民众的信任能够促进其将公安工作的使命、目标、要求等内化为强烈的职业使命感,进而在公安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收获到更多的满足、快乐和幸福。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2:职业使命感在警察被信任感对其幸福感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
三、实证检验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来自北京、河北、浙江、山东、新疆等多地的警官为对象,发放调查问卷250份,其中有效回收215份,有效回收率86%。样本在性别方面以男性为主,男女占比为85.8%和14.2%;年龄方面以中青年为主,“20岁以下”“21-30岁”“31-40岁”“41-50岁”和“51岁以上”分别占比0.47%、29.77%、39.53%、21.39%和8.84%;受教育程度方面,最高学历以本科及以上为样本占比最大,“硕士及以上”“本科”“大专”“高中及以下”分别占比20.0%、70.23%、8.37%、1.40%。从样本特征看,符合实际中警察队伍的构成,具有代表性。
(二)变量测量
1.警察被信任感量表
由于目前被信任感的相关文献较少,缺乏独立、专业的测量工具,本文主要参考徐彪“就公众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信任进行测量的量表”[20],该量表包含善意、正直和能力这三个维度的题项。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与政府其他部门具有颇多类似之处,均包含行政性的要素,且政府信任的三个维度同样适用于警民信任,因此本研究借鉴政府信任量表,并根据公安语境和警察主体进行调整形成具有9个条目的警察被信任感量表,采用李克特七点计分法进行测量。对所包含的 3个维度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拟合指标如下:x2/df=2.976,CFI=0.979,TLI=0.966,RMSEA=0.99。实测时各维度的Cronbach系数分别为 0.940、0.783、0.926。
2.警察幸福感量表
本文所使用的警察幸福感量表主要借鉴自Zheng等在中国情境下开发的幸福感量表[21],该量表将幸福感划分为心理幸福感、生活幸福感和工作幸福感3个维度,经过了方慧[22]、程垦[23]、杨博学[24]等在不同群体与情境下的检验,表现出了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根据公安民警的职业特点对量表进行调整,并采用李克特七点计分法进行测量。对量表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拟合指标如下:x2/df=2.007,CFI=0.962,TLI=0.953,RMSEA=0.071,3个维度的Cronbach系数分别为0.888、0.869、0.893。
3.职业使命感量表
本研究所使用的职业使命感量表主要借鉴自Dik等开发的Calling and Vocation Questionnaire量表[25],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公安民警职业特点加以调整,采用李克特五点计分法进行测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拟合指标如下:x2/df=1.326,CFI=0.990,TLI=0.984,RMSEA=0.040,3个维度的Cronbach系数分别为 0.761、0.873、0.789。
此外,本研究主要采用AMOS24.0对数据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和共同方法偏差分析,采用IBMSPSS24.0进行描述性统计、信度分析以及相关分析,并采用SPSS/SAS宏PROCESS进行中介效应分析。
(三)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根据Malhotra等提出的对比单因子验证性因子分析[26],以被信任感的3个维度、职业使命感的3个维度、警察幸福感的3个维度分别作为这三个潜变量的相应指标,然后以所有指标作为单因子模型的新指标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单因子模型的拟合结果很差(x2/df=6.440,CFI=0.504,TLI=0.469,RMSEA=0.165),因此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四)描述性统计和各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本研究首先对警察被信任感知、职业使命感、警察幸福感进行描述统计检验,结果见表1。警察被信任感知的均值和标准差为5.59±0.86(李克特7点计分),职业使命感的均值和标准差为4.07±0.49(李克特5点计分),警察幸福感的均值和标准差为5.48±0.79(李克特7点计分)。Pearson相关分析发现,警察被信任感知与职业使命感(r=0.423,P<0.01)和警察幸福感(r=0.599,P<0.01)均具有显著正相关性,职业使命感与警察幸福感(r=0.635,P<0.01)也具有显著正相关性。
表1 警察被信任感知与职业使命感、幸福感的均值、标准差、相关系数
(五)模型验证分析
根据温忠麟等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27],中介效应的显著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自变量可显著影响因变量;(2)自变量可显著影响中介变量;(3)中介变量可显著影响因变量。本研究以被信任感知为自变量,职业使命感为中介变量,警察幸福感为因变量,采用Hayes开发的PROCESS Model4进行回归分析。同时,为了消除人口统计学中的年龄、性别、月收入、学历带来的干扰,本研究将上述四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方程,以消除干扰。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表明,被信任感知对警察幸福感存在着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 =0.542,P<0.001);被信任感知也对职业使命感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 =0.352,P<0.001);当被信任感知和职业使命感同时作为预测变量解释警察幸福感时,被信任感知能显著预测警察幸福感( =0.390,P<0.001),职业使命感对警察幸福感的预测作用也显著( =0.433,P<0.001)。
表2 回归分析结果
(续表)
对中介效应进行检验的结果(见表3)表明:被信任感知与警察幸福感的总效应的Bootstrap95%置信区间([0.298,0.690])不包含0,证实了被信任感知对警察幸福感的总效应显著,假设H1成立;将职业使命感纳入方程后,被信任感知与警察幸福感的直接效应的Bootstrap95%置信区间([0.270,0.516])不包含0,“被信任感知→职业使命感→警察幸福感”的间接效应的Bootstrap 95%置信区间([0.071,0.257])也不包含0,证实了职业使命感的中介效应显著,因此假设2成立,且由于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28.12%,表明职业使命感在被信任感知与警察幸福感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
表3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四、结果与讨论
研究结果证实,警察感知到的来自群众的被信任感对警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预测作用,而职业使命感在二者中间扮演了重要的部分中介作用。H1和H2均通过了检验,具体作用机制如下:
(一)警察被信任感对警察幸福感具有积极影响
结果显示,被信任感对于警察的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即警察感知到的来自的群众的信任越强烈,警察的个人幸福感越高。这一结果支持了过往学者们关于信任对幸福感作用效应的研究。大量文献显示,在工作领域,信任与工作绩效、个体行为、态度等显著相关,组织中个体的共处合作意识、互助行为的存续都与信任水平息息相关,个体的心理状态也同样如此。
而本研究中,警民信任关系的建立是警民之间基于警察的能力、善意和诚信行为的一种信任交换与互动的过程。在这一信任关系中,主体是人民群众,客体是警察,主体的信任立足于客体的意图、能力和行为。警民信任关系不仅影响着大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从公安民警的角度出发,稳固的警民信任关系也是对警察最直接有效的精神激励。感知到他人的信任,会对自身产生更为良好的感觉,对工作有更多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尤其是对于警察来说,来自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公安民警将“人民警察为人民”这一高悬的誓言转化为内在的价值认同和工作动机,有助于民警在繁杂的警务工作中坚守初心,在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收获心灵富足和幸福感。此外,被信任感对警察自我信心的恢复、决心的促进和效能感的提升有着很好的鼓励作用,是行动的动力源、自信的催化剂、忠诚使命的关节点,[28]是警察幸福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二)职业使命感在被信任感与警察幸福感的影响作用中起部分中介作用
研究显示,警察的被信任感、职业使命感同幸福感均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的中介效应分析显示,警察感受到的来自群众的信任不仅可以直接对警察的幸福感造成影响,也可以通过影响警察职业使命感的方式间接地影响其幸福感。
社会交换理论指出,高质量的社会交换关系中,感知被信任作为一种讯号,代表着被信任的一方感知到了另一方的信任,并将以更持久饱满的热情、更具自主化的动机投入到工作中,从事有利于信任发出者和组织的活动[29]。“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理念,要求警察在警务工作中以民众需求为决策依据、工作重心,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关注、最关切,最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入手开展警务工作,因此,民众的信任是除组织外对民警工作的最有效认可,能够唤起警察的工作激情和责任感,有助于警察将人民公安的职责同化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更加坚定地投身公安事业,激发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也更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我及民众发展的行为,感知到的内心的富足、喜悦、幸福也越强。可见,获得民众的信任是促进警察职业使命感的关键因素,而职业使命感的提高则是促进警察幸福感提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实践启示
1.双向引导并行,切实增强警民之间的交互信任感知
研究表明,公安民警的幸福感与警民信任关系息息相关,尤其是当这种信任关系转化为警察的被信任感知时作用更为显著。公安机关在把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作为工作目标和导向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保障民警权益和幸福感是公安队伍坚实稳定的基础。因此,公安机关要将从优待警政策与公安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切实服务民众的同时亦要重视和维护公安民警的权益、感受。特别是在涉警舆情的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做好民众与民警的双向引导,建立时效快、双向度、多层面、多渠道的警民沟通机制,充分挖掘新媒体平台的优势,建立、完善阳光警务长效机制,让人民警察在防风险、惩犯罪、护稳定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能够真实被民众感知,同时,也要彻底打通警民沟通渠道,以警民信任为纽带,让民警真正了解民众的多元需求,防止警民关系物化,促使警察摆脱刻板、官僚等方面的负面形象[30],减少警民冲突,提高警民之间的相互信任感。
2.拉近警民心理距离,以良性警民互动切实提升警察幸福感
本研究证实,公安民警人际关系需求的满足、个人职业使命的践行会直接影响着其幸福体验。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深入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积极响应“百万警进千万家”的倡议时,除了采取提高警民接触率、缩小警民物理距离等手段外,还需要切实缩小警民心理距离,通过激发民警的职业使命感来不断满足公安民警内心对于关系、自我价值的追求。换言之,公安机关需要积极指导广大公安民警明确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的角色使命定位,坚持融法、理、情于一体的理性平和规范的执法方式[31],严格执法,温情服务[32],真正把人民群众的事当做“分内事”“自家事”,在切实服务群众的生动实践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自身幸福感的提升。
3.唤醒从警初心使命,有效激发民警幸福感提升的内在动力
本研究证实,民警职业使命感对警民信任与警察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也就是说,民警职业使命感是有效改善和提升警察幸福感的重要内在动因和“润滑剂”。因此,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需要通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方式真正唤醒民警的从警初心和使命,让其能从内心愿意从事警察职业、喜欢警察职业,进而将内心的使命感转换为工作中提升其幸福感的内驱动力。也就是说,本研究实证结论表明,只有真正激发和唤醒民警的职业使命感,才能从根本上打开民警职业幸福感的“密码”,才能有效激发职业使命感与其幸福感之间的本源性认知交互、流动、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