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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灌装与销售常见隐患

2020-11-17白永强

劳动保护 2020年10期
关键词: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图·文白永强

液化石油气具有高效、清洁、高热值、储运便利等特点,被广泛用作生产和生活燃料。然而,因其易燃易爆的特性,在灌装、销售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当、环境或设备设施缺陷等极易导致泄漏,遇明火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

本文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 年第2 号)、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DB11/T 451-2017《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XG1-2009《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 号修改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要求,列出液化石油气灌装和销售部分常见隐患,供企业日常管理参考。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与压缩机间存在连通的门。依据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5.2.15条第3款规定“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 t/d)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位于压缩机室门口。依据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5.2.15条第4款规定“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 t/d)时,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的外墙一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安全阀无铅封,未进行定期校验。依据DB11/T 451-2017《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第5.1.5条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应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涉及安全控制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TSG ZF001-2006/XG1-2009《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第B6.1.2条规定“(3)安全阀外部调节机构的铅封是否完好。”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气液分离器安全放散管管口未高出屋面2 m以上。依据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9.3.9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 m以上。”

液化石油气钢瓶库电气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10.2.6条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8.0.6条第5款规定“瓶库的设计应符合: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普通运输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且钢瓶未直立装载。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DB11/T 451-2017《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第5.3.1条第a)款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符合:运输车辆上的钢瓶应直立码放。”

液化石油气钢瓶无检验标志,未进行定期检验。依据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13.1.1条规定“凡经检验合格的钢瓶,应在钢瓶上留下不易损坏、不易失落、字迹清晰的检验标志,其内容包括检验机构代号、本次和下次检验日期(年、月)。”依据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4.1.4条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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