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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制化

2020-11-17本刊编辑部

支部建设 2020年21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处分监察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

政务处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列入立法规划。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2019年6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草案,于2019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今年4月二审、6月三审,于6月20日通过。

实施《政务处分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

《政务处分法》是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务处分法》如何确定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

设立了6种政务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是否给予政务处分?

这些具有典型性的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政务处分法》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该法同时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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