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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阐释的限度问题

2020-11-17丰子义

社会观察 2020年2期
关键词:历史事实历史学家历史学

文/丰子义

历史研究离不开历史阐释。伴随解释学的兴起,历史阐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大大推进了历史研究。但是,阐释的不恰当使用,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理论混乱,尤其是相对主义的阐释,使得历史认识蒙上了一团迷雾。要使历史研究健康地进行,必须保持历史阐释的严肃性。为此,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把握历史阐释的限度,即阐释的合理界限。

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

历史不会自我呈现,已经消逝于过去时间长河的事实再现为“历史”的过程,必然需要通过阐释才能成为历史。只要历史需要经由阐释,必然内在地蕴含主体性,因为任何阐释必然是一定主体的阐释。历史学的主客体不像自然科学的主客体那样明确,历史学的主客体并不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其客体主要是历史文本、文献、资料等,这种时空上的间隔,更突出了主体的阐释作用。

然而,历史阐释的主体性不能等同于主观性。发挥阐释的主体性,必须要以阐释的客观性为前提。这是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无论主体性怎么发挥,都不能虚无和否定历史的客观性。这一道理不难理解,关键是要明确主体性与主观性在历史阐释上的原则区别。历史阐释的主观性不同于主体性,它是源于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从而对历史作出外在的以至歪曲的理解。

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也是传统思辨历史哲学的共同特点。而历史阐释的真正主体性则是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即从历史自身来解释历史,不外加任何原则、想象。既然阐释原则内在于历史,这就直接涉及到了阐释的客观性。因为坚持内在于历史,就是坚持阐释必须符合历史事实,必须反映历史本来面目,不以任何幻想的联系和原则强加于历史。这样的客观性便形成了主体性的合理边界。所以,突出主体性与强调客观性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内在统一的。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这样的阐释何以可能?或者说,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即“用历史解释历史”,是否又意味着主体的放逐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主体性的历史阐释之所以可能,其根据就在于历史就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历史作为人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既是历史阐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历史阐释的对象和目标。放逐了主体活动,历史的阐释就是不可思议的。不仅如此,历史也是经由阐释主体而呈现的,没有主体性的发挥,历史也就难以揭示出来。因此,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非但没有抹杀主体地位,反而要求这种历史阐释必须致力于凸显人的主体性。历史阐释是否客观,不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承认不承认主体的地位,而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是否真实反映了主体活动即历史活动的客观实际。

由于历史阐释总是由一定主体所作的阐释,因而对阐释主体自身需要作出合理的定位与把握。历史认识无疑是通过历史学家的阐释来进行的,但这种历史认识不能只是历史学家个人的认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认识。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历史认识和历史阐释的主体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个体。每个历史学家都生活于一定时代,他不可能超越历史,不可能摆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

既然历史学家无法超越时代和历史条件去研究和认识历史,因而对历史的阐释自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实,不光是历史认识,包括所有认识,就个人而言都不可能超越时代和历史条件的限制。人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认识事物的,条件达到什么程度,认识就可能达到什么程度。但是,认识的条件性并不排斥乃至否定认识的客观性。条件可能会影响到历史阐释主体的认识和阐释水平,但不会动摇历史阐释对象的客观性本身,不能用前者来否定后者。

由于历史、文化、学术背景的不同以及史学本身的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历史学家的学术实践有较大差异,因而关于历史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力求真实地反映和再现历史,这是史学家最为基本的学术道德准则,也是历史阐释主体性发挥的基本准则。

历史阐释的“价值限度”

历史阐释总是与历史价值观连在一起的。历史的再现需要历史的书写,历史的书写必然要有历史学家价值观的参与。无论是材料的选择,还是史实的解释与评价,都会受到书写者价值观的制约。只叙述不解释的历史学是极为少见的,只叙述而不讲道理的史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史学,而是史料学。与此同时,历史史实也只有通过阐释才能使其意义彰显出来。因此,历史认识论与历史价值论是不可分割的,所谓“价值中立”是难以成立的。

既然历史阐释离不开价值观和价值评价,而在现实生活中,价值观又是多元、多样的,那么,究竟如何保证历史阐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就产生出历史阐释的“价值限度”问题。

在历史阐释的价值问题上,主要涉及的重点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关系问题。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不同,事实评价主要是描述客观的历史过程,价值评价则是关于事实价值的主体判断。但这两种评价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价值评价尽管是主观的,但只要价值评价不是偏见,不是主观随意性的主观武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一个真正具有价值的评价,必须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基础的。完全歪曲事实、伪造事实的价值评价,是毫无价值的价值评价。借口价值的多元性来歪曲历史,绝不是严肃的价值评价。所以,从总的原则上来说,在事实与价值关系上,应当是价值服从于事实。这是价值评价最基本的限度。历史阐释力求实现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按照这一原则,在历史阐释的价值评价上,应当注意这样一些具体限定:

一是价值评价的主体限定。历史的价值评价当然需要历史学家来进行,但价值评价的主体不能完全归结为历史学家个人。评价主体既要尊重历史学家个体,又不能限于个体,应当具有更大的公共性和普遍性。从其学科、专业的角度来考虑,评价主体不能只是个体,同时也是群体,其他史家的评价意见同样值得关注,相互吸收借鉴,以形成比较一致的合理评价。从其广泛的意义来考虑,真正的评价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心向背,是价值评价最好的尺度。违背民意的评价无论如何称不上合理的评价。

二是价值评价的利益限定。价值的背后是利益,价值不过是利益的文化表达。代表的是什么样的利益,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在历史研究中,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反映的不能仅仅是史家个人的利益或某一群体、某些人的利益,而应是历史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是价值评价的历史限定。这就是在对历史进行评价时,不能仅凭自己的情感、立场主观认定,而是应当看其是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是否体现了社会进步。对待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也是如此。

历史阐释的“事实限度”

历史学不是形而上学,它所依据的是历史事实。但在历史研究和历史阐释中,何谓“历史事实”,却是一个大有争议的问题。19世纪,史学界盛行的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史学把“事实”理解为历史的全部,历史研究的任务就是收集史料、辨析史料、整理史料。继实证主义史学之后,对“事实”的研究主要来自后现代主义史学和后现代解释学的冲击,如何看待历史事实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史学和后现代解释学那里,所谓的“历史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是历史学家所理解的事实,“存在就是被解释”。这样一来,历史根本没有什么真实性可言,因为历史事实存疑,那么由此建立起来的历史也就很难是确信无疑的。这是对史学研究的一大挑战。

如何看待“历史事实”?不容否认,历史已经逝去,历史事实不可能直接呈现,它只能借助于阐释、书写“复原”出来。历史事实确实需要阐释,但这种阐释并不是任意的,同样有一个限度。其基本的限度就在于:被书写的历史事实不是主观认定的,它必须有确凿的根据,包括文献资料的根据、考证学和考古学的根据等。虽然文献资料和考古发掘也可能有争议,但经过不断的核实、辨别,还是能够弄清楚事实真相的。这就是说,历史事实不排除阐释,但无论怎么阐释,都不能否定和推翻客观的事实。历史学家眼中的“历史史实”与客观的“历史事实”可能会有某种差异,但从根本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没有“历史事实”根据的所谓“历史史实”,是不足为信的。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的阐释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但角度的不同并不能取代历史事实的真实、客观。

要尊重事实,还需要对事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按照唯物史观,在对历史事实的阐释和理解上,应当注意把握这样几点:其一,要从总体上来把握历史事实。其二,要从过程来把握历史事实。其三,要从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中来把握历史事实。

历史阐释的“叙述限度”

历史的书写和阐释,必须有叙事。虽然叙事不是历史阐释的全部,但毕竟是其主要的内容。如何进行历史叙事,直接关涉历史阐释的成效。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后现代主义历史学的兴起,历史叙述逐渐出现了语言学的转向。其基本倾向就是认为任何历史事实都不可能超越表达这些历史事实的语言,叙述历史无非就是在“讲故事”;历史学家写历史,与其说是寻求历史真实、追求真理,不如说是追求语言的效果;历史语言与文学语言一样,都是书写表达作者某种愿望的虚构故事,是想象的产物。

应当承认,历史叙述可以有生动的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历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但是,历史学毕竟不是文学、修辞学。文学和修辞学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历史,甚至可以虚构某些人物、情节,但历史学绝对不允许这样的处理方式。历史研究的使命就是寻求历史真实,而不是以单纯虚构故事情节来取悦读者。历史叙述必须忠实于客观的历史,不能随意歪曲历史;历史叙述的逻辑展开必须体现历史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不能任意演绎历史。无论是叙述的内容,还是叙述的方式,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历史叙述和书写中的史实,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历史事实及其发展逻辑,这是衡量一部史书是否科学的标志。

后现代主义历史学之所以强调历史叙述的语言和话语问题,有其特定的指向和用意。它旨在揭示不同的历史叙事背后所隐匿着的一定的权力意志,所谓“历史都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就是这一意思。这种状况在西方近代以来的历史学中确实存在。另外,后现代主义历史学也提出了传统历史认识往往忽略的问题,即主体认识在历史知识生成和传播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强调对历史差异的认知,反对以单一的叙事模式来描述历史。应当说,这些主张和观点对西方传统史学的反思、对推翻历史研究中的“话语霸权”有一定合理性,但把历史叙事仅仅归于话语表述,无视历史真实只追求语言效果,这绝对不是历史研究的方向。如果坚持历史没有事实只有书写,历史学永远无法跨越历史怀疑论、历史虚无主义的屏障。

历史叙述同时也涉及一个重要的方法问题,即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由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中提出来的,对我们研究历史学也有重要意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学研究要经历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简要说来,第一条道路从具体到抽象属于研究方法,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到具体属于叙述方法。这两种方法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在内容上又是相互贯通的,叙述方法必须建立在研究方法基础之上。马克思关于两种方法的观点给予我们的启示就在于:叙述方法必须以研究方法为基础。这也是历史叙述的界限。只有依据大量材料和事实的研究,历史才能被恰当地叙述出来。仅凭想象、话说、隐喻,最后形成的历史叙述决不是真正的信史。这也是马克思的叙述方法与后现代主义叙述方法的根本区别。

历史阐释的“规律限度”

历史阐释不是单纯的历史叙述,同时也是对历史的解释。解释不仅仅问事实“是什么”,而且要问“为什么”。一旦要分析“为什么”,就进入到事实因果关系的分析、规律层次的分析。真正有价值的历史阐释不仅是要将历史事实描述出来,而且要把表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规律揭示出来,通过解释,不断接近历史真实。因此,历史阐释不能仅以历史叙述为限,必须加强深层次的规律揭示与阐发。在历史研究中,“如实直书”的目的并不是讲故事,而是要通过历史真相的揭示告诉人们为什么会这样而不是那样,希望人们鉴古知今、有所启迪。这对于历史阐释者来说,也是一种责任和境界。

事实的认知和规律的把握看似不同,实际上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事实的理解和认识离不开规律的把握。按照黑格尔的看法,现实不等于现存,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或者说,具有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才表现为现实性。尽管黑格尔所讲的现实不完全等同于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实,但将现实、事实同历史必然性联系起来考察还是有其启发意义的。离开了历史规律的把握,很难看清历史事件、人物的产生和发展及其真相,甚至会形成某种片面的认识和理解。

同认识历史事件、人物一样,对待长时段的历史也必须有规律的把握。假如没有对历史内在联系和规律的探讨,仅限于玩弄历史的碎片,永远达不到对历史真实的深刻理解。史学当然不是哲学,它与哲学研究规律的方式不同,但研究方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轻视乃至无视规律的研究。历史的书写不能仅仅停留于小叙事,应当有大叙事,有对历史事实本质、规律的揭示。要不然,历史就是一堆碎片,就是各种现象的堆积,历史学也就不成其为历史学。离开规律性的研究,历史的书写就只能是事件的记载,是一本流水账,这样的历史书写基本上发挥不了什么史学的功能。所以,拒斥历史规律的话语述说,是无深度的、平面化的历史阐释。

在对历史规律的阐释中,关键还是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历史事实和历史规律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不能用历史事实拒斥历史规律。历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历史规律,历史事实必然是杂乱无章的事件而无内在的联系。对历史事实的阐释不能走向对历史规律的虚无。另一方面,也不能用历史规律淡化历史事实。历史规律是通过历史事实及其联系呈现出来的,没有对历史事实及其联系的辨析,也就谈不上对历史规律的合理把握。马克思始终反对把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变为超历史的“一般历史哲学”,反对用这样的“一般历史哲学”来代替或套用对各个国家、民族具体历史发展的解释。把握历史规律无疑有助于深刻地认识和研究历史,但它决不能成为图解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公式,历史研究就得扎扎实实研究历史。这也是规律阐释的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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