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经济中的电视版权热点问题及应对
2020-11-17蒋文波
◎蒋文波
从读图时代到听书风潮,从说唱教育到临境阅读,从全息娱乐到拟态人生,虚拟经济伴随着视听艺术的兴盛,吸引着全世界的注意力。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及信息技术向各领域的不断延伸, 各大传播媒介都将触角延伸至网络这个平台,电视台也试图以全员、全息、全效、全融合媒体之姿来分网络平台这杯羹, 网络剧的流行和短视频的风靡是成功的示例。 但是电视与网络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播出平台,这种跨越式的融合传播产生了诸多新的版权问题。
一、因编审失误引发的bug
上海美术电影厂诉湖北经视的两篇传播量过万的文章——《娶到就是赚到,娶一个武汉女人,等于有了10 个老婆》、《哈哈!高丽丽,你消停点吧,你老公受不了啦》,从标题就可看出, 文章涉及的问题不仅是侵害对方某个个体法人的权益,还涉嫌了侮辱,侵害了妇女公共权益。 以上的文章与标题,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编辑,在发布阶段是应当认真审核,斟酌使用的,可是相关内容却穿过了“重重关卡”,刊载在了公众号上, 并且还因为网络平台播出内容的数据留存永久性和便利性,被对方收录了下来,对发布方进行了诉讼。作为产权斗士的上海美影厂,这次不仅运用版权法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还似乎成为公众权益的护卫化身,得到了极大的品牌收益。
以上事件紧迫地表明, 电视台应在严格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强化版权意识,这是因为——众所周知,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因此,当且仅当客体为文学艺术作品时,作者才拥有权利。 而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出版权、获得报酬等多项权益,也直接与荣誉感息息相关,因此,抄袭侵权等作品应是不存在版权的,伪劣产品亦如是——质量是版权的基础,版权是质量生产的保障。
所以,编辑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审查管理,严把审片关,将质量低劣的文字产品、哗众取宠的侵权文章,杜绝在赖以生存的传播平台之外。
二、以数字版权为例谈版权意识的强化
在知识产权里, 改编权与修改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益,可以由不同权利所有者拥有。 而数字版权,是信息成果或称文学艺术作品信息数据化后进行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益。 严格来说,若转化者不同,同一作品的版权和数字版权也可以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 即数字版权相对于版权而言,更类似一种改编权益。 也可以这么说,版权在概念上说是涵盖了数字版权的,而在实际操作中,版权又是数字版权的基础,数字版权是作品初始版权的再演绎。
举例言之。 2019 年11 月12 日在爱奇艺、腾讯视频播出的网络新剧《从前有座灵剑山》,无论是叙事方式还是故事本身,包括语言对话和剧集结构都令人耳目一新,非常符合现代青年的审美趣味和收视习惯。但仔细探究不难发现,它的数字版权形成发展史竟是一部“出口转内销”式的制作历史——它的故事题材原创属于“国王陛下”,是一名中国人,作品刊载于创世中文网,但最早却由日本动画公司Studio DEEN 发掘制作,2016 年日文版动漫率先上映。 当然日文版的动漫与爱奇艺新播网剧两相比较又很明显, 中文明星青春剧版更符合我们的大众品味, 在剧属限制级和角色塑造方面,中文版也更符合中国市场的审美趣味。那么为什么该片不是由我们直接发掘改编制作而是走的曲折的“曲线救国”流程呢? 中间甚至没有如《全职高手》一样,它完全脱离了国内出版社的出版发行渠道。可以说,这个故事题材的成功是中日合作交流的结果,日文版动漫功不可没。如果没有日文版动漫的制作, 这部小说也可能如该网众多其他刊载小说一样,目前还只是闲话文字而已。
该片只是沧海之一粟。事实上,从上世纪80 年代起,众多港台明星的崛起背后,众多流行歌曲红遍中国之前,都少不了它国传播业的推手。日式唱片中国化以后,也总能迅速得到广泛的青睐。 市场需求获得满足的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的剧作刊行产业当中,编创能力还亟待加强,对好作品创作者的发掘还远远不够, 对国产版权作品的重视度也特别低,换句话讲,就是属于自己的不珍惜,别人做好后很敢抢,而这两者都是不自信的表现。
三、电视台如何树立版权自信
1.原创性新闻文艺作品市场需求旺盛。 优质视频观赏市场渠道众多。 仅湖北电视综合新媒体涉足的新闻发布平台和渠道,就汇聚了抖音、火山、大鱼号,这些年发展势猛的微信、微博、爱奇艺,还有资信雄厚的百度、腾讯、长江云,有着长期积累优势的优酷、豆瓣、笑啦,善于营销炒作的头条号……再加上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各大主流媒体的网站,各大平台都在争夺受众眼球,对好的原创性新闻文艺作品有极度的渴求,因此,创作人应明确的是,机会众多,缺口很大,未来可期。
2.坚持公益、加注底气。 作为开版信息源的电视媒体,尤其是卫视频道、公共传播平台,看到那些手握制作权、发表权、展播权、出版权的老传媒人们大谈“知识付费”,不免心生羡慕。 殊不知,数字出版网络受众的眼中,可能根本没有你所自得意满的所谓“知识”的位置。 当务之急,个人认为,是要树立开版源的权威公信地位。这种权威公信力的获得,不是通过“大棒+胡箩卜”的霸权之力能得到的,而是扎扎实实的正本清源,日复一日的点滴积累,以及人民群众诚心奉献出的真知灼见的汇流成海。
3.鼓励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 评论属于广播电视常见的合理使用情形。数据说话还有技术操作的空间,评论却是实打实的人气,尤其是文艺性点赞式的评论,相当于带情感的、流畅个性的知识体验报告,是吃透了、带建设性意见的、有创新的知识反馈。 通过奖励、推广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 同时加大对独立新闻评论人作品的版权保护, 可以吸引视听观众更积极地展示自身独立性的智力成果,汇流新闻文艺创作方面的智力资源,更有效地进行新闻传播, 使内容发布端媒体与平台的人气与美誉度得到双提升,实现媒体融合的终极意图与目的。
4.重视文化传承,坚定文化自信。 从历史中找出路,从传承中找新意是电视剧制作的一大基点。 处理版权问题也应强调文化与历史的传承。首先,这是属于开放版权范围的内容,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其次,挖掘版权发展的历史内核,我们就更坚信,它是保护知识传承,维护创作者权益的, 是捍卫知识经济、 维护出版言论权利的有力武器。 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我们就不至于过于谨小慎微,举步维艰,莫衷一是,进退维谷,也不至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偷天换日,李代桃僵。
四、挖掘自身版权进行品牌内筑的路径
1.要大力宣传推广电视剧、栏目晚会等文艺性作品
对于作为电视台立台之本的电视剧而言,成本高,效用期短,因而弥足珍贵,故而更需加大宣传效力,突出传播效果。 “桃李不言”尚且“下至成蹊”,更何况我们的大力宣传,能吸引好的作品主动投播。 购进作品分拆短视频的宣传著作权益和传播权益。 短视频拆条分发类的业务版权价值明确,有益于电视剧购买播出后价值的二度开发,有益于频道电视剧播出收视的提升, 更有益于内容制作端品牌的宣传与推广。
2.要全力发动全员全程全息全效媒体自觉参与电视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推广
毕竟技术只是作品刊载的手段,内容才是作品的内核。应该进一步明晰集体作品内部著作权确权工作, 做到权责一致,权利相符。现在,不仅是电视剧,即使在许多的文艺栏目、 晚会和活动中, 都存在不少义务工作和空头挂名的现象。 这种现象就好像期刊论文中的关系稿、指示稿和“切片广告”,当然,知名人物的挂名有益于电视剧的推广,但不是所有类似现象都出于“于公有益”的目的,我们尤其强调在文艺创作方面,著作权的确权与明晰,才有利于对创作者的尊重,有利于更好的分工合作,有利于确保创作进度、实现创造创新。
3.要加强重视知识产权实战前沿新知的学习
基于数字版权证据固定的容易便利, 导致大量恶意诉讼及钓鱼式维权案例出现这一网络传播平台的局限, 我们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宣传牢记判例,防止骚扰式恶性诉讼的发生。 当广大受众都知晓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及著名案例,就应当明了广播电视常见的几种合理使用情形,恶性诉讼暗推的大规模舆论讨伐行为就不会发生, 因为受众心知肚明,一看便知,不会被左右。 而从业人员在心中有底心中有数的情况下,对于恶意诉讼有战略上的藐视,对钓鱼式维权有清醒的规避。
4.精确对接物联网,以融媒之姿实现虚拟经济的实体化转型
我们总在谈电视台转型,问题是好好的电视,为什么要转型?转型成什么样子?曾经有人研究过卫星光纤传播与网络传播的利与弊、优与劣,答案其实是电视传播从技术上要强于网络的,因而我们确实还应当保有技术自信。已经融入其中的我们,完全可以立足已有的虚拟经济平台,通过我们的故事、观众喜闻乐见的内容传播形式,吸引来物联网可以联系到的一系列资源,让观众在观赏故事的同时,进行有效反馈,集思广益,汇聚才智,共筑理想家园。
5.技术产权保护“服务到家惠生活”
以下是关于传媒技术服务家庭的一些创想: 比如在观看个体救济类公益慈善报道时,能够直接通过二维码扫码重温当期节目,给发起的基金进行捐赠,同时,在节目展播平台即时、方便、迅捷地看到自己所捐赠的数据反馈及对象受赠差额数据——类似于“拼多多”购物平台的模式;收看舆论监督报道时,能够出现如爱奇艺等电影平台播放时的弹幕评论甚至举报线索,这才真正达到了电视技术能够实现的效果和公信力,也真正实现了舆情收集平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