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老人在护工喂饭过程中身亡敬老院应否担责?

2020-11-17文>>>

银潮 2020年12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台州市自理

文>>>

不能自理老人入住敬老院,喂食过程中身亡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及其他老年人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2018 年4 月,浙江台州人赵某某将85 岁的母亲王彩琴送到敬老院接受护理服务。

王彩琴入院时,赵某某与敬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由敬老院为王彩琴提供住宿、膳食等相对应的服务。双方对王彩琴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自理能力进行了评定,确定王彩琴完全不能自理,入住双人间,按每月2500 元标准交纳托养费用。

同日,赵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声明王彩琴在院期间因年老体弱自行摔倒、食物呛咽、自伤等及出现突发性等意外情况、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情,一切后果由王彩琴本人和老人家庭自行承担。

赵某某本想让母亲在敬老院安享晚年生活,没想到一年多后却出现了意外。

2019 年12 月5 日上午10 时45 分,敬老院工作人员姚某某将饭菜端至老人房间,在喂饭过程中,发现王彩琴吞咽缓慢,状态不佳。11时左右,姚某某叫来主管廖某某查看王彩琴状况。廖某某于11 时5 分打电话给赵某某,告知老人状态不佳,并于11 时16 分拨打120 急救电话。

随后,王彩琴出现呼之不应的无意识状态。赵某某儿子赵某赶到现场后,再次于11 时17 分拨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中心立即回复并确认位置。台州市中医院救护车于11 时17 分15 秒出发,于11 时20 分38 秒到达现场抢救,并于11 时32 分放弃抢救,宣告王彩琴因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11 时24 分,赵某拨打110 报警,称王彩琴被快速喂饭,导致呛咽虐待致死。11 时45 分,法医来到现场检查后,发现王彩琴体表无外伤,目测无法确定因呛咽导致死亡,放弃进一步检查。11 时54 分,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于当日12 时对王彩琴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制作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敬老院回应已尽责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赵某某于2020 年3 月30 日以敬老院为被告,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敬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67974 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 年4 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91014 元。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高额护理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相关的护理人员并未取得相应资质,在日常照料过程中出现过外伤淤青等诸多问题。原告家人曾多次向被告负责人提出意见,要求不应过快喂食,更不能因此殴打老人。被告置之不理,不予督促改正。在老人王彩琴出现不良反应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导致王彩琴未能及时得到救治。

原告称,根据当天现场120 出车急救医生证实,若及时拨打120,发生咽食状况是能够得到抢救的。故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敬老院辩称,王彩琴入院后,敬老院按全护理老人服务项目及流程照顾老人,并安排有服务资质的廖某某为楼层护理主管、姚某某为护理员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自老人入住至死亡,始终安排姚某某全程护理,从未更换过护理人员。

敬老院指出,从事发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被告已尽护理职责,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由于喂食过快,导致老人出现咽食等不良反应”“根据当天现场120急救医生的意思,如果及时拨打120,发生咽食状况是可以得到抢救的”,其言下之意是王彩琴咽食不及时,食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但病历显示王彩琴为“心博骤停”。引起心博骤停的最常见原因是冠心病及其并发症心肌梗死,是一种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突然死亡,死亡的起因是患者身体内部的因素。

敬老院指出,本案中王彩琴是全护理人员,本身存在基础疾病。因此,敬老院认为王彩琴的死亡与敬老院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敬老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损失自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姚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台州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等证据均未反映出王彩琴被喂饭时存在呛咽导致心博骤停的情况,另外通过审理发现被告的工作人员廖某某从通知家属至拨打120 急救电话时间为11 分钟,至最后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为15分钟,即使认为被告迟延拨打120 急救电话存在一定过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与王彩琴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对王彩琴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相应依据。

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事故发生前一个月被告对死者护理的具体情况,包括配备医疗条件,饮食明细记录、大小便情况记录等,法院认为该申请事项并非属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范围,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2020 年7 月27 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敬老院接受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首先是出于经营的需要,但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让那些在家得不到专业照料的老人能够在专业陪护下安享晚年。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敬老院工作人员因过错导致了老人死亡,且医学诊断其为心博骤停,不属于外力致死,加之老人入院时近亲属曾承诺老人发生食物呛咽等意外时,一切后果由本人和老人家庭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

猜你喜欢

诉讼请求台州市自理
“丰”景独特
书画教师作品选登
台州市黄岩区:常态化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行政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
Efficient reading
笑到生活不能自理
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分析
本案裁判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我会“自理”啦
“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