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检察:“捕诉一体”出经验
2020-11-17祁彪
本社记者 祁彪
“晨雾绕岛,形状如环;上有流水,洁白如玉。”浙江省玉环市由此得名。
作为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投资潜力百强县市、绿色发展百强县市、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市、全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市,玉环市的检察工作也走在浙江乃至全国的前列。
据了解,作为浙江省较早试水“捕诉一体”改革、首个全面开展“捕诉一体”改革工作的基层检察院,玉环市检察院总结了一整套“捕诉一体”改革的落地经验,取得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双提升,为全省全面铺开“捕诉一体”改革提供了成功样板。
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捕诉一体”是相对“捕诉分离”而言的,一言以蔽之,是指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的同一承办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项职能分离,分别由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即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行使。设置‘捕诉分离’制度的初衷,主要是基于职能分离更有利于分工负责并相互制约。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实推进,员额制的设置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渐入深水区。考虑到玉环检察院非常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员额办案组年平均办案量为160件,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我院即借鉴未检‘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决定对院领导办理案件及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试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试图探索出一条兼顾质量、效率和公平的新路子。”玉环市检察院代检察长姚石京介绍说。
据了解,早在2017年6月,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始,玉环市检察院就先行先试,率先对未检、入额院领导办理的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
截至2018年5月,经过近一年的试点,玉环市检察院共对217件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形成《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的实践和思考》的报告,全面分析了“捕诉一体”的法律依据、优势与劣势、实践效果、今后的思路和方向。
这份报告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捕诉一体”有利于有效引导侦查,有利于全面落实法律监督,有利于切实提高效率,有利于总体上保证案件质量,优势明显。但同时这份报告也认为,“捕诉一体”后检察官能否适应、如何监督制约、是否会导致权力滥用等,都需要进一步检验。
2018年5月底,玉环市检察院经请示上级院,决定对本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玉环市检察院整合侦监、公诉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案件类别成立刑事检察一部、二部,科学配置员额检察官数量。在此基础上,在充分征求员额检察官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其业务特长进行配置。同时,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公诉工作经验丰富的辅助搭配批捕的员额,将审查逮捕工作经验丰富的辅助搭配公诉的员额,以更好地迎对“捕诉一体”带来的挑战。
“同时,我们还积极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在‘捕诉一体’充分授权的同时,出台相关内部严格的监管机制。实行‘三书审查’机制,由专人负责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比对,进行案件实质性审查。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常态化监控,案管部门以月通报、季分析、年点评的方式,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建立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审批、报备、监督制度等,加强过渡时期的案件质量管理。”姚石京说。
全面推进成效显著
据介绍,自2018年6月全面实施“捕诉一体”以来,玉环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66件1520人,办结971件154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554件2453人,办结1517件2351人,提起公诉1207件1948人,不起诉310件403人,绝对不诉3件5人,改革成效显著。
“‘捕诉一体’后,办案效率显著提升了,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对案情和证据就有了相对全面的了解,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原先审查逮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审查新的证据即可,明显减少了同质性重复劳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如普通的盗窃案,在捕诉分离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仅阅卷就需要一天以上时间,而‘捕诉一体’后,对新证据的阅卷可能只需半天。”姚石京说。
姚石京表示,“捕诉一体”也有效落实了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于捕、诉系同一承办人,承办人办理批捕案件时,就知道自己必须将这一案件“负责到底”,决定逮捕或者不捕时,即会开始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因此,在批捕环节,即会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完成公诉环节应该做的工作。而由于同一检察官办理,侦查机关也会更加重视和接受检察意见,及时有效地补充完善证据,避免了“捕”“诉”脱节现象,并更加体现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
“‘捕诉一体’的实施,承办检察官既拥有审查逮捕的职权又拥有审查公诉的职权。也就是说,批捕与起诉权中的立案监督权、引导侦查权、退回补充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纠正违法侦查活动权等权力集中于承办检察官一身,可以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效果更好。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六合彩案件,运用审查逮捕期间掌握的案件情况,并通过公诉环节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深挖线索,立案监督和追诉漏犯各30余人。涉案金额从公安移送的几万元提高到上亿元,涉案人员从几人牵扯出上百人,挖出了长期盘踞当地的赌博毒瘤。”姚石京说。
而对于外界担忧的案件质量问题,姚石京表示,“捕诉一体”的实施,促使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就树立全面的案件质量意识,将案件质量监督关口前移。检察官在批捕环节,就能以庭审证据的标准把握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承办检察官通过批捕、起诉职权的综合运用,检、警可以构建侦诉协同大控方格局,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后,玉环市检察院已审结的案件无捕后撤案、撤回起诉或判无罪。同时不捕不诉率态势总体趋于平稳,与改革前基本持平,近三年不捕率分别为24.1%、25.1%、23.0%,不诉率分别为14.8%、14.1%、18.2%,消除了“捕诉一体”后不捕不诉率可能上升导致放纵犯罪的顾虑。
此外,“捕诉一体”改革后,队伍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大量年轻骨干集中到刑事检察业务线,既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又要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对检察官业务能力的要求更加全面。改革初期,检察官压力极大,但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检察官队伍在实践中得到极大锻炼,倒逼他们迅速成长,个体和总体能力均得到有效提升,充分体现了检察官“能办案、会监督、敢担当”的作风。特别是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诉法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捕诉一体”改革更显现出了制度实施的优势,承办检察官在批捕环节即提前开始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对案件的全面全程的掌握,也更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更公正公平地认罪认罚。
目前,玉环市检察院该项制度适用率已达到90%左右,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达到90%左右,而量刑建议采纳率95%以上,处于全市领先地位。
“‘捕诉一体’改革,旨在提高效率,强化侦查引导,提高案件质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目前玉环实践来看,‘捕诉一体’改革通过内部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未发现由于缺乏捕诉之间的制约而滥用职权的现象,且十分有利于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显现了该制度的极大优势。”姚石京说。
“捕诉一体”办结铁案
“捕诉一体”带来的办案变化,在玉环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据了解,玉环市公安局在办理刘某、赵某等12人重特大贩毒案中发现,赵某曾将毒品卖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而王某某又将毒品转卖他人。2018年5月5日,王某某在贵州省福泉市被抓获归案。6月1日,公安机关向玉环市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然而,经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这是一起“零口供”贩毒案件,王某某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查逮捕都拒不认罪,现有的证据仅赵某等人证实王某某从其处购买毒品,通过马仔转卖他人,但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王某某贩毒,其证言无法证实王某某贩卖毒品的具体场次、交易对象、贩毒数量等等。
再一个就是王某某的马仔罗某林在2017年8月被抓获归案并判刑,但他交代老板是一个绰号叫“老葛”的人,通过微信名“钱钱”联系。但赵某等人口中的王某某绰号是“满满”“老满”,没有提到王某某微信号,买毒人员与王某某也没有直接的面对面联系,即使可以认定罗某林是王某某的贩毒马仔,罗某林贩毒行为是否就是受王某某指使?在王某某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只有罗某林一人指认是受王某某指使贩毒,孤证难以定案。
王某某是一个反侦查能力很强的毒贩,公安机关无法提取其贩毒的相关电子证据,手机信息等客观证据缺乏。据罗某林供述:王某某提醒微信要经常换,微信不用真实身份,而是去某宝上买,购买多个微信轮流使用;万一被警察抓住,要及时把手机摔碎,罗某林被抓当天也就是将手机摔碎了,导致警方提取不到手机信息。刘某、赵某等人的供述,也证实王某某等贩毒同行之间经常互相提醒换微信、手机号码,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在直接证明王某某贩毒的证据单薄的情况下,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一度面临退查不捕,但承办人考虑到王某某可能贩毒数量在300克以上,作为马仔的罗某林都已经被判服刑,王某某却可能因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而根据王某某同村的周某证实,王某某贩毒在老家人尽皆知,其前妻就是因为贩毒被判死缓,王某某也曾因贩毒被抓,但进去后又出来了。王某某极有可能就是因为尝到了拒不交代而逃避责任的甜头,心存侥幸,故伎重施。承办人不甘心就这么放过一个大毒贩,放过就可能印证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有违司法公平、公正。
王某某贩毒案报捕期间,正是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刚开始试行,“能捕就要考虑能诉”,面对这一零口供案件,为了诉得出、判得下,承办人提前以起诉的标准全面地引导侦查活动,在报捕阶段就为提起公诉做准备。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七天!承办人开始跟时间赛跑。在重新梳理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承办人即刻列出长长的证据提纲,要求公安经办人马上补充证据。
案件承办人先是从其他到案的同案犯中入手,求证王某某跟罗某林是认识的,并且就是王某某的马仔。再是通过赵某和罗某林的证据,来相互验证王某某向赵某购买毒品的事实。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王某某一直通过一个叫“钱钱”的微信指使罗某林,但证据一直无法确定这个“钱钱”就是王某某,承办人让公安从同为赵某下家的罗某、刘某等人入手,最终,罗某称自己有王某某的微信,还帮刘某给他打过钱,这个微信号就是“钱钱”。
经补充收集相关证据,虽然王某某零口供、电子证据无法提取,但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已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经过上述事实与证据的梳理,玉环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终于扭转退查不捕为批准逮捕,为王某某定罪起诉打下了良好的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虽然还是拒不认罪,但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有罪证据基本上已得到了固定,该案得以顺利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300余克,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时,王某某仍然当庭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然而,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遂当庭宣判: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面对本案当庭出示的大量有罪证据,面对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有罪判决,王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捕诉一体”后,检察机关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