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0-11-17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答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冠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作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有人隐瞒湖北地区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不回避反而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可能会造成疫情传播,如何处置?
答
这种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外地返京人员不配合社区进行登记隔离怎么办?
答
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社区对外地返京人员进行登记是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配合政府防止疫情扩散、做好疫情调查工作采取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和调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配合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出现了个别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并且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纠纷冲突的现象,对这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采取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应急措施,且公民具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新冠肺炎可通过空气、接触等途径传播,具有高度传染性,而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具有对等性。因此,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且公民具有配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