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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融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1-16武枫

乡村科技 2020年27期
关键词:乡村文化社会保障融合

武枫

[摘 要] 本文对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融合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三治”融合过程中存在治理主体缺位和参与性不高、法治体系不健全及法律意识淡薄、德治基础破损及功利主义盛行、“三治”在融合过程中的认知不一致等问题。通过成因剖析,提出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化乡村素质教育,在完善乡村法治体系中培育群众的法治观念,在重修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锻造各自的乡村文化,完善“三治”融合的理论架构并强化其引领作用等创新性举措,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 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社会保障;乡村文化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27-18-2

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确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设计目标[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作为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政策举措[2]。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会议主题,而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正是其中应有之义。乡村治理体系是以“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故简称为“三治”融合。其发展主要来源于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进行的“三治”试验,由于该试验的成功,这种治理方式快速在全社会推广开来。然而,在治理体系健全化的背景下,其推广过程中的理论逻辑、实践应用还需继续完善,加之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加强对“三治”融合的探究与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1 “三治”融合的理论内容和实施效用

1.1 “三治”融合的发展历程

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为了破除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因征地开发等引发的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开始探索现代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途径,通过加强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强化三者在乡村治理中的组合效应,达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让桐乡市乡村快速朝着治理有效的方向发展。届时,江苏、四川、广东等省区市相继开始推进相关的实践研究。中央也高度重视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这也是中央首次将乡村治理体系纳入党的政治报告[3]。

1.2 “三治”融合的理论逻辑

“三治”融合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自治是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依托,强调乡村的发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其次,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手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能作为有效的衡量尺度来合理、高效地解决大部分现实问题。最后,德治作为最古老的一种治理手段,利用乡村世代发展过程中積累的优良传统来约束在这个土地上成长的人们,这种手段温和有效,有时可以达到春风化雨的效果,是法治的完美补充。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这三种方式缺一不可,彼此之间还要相互补充、相互融合,才能实现乡村治理达到善治的境界。

1.3 “三治”融合的现实应用

对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施,在众多地方均有见证,而且取得了良好成效。其中最为典型的浙江省桐乡市的“三治”结合试验,在实践过程中教会农民如何守法用法[4],发挥乡贤的作用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感召力,提升农民的主人公意识,“三治”有效融合共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开展各种文娱类活动,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和自治精神[5];乡村基层组织对群众进行普法,耐心劝解相关涉事群众,将许多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培养了群众的法治思维;该村组织开展相关文明创建活动,唤醒群众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利用村规民约来维护乡村安定和谐。这3个方面的共同融合为乡村治理达到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些实例表明“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发展提供了助力,但是其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发现并解决。

2 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融合存在的问题

2.1 自治主体缺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乡村人口锐减,乡村空心化趋势日益明显,导致乡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乡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在实施自治的过程中出现了治理主体缺乏甚至没有的现象。有些村庄留守人口基本都是“三留人员”,整个乡村的管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加之留守人员普遍素质低下、体力欠佳,其未意识到治理乡村对自身的重要作用,因而导致村民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进而影响了乡村自治的实施效果。

2.2 法治体系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

关于乡村治理主体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可以推断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但至今未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自治主体,也未有法律条文如此表述“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这便是法治体系不健全的明确表现,也让村民参与自治显得有些无力。另外,村民的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对于法律知识的接收能力比较低下,即便开展普法活动来教育村民,也只是让村民简单地了解法律的相关内容,因而产生了一种现象:村民们知法而不知道如何用法。另外,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存在不公平行为、村委会缺乏监督等,均显示了法治方面存在的空缺。

2.3 德治基础破损,功利主义盛行

费孝通提出,道德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其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6]。费孝通指出了德治应遵循的内容,而现今的乡土文化已遭受一定破坏,以前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村规民约已成为罕见之物,影响力也大不如前。在农村多见的是留守老人、儿童与妇女,这些人知识水平低下,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缺乏亲情维系,许多留守儿童产生了叛逆心理,低龄辍学率居高不下,乡村严重缺乏高素质建设人才。这就导致乡村文化的修复与发展严重滞后甚至倒退,进行德治的基础薄弱。跟随城市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部分乡村的功利主义之风悄然盛行,人们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关注集体利益,降低了道德在心中的地位。

2.4 “三治”在融合过程中的认知不一致

“三治”融合是指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当前,在实施“三治”融合的地方对于三种治理方式基本都有所推进,但是对于这三治实施的侧重点有着不尽相同之处。有的地方对于德治和法治是并行实施还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实施产生了困惑。还有的地方对于三治的实施是单独进行的,三者之间没有相互关系。这些实施方式虽然初期会产生一些效果,但是长久实施会发现其不能有效地为整个乡村发展做出贡献,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3 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融合的创新性举措

3.1 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化乡村素质教育

针对乡村治理过程中主体缺位的现象,国家需要让村民的养老、医疗、卫生、教育、薪资等方面得到保障,这样村民才愿意在村里生活,才会去了解自治是什么。因此,国家要积极探索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扫清贫困的过程中,逐步保障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以此来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投身乡村自治。另外,在自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对村民进行合理的自治教育,普及相关的自治知识,将自治的积极性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讲解给村民,来提高他们学习和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3.2 在完善乡村法治体系中培育群众的法治观念

关于乡村治理中的法治问题,国家要积极了解各类乡村的具体实情,针对性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对现有各项法条的明确性进行审核,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查漏补缺,积极完善相关领域缺失的法律,做到全面覆盖。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宣传的手段和内容要贴合实际,用村民所能理解的语言来宣传一些村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对于提高乡村治理效率的重要作用,也要让村民认识到法律的监督作用,让他们能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乡村选举等事务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3.3 在重修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锻造各自的乡村文化

乡村文化对于乡村德治有着内力推动作用,德治的基础在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文明。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文化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各自乡镇的优秀传统文化,通过修复、学习、继承、传扬等方式,将传统文化的优势彰显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将乡村文化与道德的引领作用相结合,教育村民保持淳朴之风,提高村民的集体认同感,同时要提高传统的乡规民约和乡贤理事在推动乡村德治中的地位,让乡村文化建设在德治的有效治理中快速推进。

3.4 完善“三治”融合的理论架构并强化其引领作用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体系以来,在现实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具体的理论性文件来指导各地。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德治和法治的融合是一个系统化、协同化的工程,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相加。因此,在理论架构上要厘清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多元关系,明确三治主体需要注意的多重心,建立“三治”融合治理中的三维运营机制,保证“三治”在合理、合法、透明、公正的环境下实施。

参考文献

[1]卢艳齐.乡村“三治合一”的内部关联与治理目标探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3):26-29.

[2]赵晓峰,冯润兵.乡村治理发展顶层设计:政策演变与前瞻——基于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回顾[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2):58-66.

[3]裘有度.“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内涵、意义与建设路径[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25-29.

[4]张丙宣,苏舟.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治理:以桐乡市的“三治合一”为例[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3):47-53.

[5]杨秋萍.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及“三治”能力提升路径:基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的调研[J].国家治理评论,2019(4):73-83.

[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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