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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

2020-11-16赵迪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

赵迪

[摘要]人权保护作为一种普世价值观,日益成为一种绝对信仰,在推崇绝对信仰的同时有部分学者提出“人权克减”问题,指出人权存在克减性,但是这种声音在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显得十分微弱。大多数学者论证“人权克减”是从特殊主体、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入手,但这种假借“外部”特殊情况论证人权“克减性”的方法有局限且证明力有待补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命题蕴含的人权理念给了我们新的思考,可以尝试从人权的内在逻辑即人类概念本身论证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阐明“人权克减”是人权的内在属性,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人权  人权克减  人权保护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20)04-0015-06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0.04.003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价值观的提出,不僅为发展新型国际关系指明了方向,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启了新的视角。人类曾经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国别甚至肤色为纽带的“利益团体”将逐渐衰弱甚至消亡,因为新的、更大的“利益团体”正在形成,那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①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科技的发展使世界成为一个整体,政治合作、经济往来以及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各“利益团体”的空间距离、时间距离甚至情感距离都被无限拉近,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产生提供现实可能性;其二,“利益团体”的存在是为了个体间互帮互助、共抗风险、共享繁荣,其中共抗风险是最主要的因素,当今世界面临的全球气候变暖、全球经济增长乏力、难民危机以及恐怖主义等问题,传统的“利益团体”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凝聚更强大的力量,通过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诞生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发展共同体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落脚点还在于个体本身。康德哲学的核心理念“人是目的而非工具”[1],马克思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个人”[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应该服务于人类个体的发展。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思考人权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以人类整体的概念反思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相互关系更有利于人权的最大实现。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的人权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价值理念,包括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全球治理观,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价值理念以及以“人类整体”作为价值考量的思维方式指引着新时代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构思一种基于人权的世界大同理想。[3]人权作为一项道德权利在现代政治社会占据道德的制高点,成为政治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石。对于人权的普遍性问题应该明确两点:第一,人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目的而非国际间政治角力的工具,以人权为借口引发的国际争斗有损人权的实现,也违背人权的道德根基;第二,人权的普遍性不等于人权的一致性,不能成为自由主义的信条,人权的普遍性在于人类道德观念的普遍性,但是道德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范畴具有差异性,因此通过诉诸“人类理性”来证成抽象的普遍人权概念,不具有合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也尊重人权的特殊性,“开放包容”理念不仅适用于社会文化权利中,也体现在人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反对大国霸权重视平等协商、尊重差异性与多样性、反对“人权大于主权、人权普遍性高于人权特殊性”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秉承的人权理念。

(二)人权的体系结构与价值导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构一套更加完善、更加可行的人权体系提供思路。人权理论经过三代发展,其体系结构已经逐步完善,从一代人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二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到第三代集体人权概念,第四代人权也呼之欲出。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第四代人权的主要标志是安全人权、环境人权以及数字人权,从内容体系与价值导向上看第四代人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4]

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实现全球治理,有学者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尝试将人类共同利益上升到人类集体人权的高度来抵消各国人民集体人权对人类集体利益的侵蚀,其中蕴含的人权理念包括人类生存权、人类可持续发展权、人类和平权以及人类环境权。1 从人权的体系结构与价值导向来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着新时代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奠定了新时代人权事业的基本格局。

(三)对人权过度扩张现象的反思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人权实现提供了新的视角。从人权概念的诞生之日起,对人权最直接的定义就是“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2关于人权的理论基础,无论是从自然秩序、自然法抑或是人性、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都是对人权的道德证成,因此我们也将人权视为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向来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这意味着人权有着超越经验与历史的不证自明性,因此一直被作为批判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毋庸置疑的道德标准,甚至可以说人权具有“自我正当化的能力”。[5]在人权发展史上很少有学者会尝试从实证角度分析人权问题,也很少反思人权过度扩张问题。但是,当今社会人权沦为国际政治斗争手段的现象日趋严重,现有的人权判断标准与人权价值体系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极大挑战,必须以新的视角反思人权过度扩张现象,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开拓了一种新的思路,用人类整体概念反思人权问题,重构人权价值体系,尝试以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分析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问题。

(四)探寻人权实现的新理念

在人权的实现方式上,人类命运共同体阐释了新的价值理念。传统的人权观念中政府是纯粹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在实現人权保护中相互独立、彼此分离,国际间缺乏人权协商合作的机制,人权的实现程度大打折扣。

人类命运共同体尝试建构一个人权共同体,以人类为基础、以人类为目标、以人类内部治理为手段,[6]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发展人权事业。“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7]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人类发展的责任应该由各国共同承担、成果由各国共同分享,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法理基础和人权理念,不仅强调权利,还应强调义务和责任,强调国家主权尊严和个人价值尊严。[8]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深刻体现在国际人权实践中。

二、以“人类”为视角重新审视人权问题

由自然权利论所阐发的启蒙人权理论,使“人权”概念获得了具体形式与确定内容,奠定了现代人权理论的经典范式,并通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现实化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由此构建了一套世界通行的人权话语体系。[9]这套话语体系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系统论证,以及确立至高的人性价值准则来建构人权的道德理论基础并由此划定具体人权范畴,这套“经典范式”看似逻辑严谨实则并不完美。原因有三:其一,对于最高价值准则的分歧无法克服,所以人权的道德理论基础以及具体人权范畴无法统一;其二,自上而下的系统论证容易引发人权膨胀以及人权泛化,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被认定为基本人权从而导致权利冲突;其三,人权作为一种绝对信仰成为批判政治生活的利器,给公共行政带来极大的负担。

现有的人权话语体系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对于最高价值准则的分歧有学者尝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给人权奠基进而重塑人权的道德基础;对于人权泛化问题,有学者主张以更加严格的形式标准控制具体人权范畴,比如米尔恩从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出发拒斥绝大部分国际人权;还有一部分“政治人权论”者从人权的政治功能重构人权概念,政治人权论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重在从人权的政治功能角度看待人权,并将人权作为限制主权的手段予以道德正当化,从国际政治功能的角度理解人权。[10]但是这几种争论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权过度膨胀带来的弊端,本文尝试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类”概念出发重新审视人权问题,从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入手梳理人权的权利来源以及道德根基。

(一)人权的权利来源

权利论证的主导理论是自然权利理论。[11]虽然这一理论饱受争议,但是它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将自然权利诉诸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与道德准则相联系是自然权利理论的主要特点。现代人权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法学派,人权天然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受一定伦理道德的支持与认可、依其自然属性而被普遍享有,人道主义是人权的重要理论基础,而人道主义正是全人类的一种共同道德价值取向与追求。[12]这种基于自然权利论证成人权权利来源的方式具有自身局限性,使得人权成为一种绝对权利而不具备自抑可能性,所以需要一种新的理论路径阐明人权的权利来源问题。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人权,但为什么只要是人就能享有人权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一个崭新的角度阐释了人权的权利来源。

人权的资格主体与其说是个体的人不如说是人类这个群体,只要是人类群体的一员,无论是否具有个体差异都享有人权。同时不管是多么珍稀的物种还是与人类智慧无限接近的人工智能,即便宇宙中有其他外星生命都不可能享有人权,只因为他们不是人类的一员,动物保护主义者希望赋予动物生存的权利也只是人类在道义上的怜悯,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权利”。撇开人类整体概念空谈个体人权容易陷入虚无主义,如果没有权力的坚强保障,人权只是一个近乎虚名的空中楼阁,甚至随时可能沦为暴力强权的玩偶。[13]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是人类自我觉醒的引领,“人是万物的尺度、天地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是人类意识觉醒的誓言,1但是这些誓言都不可能脱离人类整体而空谈人类个体概念。是因为个体人权的存在使得人类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进而人类整体享有人权,还是因为人类整体的特殊性赋予了个体人权?传统理论多持前者观点,人权来源于个体自身并且生而有之,人类整体因人类个体的特殊而特殊;但是本文持后者观点,是因为人类整体的特殊性以及人类整体作为自然界的“统领者”才使得个体人权得以的存在,个体人权并不来自个体自身而来源于人类整体的特殊地位。

(二)人类的特殊地位是人权存在的现实根基

个体的人因为人类整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人权,其特殊性在于人类的绝对统治地位。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的智慧生物掌握着对其他所有生命体的生杀大权,有智慧、有思想、有情感、有文化、有教育、有传承都是人类特殊性的表现,但是仅仅依赖这些特殊性还不足以产生人权概念,只有当这些具体的特殊表现外化为人类的统治地位,在人类群体内部才可能形成人权概念。

论证人类的特殊地位是人权存在的根基所需要明确三个问题。问题一:权利是群体内部的概念还是群体之间的概念?1毫无疑问它是群体内部的概念,保障的是群体内部成员的利益,就如同人不会与动物谈论权利,即便是对动物的保护也仅仅是道德上的怜悯和自我约束,不涉及动物权利概念;问题二:为什么人类群体可以谈论权利问题而其他群体却没有资格?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类的统治地位,作为“最强者”群体2没有外部威胁,其他群体作为被统治对象也没有资格谈论权利,人类作为统治群体可以依据道德准则约束自己但是不能寄希望于其他更强的群体自我约束,所以只有“最强者”群体内部可以谈论权利问题;问题三:非最强者群体内部是否有可能存在权利和人权?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存在权利和人权概念,但是即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威胁权利和人权的因素分别来自群体内部和外部,只做到内部自我约束解决不了外部威胁,也没有实际意义,想象一下一群鸡鸭谈论权利问题,它们互谦互让相互尊重就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了吗?人类的伟大是因为人类整体的伟大,人类个体的权利保障也得益于人类整体的最强者地位,如果把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剥离人类社会,其实就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和人权。

(三)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从人权来源与人权存在根基来看,将人权视为绝对价值与绝对精神并不妥当,权利克减是实现权利的要求,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应该是辩证关系。反思几百年来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克减声音微弱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人权的保障程度一直不够理想,即便在社会高度重视人权问题的今天也没能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所以没有精力关注人权克减。纵观各国人权保障程度与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成正比,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资源紧张、贫富差距较大以及环境污染、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都没有办法彻底解决,所以人类社会在努力解决人权保障问题,忽略了人权克减是人权的自身属性。第二,人类“最强者”的身份遮掩了人权克减的现实意义,人类作为一个群体存在是至高无上的,被称为“万物之灵长”,没有什么能够给人类群体带来外部威胁,所以忽视了人权克减的价值与意义。

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应该保持动态平衡的状态,单一强调人权保护忽略人权克减最终会走向人权的灭亡,甚至是人类社会的终结。“人权胜利了,人权的灾难却愈演愈烈,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原则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14]单一强调人权克减会侵犯到个体人权,违背人权概念的初衷,人类社会也难以保持长期和平,最终的受损对象不仅是人类个体,也将是人类整个群体,“当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目标时,人权也就终结了”[15]。人类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史与其说没有人权概念不如说人权保护与人权克减处于极度失衡状态,几百年的近现代史,是谋求人权保护的发展史,处理好人权保护与人权克减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政治艺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将会开启人权保护理念的新篇章。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人权克减与人权实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人权实现需要处理好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自然法关于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的承诺既得不到满足,也不可能实现,正义和善也许会栖息于理性与知识的彼岸,但是它们超越了存在及其本质。[16]自然权利论的人权概念缺乏对于国际人权现实和实践的关注,显然过于绝对化和理想化,而政治人权论的人权概念导致传统自然人权概念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的丧失,失去道德根基的人权概念也失去了神秘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道德魅力。[17]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在人权保护呼声高涨,人权泛化的时代背景下更要关注人权克减的价值与意义。

(一)人权克减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类个体命运始终与共同体命运捆绑在一起,即便是在当今社会,民主法治以及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人权以及权利的实现程度仍受限于一国的综合国力。当自然灾害、粮食保障、病毒侵袭等灾难给个体生存带来严重威胁时,共同体强弱的优劣势更加明显,所以欲将人权上升为一种保障程度最高的权利,就要成就最强者群体,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成就最强者群体的最优路径。共同体的存在就是个体权力克减相互包容妥协的结果,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讲是权利让渡的结果。承认人权克减不是否认人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也不以侵犯个体权利为目的,而是谋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障人类最强者群体地位。

(二)人权克减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指明新的方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人权克减蕴含着“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遵循,以最低限度克减为原则。国际社会因为人权问题引起的政治摩擦内耗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凝聚人权共识成为当务之急,“共商”就是为了谋求最大利益与最小损害以获得最广泛的认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权威胁的升级,以国家为单位的人权保护显得乏力,必须凝聚合力共同发展人权事业,“共建”的过程就是为了凝聚力量打破单边主义与零和博弈发展观,而人权克减是实现共建人权事业的条件,没有人权克减就无法消除个体差异带来的冲突,也不可能凝聚合力。人权事业的发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共享”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最高的价值准则。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处于“共享时代”,人权克减只是手段绝非目的,手段脱离目的将会失去方向或被滥用,所以人权克减的目的是共享人权事业发展成果。

(三)人权克减理念有利于强化人权的道德根基

人权的合道德性是人权最重要的内在属性之一,如何强化人权的道德根基应该被重点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人权克减并不否认人权的道德属性,而且会进一步强化人权的道德根基。首先,传统的自然权利理论将权利来源诉诸正义与理性等概念,人权的道德根基犹如空中楼阁,人权的至高地位与权利来源无法解释,而且由此引发的人权泛化以及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现象日趋严重,与自身的道德属性相冲突,必须重新审视人权问题;其次,人权的道德属性必须与人权的权利来源相统一才能强化人权的道德根基,且权利来源最好具有实证主义色彩才能最大程度地弥补现有自然权利观的不足,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人类整体概念回答了人权的权利来源问题,解释了为什么人类高高在上,为什么人权高高在上,人权的道德根基与权利来源更加明确。

(四)人权克减的落脚点在于人权的最终实现

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是人权实现的两个核心问题,落脚点都在于人权的最大程度实现。虽然现阶段人权保护的程度以及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但是人权克减理念却是极度缺乏,人权保护与人权克减处于相对失衡状态,应该在人权克减层面重点建设,或者说现阶段人权事业发展进入瓶颈期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就是人权克减理念缺失造成的。人权克减与人权保护的应然状态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人权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表现,但是人权克减成就了人权作为最高价值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权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人权克减在人权实现过程中的作用是间接的,而人权保护则是人权实现的直接方式,但是人权克减不属于人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附庸,人权克减的存在具有原生意义,人权克减因人权概念自身而存在,也因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而存在,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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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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