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利的立法保护与诉讼问题
2020-11-16高琳雅
高琳雅
摘要:在商业社会中,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策略,除了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完善相关董事会制度,法律工作者还应当结合实践,深入研究中小股东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通过对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现状进行反思,梳理突出问题的立法困境与司法纷争,结合契约法理论以及利益衡平原则,探讨如何通过完善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健全退出机制、积极维护诉权等几个方面,从而使中小股东更好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知情权;股权回购;利益平衡
一、现状反思:立法缺失与诉讼纷争
商业实践中,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具有绝对的地位优势,常有滥用其投票权来操控公司的决策与资产的行为,进而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滥用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情形有关联交易、侵占财产、违规担保、欺诈行为等。以期达到操纵利润分配、为己方攫取私利的最终目的。这也反映了我国控股股东法律规制上的缺陷,除原则性规定不足,立法层次较低,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上体现出重行政、轻民事的特点1 。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困境
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获知公司信息及运营状况,进而通过法律维护其正当权益。如要求盈余分配、申请公司清算或者对管理层提起派生诉讼等2。股东知情权行使困难大致体现在知情权范围及正当目的认定两个方面,导致此困现实困境的因素虽多,主要原因仍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完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从而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但首先,对于公司合同、原始发票等原始凭证中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法规未有进一步解释说明。其次,知情权内容下的三项具体权利,如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相关法规也并未对这些权利内容和行使范围加以明确,使得实际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十分狭窄且难以扩展。3同时,《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当有限公司的股东欲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具有正当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正当目的”,如何对股东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则更是一个难题。
(二)退出机制被侵害:股权回购困难
股东退出机制,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的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治理制度。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向本公司的股东支付合理的价格,收回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股东退出公司,该股东原所持有的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或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4除了具体条文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漏洞还在于法条分布零散,未形成统一体系,这也导致实践中对于法条选择适用的判断界限十分模糊。如《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之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能否适用只能采用推定的原则。除此之外,规定也不够明确。如《公司法》第74条规定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公司应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份,却没有规定合理价格的具体标准。在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在此时是否也有权利提起诉讼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完善建议:契约精神与利益衡平
(一)扩大知情权内容范围
前文已经分析得出结论,在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同时,也应当适当扩大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原始凭证作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重要依据且最终形成于公司账簿,故原始凭证的查阅应成为股东知情权中的具体内容。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做出适当的扩大解释,在确保公司正常良好的运转情况下,使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进程中,掌握公司发展的关键性信息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正当目的”的认定,我国立法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竞业经营冲突、向他人通报信息、曾经向他人通报信息的三种可以被判定为“非正当目的”的情形,当出现以上三种情形时,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5列举式立法的缺陷在于无法穷尽所有情况,因此通常会设置兜底条款以供自由裁量6。在实践认定中,如何在尊重契约的同时重点落实利益平衡原则需要法官重点把握。如在考虑到查阅成本与公司风险之后,尽可能作出有利于中小股东的解释,且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公共利益。
(二)明确股权回购制度
在旧公司法中,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往往会受到大股东的限制,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提出回避制度,当公司就关联企业的相关事项表决时,与关联企业存在联系的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从而使得各股东做出的表决权更具公平性,回避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7目前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较为固定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僵化的弊端,此处笔者建议应当采取概括的立法方式,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法条的灵活解释运用来填补法条分布零散的漏洞。部分大股东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规避公司盈利标准,从而降低税率,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和经济利益有着巨大影响。8从立法层面具体限制大股东的股份回购权利,以免部分大股东借此牟利并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
(三)完善中小股东退出机制
完善中小股东解散请求制度。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有关要求公司解散的权利的新《公司法》条款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退出机制之一。《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对解散正义的具体条件进行完整且具体的解释。在规定权利耗竭和限制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解散条件之外,还应当详细说明“经营和管理中的严重困难”,从立法层面上对“有严重损失”进行明确地定义。此处笔者建议采取列举方式强制执行,从而促进了针对此权利的股东权利的使用和执行,并防止股东对此原则扩大解释而导致滥用。同样,公司解散后必须对雇员和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并应提供补救措施;此外,《公司法》要求股东执行法律清理问题往往会在没有适当安排的情况下实际上引起纠纷,但是需要详细说明股东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愿,以强制解散公司以弥补纠纷。9
三、结论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公司“资合性”的性质难免会忽略实体个人的权利,中小股东的资本占比即使再小,也依然推动公司乃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股东既是公司的投资者同时也是公司利益的相关者,股东利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公司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公司中处于“少数”地位的中小股东。法律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平衡利益,因此如何预防、化解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二者的利益共赢才是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正当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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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贺凌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20年 06月(下)
[6] 黄铄媛股东知情权边界研究——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评析实案用法辨析2020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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