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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研究

2020-11-16宁波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婚姻法研究

宁波

摘要:《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定,一方面基于公民在进行财产问题处理时一定的自主权利,以此来体现出当事人自愿自治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为公证机关在进行夫妻财产公证时提供契机。但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制度还是存在缺陷,有待完善。本文基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公证制度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24-0275-02 DOI:10.12228/j.issn.1005-5312.2020.24.195

随着当前社会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升,依法治国这一理念已扎根于人们心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相应的改变,通过当代新型法治思想指导,采用公证的方式约定夫妻财产的人数也在逐日增多,因此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制定相应的公证程序来规范夫妻财产公证事项的办理。

一、概述夫妻财产公证制度

从整体上来讲,夫妻财产公证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其中融合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两方面的财产制度内容。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婚前所得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权、处分权、婚姻存续期间应该共同承担的对外责任,还包括婚姻终止时,双方对财产进行清算、分割达成相应的协议。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该制度保护夫妻财产安全。从本质上来讲,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就是夫妻约定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公证机关,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的债务以及归属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有效明确,这项制度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合法性和真实性①。

二、夫妻财产公证的主要内容

(一)对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区分

就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来讲,通常将以下几项视为夫妻个人财产部分:

(1)     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因自身身体原因而获得相关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4)     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个人专用于生活方面的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关于这部分的财产主要有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涉及到自身职业、兴趣、学习等方面应用的财产;其中一方购买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保健等方面的费用;其中一方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所获得各种证书、奖品等;夫妻双方共同约定个人所得财产部分等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具体来讲指的是夫妻之间处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中以及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共同”这部分提出的相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解释,将以下几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1)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通过劳务所得、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种财产。

(2)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继承、受赠获得的财产。

(3)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经济方面的效益。

(4)     夫妻雙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的生产活动以及经营活动获取到的经济效益。

(5)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获取的债权。

(6)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者是双方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取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形式要件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家庭财产也会因此得到相应的增加。基于这样的发展背景,夫妻双方有必要对财产进行处分,对协议的内容、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必要性限制,才能有益于当事人的正常婚姻生活。关于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形式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     财产约定主体,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制定,制定者应该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面不具备行为能力或者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不能自行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凡是自行约定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无效处理。

(2)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真实资源进行的,夫妻中任何一方不得以对另外一方欺骗、威胁等手段,这种形式的协议不存在公平,无效处理。

(3)     夫妻约定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或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涉及出夫妻之外的他人财产。

(4)     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内容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不涉及国家、集体或者除夫妻双方之外的他人利益。凡是避开法律法规约定的财产视为无效。

(5)     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夫妻婚前进行,这部分协议约定于夫妻结婚时或者是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益;也可在婚后进行,这部分协议约定夫妻约定时或者是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

(6)     在進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时,为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约定并有效力,以便于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财产约定,最好去到相关公证部门进行财产公证,也可以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登记证明财产所有。

(7)     夫妻财产约定正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夫妻双方或者是

其中一方发生变化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撤销夫妻财产约定,采取共同财产制;也可以通过对原约定进行相应的变更。不论是协议撤销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变更原约定,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约定内容以及约定形式都应该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当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公证

就当前我国《婚姻法》实际来讲,在第17、18条中明确规定个人财产范围;另外在《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以上几条没有对婚前财产必须公证这一项进行规定。当前夫妻财产公证还处于一种民间行为,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给予一定的保障。

(二)对债务约定不明确

从本质上来讲,对夫妻财产约定不只是分配财产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夫妻在消极财务方面提供了可逃避的方式。根据《婚姻法》只是对当夫妻双方中当事人将对外债务告知于除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时,当事人必须将债务由个人清偿这部分进行相关规定,但对约定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所有时,夫妻中一方告知出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时,对外债务应该如何清偿,没有对这部分进行明确规定,基于以上,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没有对这部分问题进行探究,也在一定成度为婚姻安全留下了潜在的危机,因此关于债务问题,法律应对此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②。

四、对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一)对公证机关调查财产的义务加以明确

在我国当下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制度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作为依据,相关公证机构也不会对财产归属夫妻双方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国对财产的法定范围比较广,在内容上也比较丰富,类型上也是多种多样。以协商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对婚前财产进行大量编造,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者个人所有。相关公证机构应当以夫妻双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作为依据,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进而确保夫妻双方对约定财产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这对未来婚姻中所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提供解决依据③。

(二)对夫妻财产公证内容加以明确

夫妻在财产协议公证的内容上,我国没有在《婚姻法》中规定内容加以明确,但是当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时候,公证机构一定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只有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当夫妻双方对该项业务有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时,公证机构都不能够对该业务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为了使财产公证能够充分应对多数婚姻的状况,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设立相应制度,如果在夫妻关系产生变化时,进而影响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公证机构应当对财产的是否存在增值、减值、消灭以及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如实告知夫妻双方④。

五、夫妻财产公证的前景

立足法律规制下进行《婚姻法》的补充,会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夫妻财产公证,不过更加关键是进行传统思想的转变、杜绝“高彩礼”现象,并在新型家庭关系的建立下保证夫妻财产公证更为有效,具备更为充分的证据链条,防止离婚诉讼环节证据不足等问题。

首先,转变传统观念。在未来婚姻中,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会将夫妻双方个人资产划分的更为清晰,也会利于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传统观念认为,在婚前进行财产的公证,会使婚姻感情受到影响,不过在未来社会中,以继承形式得到财产的情况会逐渐增多,可能会存在家族共有产权情况,所以对其进行公证意义较大。

其次,杜绝“高彩礼”现象。现阶段,“高彩礼”现象较多,直接对社会婚姻观念造成严重的影响,也会使男方家庭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婚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这一问题继续进行缓解,而通过夫妻财产公证,会逐渐缓解高彩礼现象,利于夫妻关系的平等化发展。

最后,建立新型家庭关系。未来社会中,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在家庭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父母赡养问题下,会使财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而通过夫妻财产公证,则会有效减少家庭矛盾。

六、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概述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其次从对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形式要件两方面分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主要内容,再次,从法律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对债务约定存在不明确两个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从对公证机关调查财产的义务加以明确、对夫妻财产公证内容加以明确两个角度提出针对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旨在通过夫妻财产公证为夫妻未定财产制度中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

注释:

①杨琦.基于婚姻法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No.198(6):148-149+151.

②佚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趋热的原因及其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30):46-47.

③冯詠怡.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完善途径[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4):167.

④崔靖晗.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7(34):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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