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彰显司法理性
2020-11-16
现代阅读 2020年2期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近年来,屡屡曝出在校大学生深陷“校园贷”,令正常的生活、学习难以为继之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教育、银监等部门依法对校园贷进行整治,校园贷受到一定遏制,变得更加隐蔽,但并未彻底远离校园和学生。
因校园贷失信的大学生与人们见惯的“老赖”,在本质和行为上往往有明显差异。学生因校园贷失信往往属于被动失信,主观恶意较轻,对社会诚信的损害也远比不上一般意义上的失信行为,最高法在执行工作中将校园贷失信生与传统“老赖”区别开来,给予校园贷失信生更宽松的失信惩戒、制约,符合校园贷关系的特征,符合精准打击、分级制约失信行为的要求,也符合社会诚信建设的原则和方向。法院执行系统依法“豁免”校园贷学生失信责任,释放了司法善意,彰显了司法理性,有助于以司法诚信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当然,《意见》对于校园贷失信生,执行系统不是一刀切地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校园贷失信生有恶意毁约、恶意逃债等行为,法院依然有将失信学生拉入“老赖”黑名单并限制消费的可能。另外,如果校园贷的基本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即便法院执行系统“网开一面”,失信学生的债务责任依然存在。所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仍然不可放松对不良校园贷的警惕。
无论如何,大学生都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培养理性消费、文明消费观念,摒弃虚荣攀比心态,彻底远离不良校园贷。教育、银监、公安等部门也应继续加大对不良校园贷的打击力度,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摘自《北京青年报》 本文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