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路径研究
2020-11-16高芸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当前,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效果显著,但也存在农村金融供需不均衡、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备、涉农金融产品单一、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从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加大农村金融宣传力度,创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深化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关 键 词:吉林省;农村金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9-0072-08
收稿日期:2020-03-10
作者简介:高芸(1979—),女,甘肃武威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发展。
2018年1月2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第十一部分“开拓投融资渠道,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20字总要求。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和前提,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扩大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合理配置财政、信贷、证券、保险、产业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多种资源;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明确信贷投放重点,突出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和信用等级划分调节,[1]为绿色环保领域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服务,实现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生活的绿色转型;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保障,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借助金融的杠杆效应增加对农村文化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和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资金支持,推出文明村庄整体授信和“党员先锋贷”“拥军贷”“文明家庭贷”“巾帼建功贷”等产品提升乡风文明水平;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石,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网络,通过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人员、大学生村官、乡村能人兼任村级金融综合服务站协理人员,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发展引领能力,实现联动共赢;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根本,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激活农村要素资源,畅通资源要素流转通道,提高要素利用效率,释放农村各类资源财产权能,有效对接并满足农民在生产经营、消费升级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精准扶贫。
一、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主要成效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2015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试验方案》),明确了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吉林省政府组织试点地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逐条分解梳理《试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于2016年5月制定形成了《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明确了九大任务,共计96条、247项工作着力点。[2]这九大任务包括:完善涉农金融组织体系,丰富市场参与主体,拓宽金融供给渠道;培育农村金融产品业務体系,创新“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涉农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涉农企业上市、挂牌、发债、非公开转让股权等融资能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提高农村地区金融可获得性;加大对涉农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提升金融对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贫困地区、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服务能力;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统筹发挥保险、担保、财政资金协同作用,降低涉农融资风险;构建金融惠农政策扶持体系,强化财政金融政策与资源的正向引导作用,扩大涉农融资规模;提升农村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舆论氛围,促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稳步推进。
作为全国唯一一个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田,吉林省确定了“填补串并”的总体建设思路,牢牢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主线,着力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丰富农村金融产品,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努力破解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体制机制障碍,农村金融运行关键性指标呈现“三超一降四突破”特点①,有效保障了粮食总产量增至775.6亿斤,净增加量位居全国首位,预计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到8.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新建、改建“四好农村公路”2205公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22万户,贫困发生率由4.9%下降到0.5%,农业农村发展潜力充分激发,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活力更加充沛。特别是吉林省构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①的成功经验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3]具体而言:
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吉林省积极与大型商业银行协调,合理布局银行分支机构,增强网点服务功能。一是推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构建,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夯实金融机构服务县域和“三农”的能力。二是推动平安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财险机构设立县级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基层网点布局进一步完善。三是2017年成立的吉林亿联银行将业务模式定位为“微存易贷”,在为个人消费者提供微存服务的同时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商家提供易贷金融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四是有序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会、法律、资产评估、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
创新普惠型金融产品和模式。一是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吉林省依托基础金融服务网络大力推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两权”抵押贷款等系列产品和服务,如以龙井市为试点在全省率先推出“果树预期收益保证贷款”业务,有效盘活了果农资产,降低了融资成本,为龙井市苹果梨产业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4]吉林人保财险公司与永安期货等联合开展“保险+期货”业务试点,累计为2000多户农民提供风险保障金2.91亿元。[5]加大贫困地区金融资源供给力度,如在龙井市推出了“家庭农场+贫困户”金融精准扶贫新模式,以家庭农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创新为基础,采取贫困户挂靠家庭农场的方式帮扶贫困户借助已成熟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获取金融支持,并在家庭农场技术、管理的指导下提高生产效率及规模,利用1-2年的帮扶,推动贫困户向家庭农场孵化,最终实现了贫困人口脱贫、“三农”经济和谐有序发展的目标。二是推进财政支农资金金融化运作。吉林省积极发挥财政性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健全“白名单”企业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业务运营机制,科学设定担保业务范围,强化担保与信贷业务联动;依托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并吸纳社会资本设立涉农子基金和投资涉农项目;继续发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周转保障资金、“吉农牧贷”补偿基金的风险分担作用,提升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优化农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吉林省深入实施“上市驱动工程”“百千企业挂牌成长计划”,目前已有100多家涉农企业被纳入后备培育库,形成了梯度上市发展格局。
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强化基础金融宣传教育。吉林省充分利用“三支柱一市场”服务网络的优势,由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牵头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信用文化普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等活动。二是重拳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吉林省加强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摸排工作,持续打击以投资理财、资产管理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加大善后处置力度,消化存量风险,切实保障农村金融有序发展。三是加强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利用“3.15金融消费权益日”“守住钱袋子”“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活动开展金融知识宣传,通过媒体报导、资料发放等形式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信用观、消费观、理财观。
健全投入保障制度。一是健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框架体系。2018年12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7号)出台。2018年9月12日,《吉林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吉银监发[2018]67号)出台。吉林省农业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随之制定落实乡村振兴的具体措施,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协同支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二是发挥货币政策引导功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利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不断提升银行机构放贷能力,充分体现出优惠存款准备金的正向激励作用。三是发挥监管政策导向作用。吉林银保监局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差异化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列为年度考核指标。四是发挥财政政策助推作用。吉林省财政厅在贯彻落实国家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同时,拨付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农信社改制、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支持不同地区开展人参、烟叶、梅花鹿、温室大棚等特色品种保险试点。
二、吉林省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供需不均衡。目前,吉林省很多尚无货款行为的农村经营主体并非没有融资需求,其或是不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是不懂得如何贷款、或是无法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贷款。即便是发生贷款行为的农村经营主体,贷款来源也主要集中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三大银行。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主要是发放政府项目贷款,对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几乎沒有。这表明,农村经营主体可供选择的金融机构较少,其贷款渠道主要集中于间接融资。由于农村金融需求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无论是农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还是小农户都面临着融资贵、融资难的困境。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逐渐扩大,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等方面加大资金需求,贷款需求期限较长,但当前涉农金融贷款主要集中于小额信用贷款、五户联保贷款等方式,贷款金额较少、期限较短,很难匹配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导致现实中“短贷长投”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农村金融贷款风险。
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备。一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在贷款审查时,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农户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同一农户需要反复接受不同金融机构的贷前调查,既浪费了时间,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放贷成本。尽管吉林省已经在着力构建农村信用信息支柱,但信息主体主要集中于农户领域,难以涵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息的更新与整合上,各类金融机构尚未形成有效合作,因而在放贷过程中仍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重新掌握和测算农村经营主体的经营前景、现行资产负债状况及信用情况。此外,由于奖惩机制不完善、信用意识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户依然存在赖债思想,坏账频发,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和贷款回报率。二是涉农融资服务机构尚不健全。一方面,吉林省物权融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挂靠不统一,有些挂在当地金融监管局,有些挂在财政局,公司的权责关系、管理权限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并且,物权融资公司创设时的非营利性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经营原则,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不确定性。此外,从注册资本规模来看,当前物权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偏低,大多为50万元,无法保证物权融资公司的持续偿付能力。银行提供贷款时期望通过担保分散风险,而物权融资公司本身没有盈利能力,保证金数额又较小,“坏账”风险的放大直接影响了银行的贷款意愿;另一方面,吉林省专门为农村信贷活动提供担保的金融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较为单一。如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是由吉林省财政厅出资设立并主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吉林省目前主要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很多担保业务尚未全面开展。
涉农金融产品单一。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必然会紧紧围绕产业兴旺下功夫,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然而,吉林省农村金融产品主要针对的仍然是传统农户种养殖业,对农村第二、第三产业以及农户消费需求少有涉及。而且,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需要创新大量的适合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但吉林省的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理财产品、外汇、期货等新型金融信贷产品在农村投入甚少。吉林省农村融资的模式也较为单一,仍以银行信贷为主,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发挥的资金补血功能不强,企业债券、股票、股权期货、融资租赁等投资工具几乎未在农业农村领域发挥融资作用,现代经济中信贷、证券、保险、期货等多类金融市场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在农村尚未形成。随着现代农业的大力发展,这种单一的融资模式已无法满足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盈利能力较强、前期基础较好的农村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因农业生产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一旦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极端状况,将会面临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而农业保险正好具有补偿风险、防灾防损的功能。但吉林省的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扶持的配套政策,政府主导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一是认识不统一。个别县(区)、乡镇政府认为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不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范畴,因而主动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主导方式不科学。少数县(区)、乡镇政府对于农业保险要么听之任之,要么强制干预,没有把握好政府主导的尺度。三是主导作用制度化不强。目前吉林省各级政府虽已成立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但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吉林省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对策建议
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一是以需求为导向发展农村产业。应研究市场需求并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制定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大力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既要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又要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研究探索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民宿等新产业模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运用互联网,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农产品的市场效益。二是强化科技创新对农业发展的驱动功能。加大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水平,加强农业科研人才培养,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农产品的产品附加值。三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要素,土地如果不能自由流动就无法实现资本化,大规模的农业融资也无从谈起。当前,吉林省的农村金融发展正在寻找创新空间,如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担保融资等。
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一是积极发展涉农资本市场。加大涉农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形成涉农企业快速办理上市“绿色通道”,[6]加大上市奖励力度;推动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尽快发挥职能作用,助推涉农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加快设立基金,解决涉农企业资金周转问题,为涉农企业蓄势聚能、持续经营提供保障;鼓励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業经营主体自主利用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二是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积极有序发展村镇银行、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力引进域外新兴金融业态和组织;鼓励私人资本参股、控股农村社区商业银行;[7]建立线上金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各类涉农主体、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农资农具供应商等开展线上交易,提高银农、银社、银企对接效率。发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正向激励作用,做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落实工作。三是推进新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功能服务链条,立足农村资源要素、农业产业链条、农村地域特色,积极研发新型涉农金融产品,如无还本续贷、“1+N”涉农保证担保贷款等,强化金融供给支撑能力;依法拓宽农村资源抵质押物范围;开展特色农牧产品创新,拓展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对水稻、杂粮杂豆、梅花鹿、人参、延边黄牛等主要经济作物和特色养殖项目的覆盖范围;结合本地特色开展融资业务,如梅河口“果仁抵押+第三方监管公司冷库监管”融资模式——针对中小规模的果仁加工企业类客户,采取移库监管的方式将借款人抵押的果仁移交第三方监管公司冷库进行独立监管,并按照相应抵押率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四是扩大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服务应用。[8]鼓励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深度推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农民钱包等金融模式,降低农村金融获取成本;针对具有共同生产经营特征或风险共性、能够批量采集客户数据的农户,可采用“惠农e贷”管理办法。
完善基础设施。一是构建农村物权增信服务支柱。加快铺设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分支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增信功能,为农业经营主体物权融资活动提供低成本的政策性增信服务,引导金融资本下沉农村;构建商业性物权增信服务体系,强化市、县级农村物权融资服务公司建设,通过连接农村金融服务公司的物权融资信息系统,为农村经营主体提供农村物权确立确认、农村物权融资登记、物权资产评估托管、物权融资担保等农村物权融资中介和增信服务,如民营物权融资公司担保、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首信模式、土地经营抵押权+物权保证模式等。二是构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支柱。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动态采集更新体系,依托铺设在各行政村的基础金融服务网络,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采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采集并动态更新各类农村宅基地、林地、耕地、大型农机具等涉农数据信息,积累区域征信、物流、电商等服务信息;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形成覆盖全省“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库,并与各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深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三是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逐步构建省、市、县各级农村产权登记协作、交易流转服务网络,依托基础金融服务、物权增信服务支柱搭建农村物权登记信息归集平台,采用线上平台和线下大厅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归集分散的农村不动产、动产、权利性资产登记信息,形成农村各类物权信息的分类登记协作机制,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网络,成立省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逐步向市(州)、县(市)铺设分支网络,乡(镇)、村一级与基础金融综合服务站相互依托建设代办站点,形成贯通全省的农村产权交易报价信息系统、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由线下向线上集中、由县域向省域跨越,并将农村资源与银行等金融资源有效链接,进一步释放农村产权的财产权能,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促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一是加大农业保险财政扶持力度。增加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品种,提高保费补贴,给予保险公司适当的经营管理费补贴;积极落实税收减免等政策;推动保险机构加大保险产品研发力度,创新保证保险、订单保险、农机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多元主体风险保障需求;做好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支持县级政府积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鉴于经营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具有可持续性,应以商业保险再保险为主体,以业务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手段,由政府主导构建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加大农村金融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在吉林日报、电视台、电台、吉林信息港等省内主流媒体上开设“三农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农村金融产品,把农业和金融部门办理相关产品的步骤、程序以及办理贷款业务处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进行公示,贷款户可随时咨询和办理,农业农村厅与金融机构可以在电视节目中解读有关政策;编印《农村金融产品宣传读本》,下发到乡镇、村屯,让一般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农村金融产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举办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等培训班,宣讲农村金融政策。
创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一是通过法律规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合规化。二是修订《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唤醒农村沉睡资产,解决农民贷款物权权属不明确的问题。三是形成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统一的风险防控体系,制定较为灵活的监管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杨林,邹江.绿色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与逻辑框架[J].西南金融,2019,(5).
[2]岳富荣,李家鼎.服务沉下去乡村活起来[N].人民日报,2018-09-26.
[3]吉林:首创“三支柱一市场”融资服务体系 铺设2000余个村级金融服务站[EB/OL].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66732266_406982.
[4][5]张国范,崔永成.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快速发展——以龙井市农村金融改革为例[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6]薛无暇,金仝.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瑞安之探索实践[J].当代金融研究,2019,(3).
[7]謝平,刘海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回顾、反思与展望[J].南方金融,2019,(3).
[8]蒋远胜,徐光顺.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变迁、现实需求与未来方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8).
(责任编辑:刘 丹)
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effective support of finance.At present,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rural finance in Jilin Province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such as unbalanced supply and demand of rural finance,incomplete financial organization system,single agricultural financial products and imperfect risk dispersion mechanism. In order to further deepen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rural finance in Jilin Province and promot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we should construct the industrial system,product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expand the opening of rural financial market,improve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increase the publicity of rural finance,and innovate the rural financial legal system.
Key words:Jilin Province;rural finance;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rural business ent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