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研究
2020-11-16易志斌
易志斌
摘 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落实落细请示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有效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围绕“两个条例”关于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工作实际,通过强化制度意识、制度执行,强化问题导向、程序规范,强化客观真实、内容科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提升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中心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制度执行 程序规范 内容科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1]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2]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全面抓实落细请示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有效服务大局、彰显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认真对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考题”。
一、强化制度意识和制度执行,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关于请示报告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不断提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水平。
(一)领会制度价值、强化制度意识
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精神,研深悟透政法单位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制度要求,深刻认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工作和堅持党的绝对领导中有效实现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的重要价值,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坚决将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聚焦制度规定、落细配套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有关配套制度要求,立足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配套措施,在明确事项清单、细化程序方式等方面健全操作规范。应当注意的是,在已推进落实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任务的地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6条等相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党组仍由同级地方党委批准设立,同样要抓实抓好关于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制度规定。对超出检察机关党组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都要相应细化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具体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请示报告制度要求落下去、实起来。例如兵团检察院制定《兵团检察院党组向兵团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是细化明确院党组向兵团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任务单”;印发《新时代兵团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将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政治建检”的重要内容,对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具体指引。
(三)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统筹协同
统筹贯彻“两个条例”规定,既认真贯彻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规定,又积极落实政法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特殊要求;检察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并认真执行党委政法委关于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专门规定。
统筹落实领导体制要求,根据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领导职责、领导方式的不同特点,坚持有规必依,正确把握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和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科学关系,注重统筹协调、防止工作失衡。
统筹强化责任到底到边,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坚决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实检察机关党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请示报告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注重督导指引、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提升本院各内设机构、下级检察机关以及领导干部、检察人员按规定请示报告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为院党组全面掌握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强化基础保障。例如兵团检察院每年集中梳理汇总各级党委领导关于兵团检察工作的批示事项及内容抄清,在严格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供兵团检察机关学习领会,引导提升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动性。
二、突出问题导向和靶向治疗,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规范化水平
目前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3]这些问题应当说在当前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中也有不同程度体现。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靶向治疗,全面推动请示报告工作规范有序。
(一)坚持有规必依,全面规范程序
始终坚持权责明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不超越规定权限;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担当的必须负责担当、不推诿主体责任。
注重规范请示工作流程,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严守“事前请示”原则并留以充足研判、决策时间,提出请示时应当坚持“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说清相关理由,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坚决纠正“突袭式”请示、请示和报告混淆使用等问题。注意甄别拟请示事项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是否属于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或其他党委工作机关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要提出请示的事项,有效避免重复请示、无效请示等问题。
健全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工作流程,坚持将检察工作整体情况定期综合报告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并形成长效机制,对重大事项情况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主动进行专项报告,坚决纠正要我报、我才报的“推推动动、不推不动”问题;同时注意突出报告工作重点,对属于检察机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属于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事项不应进行报告。对党委、党委政法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检察机关应按交办时限迅速研究落实、及时报告反馈,交办时无时限要求的要注意第一时间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杜绝对交办事项研究落实慢、情况反馈迟等问题。对系统内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二)明确主体要求,科学适用方式
检察机关采用正式报告方式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一般应当以检察机关党组的组织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检察机关党组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进行请示报告。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党组可以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请示报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也可以向同级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或党委工作机关请示报告属于该机构、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当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检察机关在采用书面报告时应坚持“一事不二报”原则,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对于共性问题类情况、专项工作或改革推进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需要及时报送的工作情况,可以注重运用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进行报告。各级检察机关在统筹使用请示报告具体方式时,应认真遵守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的相关工作规范或工作惯例,特别是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检察机关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并在严格保密要求的同时注重灵活便捷、突出实效,深入整治请示报告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严格监督指导,强化纠错追责
各级检察机关党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有机纳入日常监督和系统内政治巡视范围;注重围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加强对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例如兵团检察院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系统内巡视、政纪检务督察、考评考核等方式,将兵团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有机纳入日常督查监督和巡视工作范围,狠抓贯彻落实。
对于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典型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务必狠抓立行立改、推动健全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通报;对检察机关推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违规情形的,必须强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责任追究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坚持聚焦中心工作和客观真实,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科学化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关注大局任务要求、时刻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实事求是,全面提升请示报告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突出大局意识,聚焦大局要求抓实工作重点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将“讲政治、顾大局”要求有效贯穿请示报告工作始终,确保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大局、时时聚焦大局、处处服务大局。例如围绕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把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贯彻转化为检察工作实际导向、执法标尺,切实把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为当前检察履职的最重要最紧迫职责使命,同时注重将立足司法办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中的重大动态、重点问题、重要建议等及时请示报告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积极助力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研判形势、洞察问题、科學决策。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大局要求、可能引发社会关切的重大案件、事件或突出法律问题,例如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涉特定利益群体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既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的法定责任,又要善于把握和解决好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4]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及时报告重大动态情况、请示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主动协助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及时研判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处置化解,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例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坚持精准履行监督职责、注重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努力实现通过“监督一件”来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民事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5]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重就有关典型案件背后暴露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加强请示报告,积极协调推动化解矛盾、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二)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客观真实强调实事求是
2019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6]这一法定义务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同样要落地生根。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不能报喜藏忧、瞒头掐尾、争功诿过、文过饰非。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应具有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严防空洞无物、评功摆好的形式主义报告。注重通过信息、简报等方式及时反映问题类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及有关党委工作机关协调支持、推动解决有关难点问题、共性问题,切实纠正报喜不报忧问题。就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时,应注重综合反映上级部署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落地见效情况,杜绝贯彻落实一学了之、报告情况一味求快等现象,真正做到力戒虚功、务求实效。
(三)推进队伍建设,锻造过硬本领强化履职能力
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坚持做到讲政治、抓党建和强业务融为一体,全面引导各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党员强化意识、提高素能,携手共推请示报告制度落地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积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中有效提高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对请示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把关、带头示范水平,在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内容科学化上凸显“关键少数”重要作用。承办落实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的责任部门、岗位人员要努力练就文稿草拟、调查研究、信息报送、保密工作等方面过硬本领,始终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和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注重有效畅通与各内设机构和业务条线、与上下级检察机关、与横向联系单位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归纳、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贯彻党委中心工作的新情况新动态、落实大局要求的有关意见建议、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为院党组推进落实有关中心工作任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及时提醒院党组就重大事项加强请示报告。检察机关参与同级党委针对某项中心工作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为服务保障党委某项中心工作而相应设立本院议事协调机构后,应发挥好参加该机构的院领导、内设机构的积极作用,引导支持他们主动谋划、善作善成,及时汇总重大动态、研判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为院党组就推进落实该项中心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奠定基础、强化保障。
注释:
[1]参见《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條例〉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 》2019年1月19日。
[2]参见张军:《坚定“四个自信”抓好“五个结合”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检察日报》2018年4月25日。
[3]参见《加强请示报告工作 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9年3月1日。
[4]参见张军:《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
[5]参见张军:《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法律监督始终》,《求是》2020年第12期。
[6]参见童建明:《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人民检察》2019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