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农村法治建设 助力脱贫攻坚的思考及构想
2020-11-16邢志坚王维新
邢志坚 王维新
摘 要:党中央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脱贫攻坚工作是一项坚定的政治任务,是民生所盼、发展所需,打赢脱贫攻坚硬战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新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融入大局,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法律监督、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精准帮扶、打击犯罪等方式方法,保障扶贫领域各项政策、项目顺利实施,为脱贫攻坚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脱贫攻坚 农村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是我们党作出的庄严承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需要主动融入大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扶贫工作扎实开展,保障脱贫攻坚政策落地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把精准脱贫作为‘天大的事”的要求,“四大检察”齐发力,“十大业务”同推进,以检察新担当新作为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检察机关要立足工作职能,紧密联系农村、农民、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从检察工作、扶贫工作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到检察工作服务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敢为新农村法治建设保驾护航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提高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精准脱贫背景下农村法治环境的现状
党中央要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脱贫攻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当前形势下,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农村的社会关系由以前的单一、稳定发展到了今天的复杂、开放,越来越多的社会因素融入到农村,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的传统法治环境出现了严重的脱节。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的思想和小农意识影响, 在广大农村群众中还存在着“耻讼”的思想, 每当遇到麻烦或者纠纷, 都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一部分农民不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遇到问题时要么忍气吞声,不敢向司法机关求助,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有一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易冲动、易感情用事,动辄刀子拳头相见,以身试法。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大部分暴力犯罪的根源,也是因罪致贫的主要原因。
(二)農村刑事犯罪复杂多元化
从犯罪的类型看,农村犯罪三类案件居多:一是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二是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债务引起的杀人、伤害、非法拘禁等案件;三是交通肇事案件。从犯罪主体看,农村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犯罪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因无知而犯罪的比例较大。除此之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类的犯罪,如诈骗、敲诈勒索、贩毒等一些农村新兴的犯罪也日渐凸显出来,农村刑事犯罪已成多元化发展,而多元化的犯罪或者被犯罪也成为了导致贫困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职务犯罪现象突出
随着国家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变成了城市或者城中村,在这些地区农村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农村职务犯罪主体特定,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长、队长、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及受委托从事收缴水费、电费的人员,案件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主。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主要是在征地过程中,国家给征地的村民的补偿款,或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企业租赁转制、土地征用审批以及救灾款项管理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四)农村干部群众缺失法治信仰
农村法制教育滞后, 农村群众大多数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群众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能力有限,普遍对法律效果缺乏充分信任, 虽然知道法律是救济权利的好手段, 但是认为法律的有效性不能包治百病。如果法院的判决执行难, 人们就会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在选择法律途径时产生戒心, 加之存在司法腐败现象, 使群众的法律信任度出现危机, 法律的权威性被破坏。
(五)农村司法环境亟待整治
一方面基层司法执法人员缺乏, 司法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本身司法执法能力有限。少数基层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暴力执法现象, 不文明不公正甚至不合法,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 强硬性的执法方式仍然存在。[1]另一方面, 部分农村出现黑势力、恶势力、宗族势力等, 抗法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 法律的优越性无法通过有效的执法行为显示出来, 降低了法律权威。
二、脱贫攻坚中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法治建设应该符合精准扶贫背景下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一是要以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应该要把维护农民权利、化解农村纠纷,保障农业发展,挽回农民损失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村环境、损害农民利益等犯罪;二是要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正确处理传统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有利于协调社会转型期农村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严厉打击各种涉农案件的犯罪,把农村社会环境、治安环境、人际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建设作为服务精准扶贫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四是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可能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引导和规范。
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法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应立足以下要求:一要立足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三要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三、服务农村法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的构想
脱贫攻坚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需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履行职责,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贫困地区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立足本职、打击犯罪,确保农村治安稳定
对影响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犯罪进行及时有力地控诉,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维护农村治安环境。
1.严厉打击农村刑事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应时刻保持对农村刑事犯罪动态的关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在对杀人、抢劫、盗窃、抢夺、绑架、放火、赌博等严重影响农村发展、农业建设、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严重打击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盗窃大牲畜等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
2.严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为抓手,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集中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进一步维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增强农村群众安全感。
3.加大控诉扶贫领域犯罪的工作力度。在针对扶贫领域犯罪的控诉中,要加大查处犯罪的力度,严格掌控对扶贫领域犯罪不起诉率的控制,加大力度深入控诉城乡结合地区村干部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案件从群众中来,也要回到群众中去”的办案理念,高效、准确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二)宽严相济、化解矛盾,维护和谐人际环境
在服务精准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一定要切实注意对农村人际环境的维护。
1.实行轻微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刑事检察部门在查办涉农案件时,要有选择地针对一些可能激化农村人际关系、案件简单、有和解希望的案件,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和解条件,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双边交谈,力争用软着陆的方式解决问题。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面对屡禁不止的农村常发性犯罪和一些新兴的涉农犯罪,刑事检察部门要保持警惕,始终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强硬姿态,突出打击欺行霸市、操纵黄赌毒活动、破坏新农村建设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农村政务环境的刑事犯罪、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各类犯罪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另一方面,应把握从宽尺度,灵活运用量刑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一味强调严刑重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应当采取一些宽缓的政策,减少影响农村人际环境建设的不利因素,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3.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精准扶贫的一项抓手,实现司法救助工作与精准扶贫工程深度融合,[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优势,对“建档立卡”被害人、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司法救助,为脱贫攻坚提供一大助力。
(三)深入基层、办好实事,服务农村生产生活
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深入基层、直面群众,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为农民办好实事,维护农村社会环境。
1.加大涉农案件追赃力度。对关系到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济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国家扶持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农村因暴力行为致伤致残等致农民丧失劳动力的犯罪;因盗窃、诈骗、抢劫、交通肇事等直接导致农民经济损失等犯罪,刑事检察部门不仅要加大控诉力度,严惩犯罪,还要力尽全能,细化办案方式、精确控诉目的,最大限度地追讨赃款赃物,力争将农民的利益损失降至最低。
2.开展服务涉农企业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开展服务乡镇企业的工作方法,从服务新农村建設的大局出发,突出刑事检察工作重点,积极延伸刑事检察工作服务领域。依照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要求,结合刑事检察部门现有办案人员的情况,针对刑事检察人员进行经济知识、涉企案件办案经验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培训,组建一支专门负责涉企案件办理的团队,对涉企案件进行高效、精确、及时办理,要把案件办理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尽可能避免因为诉讼程序拖延而导致企业损失扩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企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克服办案任务重、人员紧张的困难,力所能及地开展访贫问苦、解民忧、帮民富等活动。选派优秀干警任驻村第一书记,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警,深入乡村进行帮扶。加强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分包的村委协调资金,帮助村委建设办公用房、硬化村内道路、完善健身广场等,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帮扶工作。延伸法律触角,为村里制作宣传展板,发放法律书籍和宣传手册等,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普法宣传、教育感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以案说法”的工作思路,坚持教育感化的政策方针,针对不同的农村群体有的放矢地进行法治宣传。
1.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刑事检察部门要利用办案实践,通过典型案件反面教材,配合相关部门结合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利用农民工返乡期间的农闲、集市、庙会等时机,针对农民工犯罪易出现的情况,现身说法,以案释法。
2.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廉洁教育。刑事检察人既要在庭审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从主、客观方面对农村干部走上犯罪道路进行深入剖析,深挖思想根源,分析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3]又要以驻乡镇检察室为据点,以典型案例为宣传典范,送案例下乡,结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干部进行廉洁教育。
3.加强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时,不光要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感化,还须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以案说法的法制宣传上。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宽严相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诚悔罪,知法懂法守法,使一案形成一种影响力,带动一个地区。
(五)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服务扶贫能力
深刻认识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强化学习,努力提升为脱贫攻坚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转变司法理念。在自身队伍建设方面,要转变司法理念,树立服务精准扶贫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公仆意识,严格司法、文明办案,坚决防止粗暴执法、不顾大局等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杜绝耍特权、逞威风、“冷、硬、横、推”等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
2.创新办案模式。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精准扶贫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办案模式。考虑到农村的社会环境相对单一、封闭,刑事检察部门在依法对涉农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还要注意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类案类处理、不同案不同处理”的执法理念融入到打击犯罪中,要以服务脱贫攻坚工作为大局,以维护农村治安环境为重点。
3.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警办理涉农案件的的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组织干警学习国家关于三农问题和有关脱贫攻坚的相关政策,了解所在地区农村的基本情况,增强每位办案人员的农村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使得刑事检察人员能在知农、懂农、念农的前提下科学地办理涉农案件。
注釋:
[1]参见陈怀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路径探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14期。
[2]参见闫永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法治与社会》2018年第8期。
[3]参见李炎飞:《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公诉工作探析》,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112/t20111208_76910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