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思考
2020-11-16李世清
李世清
摘 要: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动向,不但加剧了毒品犯罪侦缉方面的困难,也给毒品犯罪传统治理模式带来了新挑战。检察机关应对这些问题,需要积极主动作为、深度介入参与,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手段,全面参与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末端治理,配合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方位多维度治理。
关键词:毒品犯罪 检察职能 犯罪治理 禁毒斗争
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动向,本文以云南省禁毒形势为观察视角,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毒品犯罪治理进行思考。
一、云南省毒品犯罪发展的新形势
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青藏高原与中南半岛的连接之处,是东南亚、南亚与东亚、中亚地区人员、物资、信息等交流往来的重要通道,由于毗邻“金三角”地区,传统上,云南省毒品犯罪以输入型犯罪为主,毒情深受境外影响,而且中转犯罪突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近年来,云南省毒品犯罪又呈现出一些新动态。
(一)毒品构成及来源有了新变化
一是合成毒品数量增多。随着合成毒品技术的普及和原料来源的便利,国际毒情和毒品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以鸦片、海洛因为主的传统毒品在生产、加工呈逐年递减和萎缩。2010年,云南省一线查缉的合成毒品数量首次超过了海洛因,境外毒品生产结构基本完成转型。
二是境外毒品生产从种植为主向种制合流转变。新型毒品的出现,境外毒品生产呈传统农业种植和工厂化合成制造并流的局面。在接壤缅北一线,查获的毒品中冰毒片剂逐渐占到了70%以上。但在接壤老挝越南一线,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海洛因等传统毒品。
三是毒品生产由单中心向去中心化转变。境外毒品生产从大型武装贩毒集团模式,逐步进入了“去毒枭化”时代。罂粟种植进一步向山區转移,向缅北高原和掸邦高原北部转移。
四是毒品生产有进一步向云南省内陆地区渗透的趋势。制毒技术、原料、设备、工序的简便性和易获取性,为境外毒品生产向云南省本土转移提供了条件。毒品生产制造更加隐蔽、更加分散。
(二)毒品犯罪呈现新特征
一是制毒物品犯罪猛增。毒品犯罪内容从单一的鸦片、海洛因、合成毒品等制成品,向着毒品制成品和制毒原料以及制毒机器、设备、催化剂等转变。如2016年,全云南省查获的制毒物品583.2吨,占全国查缉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毒品犯罪从毒品单向输入,向原料和制成品的双向输入输出转变。毒贩从我国大陆的东部沿海等地,购买化工原料、催化剂甚至机器设备,借道云南省,以正常边贸的形式,或经小道以走私运输的方式出境。这些化工原料,在境外“金三角”地区工厂通过技术、设备进行化合加工后,又制造为毒品,通过云南省边境地区,走私到我国境内,流向中东部地区。由此完成从原料、到生产制造毒品的治理,“大进大出”互为市场、互相驱动的恶性全流程循环。云南省从向我国内陆扩散的毒品中转地,转变为国际制毒原料配剂和毒品制成品的双重集散地。
三是大宗毒品犯罪数量不断增多。制毒者工厂化毒品生产,单个批次毒品生产量大。再加上境外对制毒物品的强劲需求,云南省边境一线查获的毒品大案率不断攀升。2018年1至9月,云南省共查破万克以上毒品大案487起,缴毒15.16吨,同比分别上升3.6%、18.4%。查破百公斤以上毒品大案20起,缴毒3.72吨,同比分别上升33.33%、33.63%。[1]
(三)毒品犯罪查缉难度持续加大
一是“互联网+人员招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QQ、百度贴吧等互联网平台,物色、招募“马仔”运毒,相互间通信联络使用隐语、暗语,运费支付采用在线支付方式,交易两头不见人,马仔和上线互不认识,马仔之间互不认识,毒品犯罪由传统的以宗族、家庭为脉络的熟人犯罪向陌生人犯罪转变。
二是“物联网+毒品运输”。快递物流贩运毒品愈加突出,特别是在制毒原料走私运输犯罪中,贩卖者在东部沿海工厂组织发货,达到运输目的地再由购买者在边境一线乃至境外组织收货,运费和价款支付全部在网上进行,抓获的绝大多数为大货车司机。
三是“科技化+毒品贩运”。各种新型科技手段不断运用到毒品犯罪中来,GPS跟踪监视、网络遥控指挥、网络支付成为常用手段,毒品犯罪从最开始的人货同行、货到付款,到后来的人货分离、人款分离,再到雇佣贩毒、远程控制等方式,不断逃避犯罪打击。
四是“信息化+毒品扩散”。毒品从技术、原料到成品的扩散更加便利,渠道更加多元。制毒工艺从师徒口口相传向着网上传播转变,制毒技术更加扩散易得,制毒原料可以较为便利的在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毒品贩运直接通过微信、QQ等进行联系、金钱支付,借助网络金融平台的毒品洗钱犯罪更加泛滥。
(四)毒品犯罪群体有了新变化
一是涉毒人群身份发生转换。运毒马仔从过去的文盲、孕妇、残疾人等人群,向着进城务工人员、学生、无业人员、下岗职工等新一代运毒群体转变。这些人群知识水平更高,抗侦查能力更强,流动性大,社会控制难度更高。
二是毒品犯罪有向未成年乃至学校发展的趋势。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认知力和辨别力、极易受到他人教唆或金钱引诱,再加之未成年人运毒时容易掩人耳目,被查缉的风险较小,不断有未成年人被贩毒集团招募运输毒品。[2]在云南省本土,毒品犯罪不断向低龄化乃至学生蔓延。
三是毒品滥用日趋大众化。为逃避打击,贩毒分子不断改变毒品包装形态和成分,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生产销售“阿拉伯茶”“奶茶“咖啡包”“丧尸药”等新类型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更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这类新型毒品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
四是“黑毒同流”现象突出。毒品犯罪与涉黑涉恶犯罪融合不断加深,黑恶势力通过毒品犯罪获得经济来源,毒品犯罪通过黑恶势力抢占市场,构建毒品贩卖网络。因为贩毒抢占地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武装贩毒始终难以完全禁绝。
二、新形势给云南省毒品犯罪治理带来的影响
(一)犯罪形势有新变化,堵截难
新形势下,大批量来自东南沿海地区的制毒原料,借道云南省输往境外,云南省禁毒工作同时面临了从边境和内陆两个方向的压力,毒品犯罪查缉工作任务成倍增长。特别是对于制毒原料,虽然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九),走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入刑,来自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制毒原料有所减少,但是“金三角”地区又重新开辟了制毒原料来源渠道,堵截难度更大。在列管制度僵硬、管控措施贫乏的现有制度环境下,单靠增扩罪名和提升刑罚力度,并不能有效应对制毒化学前体逐层前移的挑战,也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蔓延。[3]
(二)犯罪隐蔽性增强,查缉难
一是身份更加隐蔽。毒品运输逐步从熟人有组织运输向着陌生人零散运输转变。犯罪人员通过网络招募,指挥者、运输者、境外交货、送货者、运输者相互之间互不谋面,不同毒品犯罪组织链条相互断裂。
二是手段更加隐蔽。除传统体内藏毒等方式外,毒贩伪装毒品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将毒品制作成糖果、水果、茶盘等食品用品或置于大宗运输的货物如煤炭、香蕉等内部,人货分离程度进一步提升。
三是路线更加隐蔽。交通的便捷性,使得毒贩走私运输的选择渠道更加多元化,相对于传统的“西线”(临沧、大理)和“南线”(西双版纳、普洱),不少新的运输毒品路线被开发出来,新老交通、水陆空等方式并举,查缉的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毒品标准化提升,取证难
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不同批次、不同包装的毒品均应进行分别称量、提取检材,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然而,工厂化生产的合成毒品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从实务一线查缉的情况来看,合成毒品外包装与海洛因完全不同,为层层包裹,统一规格的蓝色和红色小药丸。药丸重量、含量基本一致,大约重约0.1克、含量10%左右,每个小包装平均200粒,20克左右一个包装。这意味着一个涉案1000克的合成毒品案件,将近有50个包装。[4]云南省每年查缉的数吨合成毒品,将会涉及到超过二十万余次的毒品称量和检材提取、鉴定,实践办案压力和难度非常大。
(四)犯罪对抗性增强,认定难
一是犯罪分子对抗性增强,无罪辩解的比例逐年上升。犯罪分子一般采取人毒分流的方式来逃避打击,被查获后往往辩称车是租来的或将私家车借给别人开过,自己不知情等,为案件指控带来隐患。
二是主观推定难度加大。犯罪分子隐蔽犯罪痕跡、行踪的手段更加熟练,指纹、DNA等客观证据极少。再加上一些改判案件的示范效应,有些法官基本不采纳主观明知推定,导致运输毒品认定难。
(五)犯罪组织化增强,根治难
犯罪组织的集团化和内部分工进一步精细化。在毒品犯罪组织内部,分为核心高层和从事具体犯罪的底层犯罪分子。核心高层成员相对稳定,一般不直接接触毒品,不直接联系指挥运输毒品的“马仔”,对下指挥一般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与下层“马仔”之间有充分的信息隔绝。组织者可以通过增加运输来对冲被查缉的损失,被查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他们继续雇佣招募马仔、重新组织实施犯罪的动因来源。
三、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途径
云南省毒品犯罪的特殊形势,决定了对其治理应坚持境外“除源截流”和国内“堵源净流”相结合,实行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末端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禁毒斗争的参与者,责无旁贷应全面参与毒品犯罪治理。
(一)积极参加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检察制度优势,积极开展涉金三角地区国际禁毒检务合作。鉴于涉“金三角”地区国家多数采取检察官主导司法合作和检察官指挥侦查的做法,在研究涉金三角地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与这些国家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务交流与办案合作,就涉毒人员抓捕、移交、引渡、证据收集、情报交换等达成一致意见。探索开展边境地区直接检务合作机制,积极利用边境协查站等站点资源,进一步加强和边境地区直接检务合作,简化调查取证程序,强化情报信息交流人员直接遣返和涉毒赃款追缴,努力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边境跨国司法合作机制。
加强法律服务能力建设,主动深入替代种植企业,为他们在外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加强与公安、外事、法院、司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等联合禁毒执法活动。定期举行国际交流培训班,开展对外检务合作文化交流,加强对缅、老、越等检察官禁毒培训工作,从源头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方位治理。
(二)配合开展综合治理
实行办案关口前移,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组织精干力量参与情报信息研判,定期参加毒品犯罪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毒品犯罪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重特大毒品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办理毒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优势力量,力争摸排到幕后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打掉整个团伙,摧毁整个网络,以“治标”为推动毒品问题“治本”赢取时间。
扎实开展网络禁毒专项检察活动,针对利用微信和QQ群等网络空间进行毒品犯罪、人员招募的等突出问题,既加强相关犯罪惩治,同时向相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管理和监控,促进网络空间的净化。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三)主导进行依法治理
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方针,及时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强化对涉毒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涉毒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和涉毒恐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及早谋划部署,露头就打,打务求尽,力争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形成有效震慑。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协作,深化情报沟通、信息共享、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导,坚持对重大毒品案件适时介入、参加讨论的制度,以办案质量确保办案力度。探索派驻禁毒支队检察官、禁毒检察教官制度,收集制作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制作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证据指引。加强对毒品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毒品案件该立不立、应报请逮捕不报请逮捕等问题,坚决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及早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证据规则,统一毒品犯罪证据收集、审查、排除标准和量刑标准。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审判监督力度,特别是对毒贩量刑畸轻、降格适用刑罚的监督。加强对不起诉和撤诉案件的研究,积极上报力争出台指导性案例。
加强检察人员培训,建设毒品案件专业机制和专业团队。加强对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延伸开展末端治理
全面加强贩卖毒品、容留、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犯罪行为打击,依法严惩零星贩毒犯罪的打击、快捕、快诉。对易制毒物品实行来源倒查,对存在管理问题的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追捕追诉。
依法开展涉毒犯罪的执行检察监督,特别是对重特大毒品犯罪人“减、假、暂”严格监督,坚决防止以钱买刑的事件发生。加强社区矫正等执行监督,集中清理逾期未报到和严重违反协议人员,逐一落实异地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责任,提高报到率和执行率,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通过减存量、遏增量,全面加强毒品犯罪后续治理。
加强毒品犯罪预防法治宣传,充分利用到学校、农村等宣讲、参与扶贫机会,以案说法,以案为戒。加强对未成年、青少年以及贫困村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禁毒知识宣传教育。
主动加强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和判断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发展趋向以及防治对策等,对毒品犯罪新形势作出科学评估和预判,写出专门报告,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促进立法和工作机制完善。
注释:
[1]参见刘道海:《大数据引领云南省禁毒迈上新台阶》,《云南省法制报》2018年10月22日。
[2] 参见莫洪宪:《毒品犯罪的挑战与刑法的回应》,《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
[3] 参见张黎、陆垚:《跨境毒品犯罪演进趋势与防控策略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4] 数据来源于普洱公安禁毒一线统计数据。